公司成立八年未提法定公积金,股东起诉要求分红140万余元被驳回,反诉追回违规分配利润
原告(反诉被告)李某,被告(反诉原告)某公司、程某。李某系某公司持股45%的股东,程某持股55%并担任法定代表人。李某主张某公司尚有盈余1,405,229.07元未分配,要求公司进行利润分配,并要求程某承担连带责任。某公司反诉主张,李某在2014年11月至2021年4月期间已预支分红款1,635,000元,因公司成立至今从未提取法定公积金,该预支行为违反《公司法》规定,要求李某返还全部预支分红款。某公司、程某委托广东高宽律师事务所律师应诉。法院经审理,驳回了李某全部诉讼请求,并判令李某向某公司返还2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