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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许某醉驾涉危害公共安全罪,经辩护,从轻处罚判缓刑

【案件要旨】

本案核心争议在于醉酒驾驶连续碰撞多车及公共设施的行为,应定性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还是危险驾驶罪(拘役并处罚金)。辩护律师通过论证行为社会危害性未达重罪标准、主观恶性有限、量刑情节充分等,成功将指控罪名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改定为"危险驾驶罪",并争取到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的轻缓判决,为同类醉酒驾驶案件的罪名定性与量刑辩护提供了典型参考。

【经办律师】

肖响华、陈敏锋,广东高宽律师事务所律师

【基本案情】

(一)案发经过

2019年7月14日7时30分许,被告人许某思醉酒驾驶(经鉴定血液乙醇含量224.59mg/100ml)粤LN239U号小型普通客车,沿鸿桥路往莲城路联合街方向行驶。行至桥头镇政府路段时,车头碰撞同方向粤SN9P32号小型普通客车车尾;事故发生后,许某思未停车处理,继续醉酒驾车驶离现场,后在莲城路联合街17号路段冲上路基,先后撞击台阶水泥梯、花盆、商铺门及电动车,最终失控撞到路边三辆机动车,造成水泥梯、花盆、商铺门及六辆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

(二)争议焦点

公诉机关指控许某思行为构成《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理由为其醉酒驾车连续碰撞多车及公共设施,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辩护律师则主张应定性为《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危险驾驶罪,核心争议在于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是否达到与"放火、爆炸"等相当的危险程度。

(三)关键事实

1.事故后果:仅造成财产损失(经核算总损失34,000元),未造成人员伤亡;

2.责任认定:2019年8月8日,交警支队认定许某思负事故全部责任;

3.事后表现: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家属代其赔偿全部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许某思系初犯,无违法犯罪前科。

【办案手记】

接受委托后,辩护律师围绕"罪名定性"与"量刑从宽"双主线展开辩护工作:

首先,针对罪名定性,重点论证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未达"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入罪标准。通过梳理案发时路况(早7时30分非高峰时段)、碰撞对象(均为静止车辆及公共设施)、损害结果(仅财产损失无人员伤亡)等事实,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醉酒驾车犯罪法律适用问题指导意见及相关典型案例的通知》中"造成重大伤亡才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的规定,指出许某思虽存在连续碰撞行为,但主观上系醉酒状态下辨认控制能力减弱的过失,与"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间接故意存在本质区别,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与"放火、爆炸"等危险方法不具有相当性。

其次,针对量刑情节,系统梳理法定与酌定从宽依据:通过调取《到案经过》确认自首情节;核查赔偿协议及收款凭证证实全额赔偿并取得谅解;结合许某思无前科的社区调查材料,论证其再犯风险低。同时,援引《刑法》第六十七条(自首从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赔偿谅解从宽)、《刑法》第七十二条(缓刑适用条件)等规定,构建"定性从低、量刑从宽"的辩护体系。

最后,庭审中通过对比"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差异,结合本案无人员伤亡、损失可量化弥补的具体事实,强化"罪刑相适应"的辩护逻辑,最终说服法庭采纳全部辩护意见。

【处理结果】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许某思醉酒驾驶机动车连续碰撞多车及公共设施的行为,虽对公共安全造成威胁,但未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可通过民事赔偿弥补,其社会危害性未达到与"放火、爆炸"等相当的危险程度;结合其自首、认罪认罚、全额赔偿并取得谅解、初犯等情节,依法认定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法律评析】

本案系典型的"醉酒驾驶罪名定性争议"案件,核心法律适用要点如下:

一、两罪区分的关键在于社会危害性的相当性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要求行为具有与"放火、爆炸、决水、投放危险物质"相当的危险性,即"足以造成不特定多数人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本案中,许某思虽连续碰撞多车,但碰撞对象均为静止物体,事故发生在非高峰时段,未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可通过赔偿弥补,其行为的危险性与"放火、爆炸"不具有相当性,不符合该罪的客观要件。

二、主观故意的认定需结合行为时的控制能力

醉酒驾车案件中,行为人的辨认控制能力因酒精作用减弱,其对危害结果的主观状态更接近过失而非间接故意。本案许某思无"肇事后继续冲撞"的主动行为(仅为未停车处理的消极驶离),且无证据证明其存在"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主观故意,故不满足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观要件。

三、量刑从宽需全面整合法定与酌定情节

本案中,自首(《刑法》第六十七条)、认罪认罚(《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赔偿谅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第二十条)、初犯偶犯(《刑法》第六十一条)等情节相互叠加,为轻缓量刑提供了充分依据。法院综合考量后适用缓刑(《刑法》第七十二条),既实现了刑罚的惩戒功能,又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成果交付】

1.《一审辩护词》(广东高宽律师事务所出具,围绕罪名定性与量刑从宽提出辩护意见);

2.《刑事判决书》(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出具,认定构成危险驾驶罪并判处缓刑);

3.《赔偿协议》及《谅解书》(被害人签署,确认全额赔偿并谅解)。

【精彩辩词】(节选)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危险方法'需与'放火、爆炸'等具有同质性危险。本案中,许某思虽醉酒驾车碰撞多车,但碰撞对象均为静止车辆及公共设施,事故未造成任何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仅34,000元且已全额赔偿。其行为的危险性远低于'放火焚烧居民楼'或'驾车冲撞人群',与'危害公共安全'的实质特征不相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醉酒驾车犯罪法律适用问题的指导意见》明确,仅'造成重大伤亡'的醉酒驾车行为才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本案无人员伤亡,若以重罪定性,将导致量刑畸重,违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综上,许某思的行为应定性为危险驾驶罪。结合其自首、认罪认罚、全额赔偿并取得谅解、初犯等情节,恳请法庭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适用缓刑,给予其改过自新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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