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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收取工程定金涉诈骗案,拘留 7 天后取保
杨某长期从事工程承包行业,因相信上家能够拿到东莞长安某公寓项目,在准备将其中混凝土部分分包给控告人时,收取5万元工程定金。后因项目未能落地,控告人以诈骗为由报案,杨某于2026年6月18日被刑事拘留。肖响华律师介入后,围绕“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系民事合同纠纷”等核心事实展开辩护,向公安机关提交《侦查阶段辩护意见书》。2026年6月25日杨某取保候审,当日释放。
彭某与前女友约会涉强奸罪案,经律师辩护获不批捕
本案当事人与被害人曾是情侣,分手后相约宾馆见面,事后被害人报警指控强奸,当事人被东莞公安机关刑事拘留。肖响华律师介入侦查阶段辩护,抓住案件多处反常疑点:被害人存在彩礼纠纷的现实压力背景、案发过程存在提前录音取证行为、报警发生在情感诉求被拒绝之后、事后出现以报警为筹码进行钱款交涉的情节,据此论证认定“违背妇女意志”证据不足,向公安提交法律意见书并申请取保。检察院以证据不足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当日取保候审。
刘某网络转发招嫖信息涉介绍卖淫案,拘留30天取保
刘某通过网络结识上家“A长安”,在QQ空间转发招嫖信息为嫖客与中介牵线搭桥,获利约2000元,于2026年6月5日因涉嫌介绍卖淫罪被刑事拘留。肖响华律师围绕“获利仅2000余元远未达情节严重标准、初犯偶犯”等核心事实展开辩护,向公安机关提交《侦查阶段辩护意见书》及《取保候审申请书》。2026年7月5日,刘某取保候审,当日释放。
高某多次窃取内衣涉盗窃案,经辩护侦查阶段撤销案件
高某因三次窃取隔壁女性住户内衣被刑事拘留。肖响华律师围绕“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公安机关采纳辩护意见,以“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为由,依法决定撤销案件。次日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释放,案件在侦查阶段终结。
何某两次参与多人活动涉聚众淫乱案,侦查阶段取保候审
通过同性交友软件先后两次参与三人性活动,2026年5月21日因涉嫌聚众淫乱罪被刑事拘留。肖响华律师提出其在两次活动中均非组织者、策划者,处于被动从属地位,依法不构成“首要分子”;参与次数仅两次,未达“多次”(三次及以上)入罪标准,依法不构成犯罪。6月19日,公安机关依法对何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当事人当日获释。
陈某充当医托引流涉诈骗案,经辩护取保候审
陈某受雇参与医托团伙,通过冒充病友将患者引导至指定门诊,因涉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2026年6月11日,公安机关采纳辩护意见,依法对陈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当事人当日获释。
未成年陈某(17岁)兼职打电话涉嫌电信诈骗罪,经辩护无罪释放
本案系未成年人涉嫌电信网络诈骗。陈某(17岁)通过某手平台获取兼职,按照上线指示使用两部手机帮助接通诈骗通话,参与时间3至5天,打通电话不足10个,未收取任何报酬。2026年6月5日,侦查机关采纳辩护意见,依法决定撤销案件并予以释放,当事人无罪释放。
熊先某系公司采购专员涉嫌职务侵占罪案,经辩护取保候审
熊某某系新能源公司采购专员,因收受供应商通过同案人员转付的钱款,被公安机关以涉嫌职务侵占罪刑事拘留。律师介入后搭建 “罪名定性从犯认定剔除争议数额争取取保” 的辩护框架,提出涉案钱款来源于供应商,应当定性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部分转账属于民事退款不应计入犯罪数额;当事人属于共同犯罪从犯。经与办案机关沟通并提交法律意见、取保申请,公安机关对熊某某作出取保候审决定,当事人当日获释。
评标专家王先生涉串通投标罪案,经辩护不逮捕
本案系一起涉嫌串通投标罪,王先生(化名)系依法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的评标专家,其身份不属于“投标人”或“招标人”。2026年4月21日,公安机关以评分存在异常、其他评标专家已认罪为由,认定其涉嫌串通投标罪,对王先生刑事拘留,拘留在东莞市第二看守所。其家属委托律师辩护,检察机关于2026年5月23日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当事人当日释放。
李某管教未成年亲属手段过当涉故意伤害案被拘留,经辩护不逮捕
本案核心争议在于犯罪嫌疑人李某为管教多次盗窃的未成年外甥(时年15周岁),剪断其小拇指一截,是否具有逮捕必要性。辩护律师从犯罪动机、被害人年龄特殊性、自首情节、亲属谅解、社会危险性等五个维度切入
陈某被指证三次参与聚众淫乱活动案,经辩护不逮捕,释放
张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量刑建议七年,经辩护判缓刑
张某被指控接收、转移电信诈骗资金共计 170 余万元,检察机关提出有期徒刑七年的量刑建议。辩护律师接受委托后,开展阅卷、多次会见工作,就案件证据问题提出辩护意见,法院综合全案情况,对张某判处缓刑,免于实刑收监。
欧阳侵占公司财物涉职务侵占案,经辩护轻判6个月
本案系典型职务侵占案件,欧阳某利用担任公司生产部主管的职务便利,将公司价值约8.82万元的激光二极管占为己有并出售,面临“数额较大”的职务侵占罪指控,法定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法院充分采纳辩护意见,最终判6个月。
庄某停车纠纷致人重伤故意伤害案,二审减刑1年2个月
本案系因停车纠纷引发的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案件,庄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一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肖响华律师在二审阶段接受委托后,精准捕捉到一审遗漏的“自首”情节,通过有力辩护,二审法院重新认定事实,经辩护减刑一年两个月。
杨某因失窃涉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面临量刑10年,经辩护轻判4年
本案系因怀疑财物被盗而引发的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件。杨某涉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面临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重罪指控(法定量刑通常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肖响华律师接受委托后,精准提出“被害人特殊体质”“被害人存在明显过错”“被告人构成自首”“家属积极赔偿取得谅解”等多层次辩护意见,最终法院采纳自首、被害人过错、赔偿谅解等核心观点,对杨某依法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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