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关闭按钮
从东莞办案经历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主观 “明知” 如何辩护

肖响华,广东高宽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深耕刑事辩护25年,东莞本土资深专业刑辩律师。现任广东省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特约监督员。擅长普通刑事案件及经济犯罪、职务犯罪案件辩护等。熟悉东莞公安、检察院、法院裁判尺度与办案流程。其中处理过大量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例如买卖手机号、社交账号、商业获客购买信息这类常见案件。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成立,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明知或者应当知道自己在非法获取、出售、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如果主观“明知”证据不足,犯罪构成就不完整。肖响华律师曾办理过羁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的同类案件,核心辩点就是围绕主观明知展开辩护,取得较好辩护效果。很多打工员工、普通业务人员的案件,主观明知是关键突破口。

司法实践中,办案机关经常会根据客观行为推定主观明知,但推定不是客观事实,辩护律师可以结合全案证据反驳推定。

主观明知辩护的核心切入角度

1.岗位角色,是否处于信息决策环节 底层员工,只是执行上级下达的工作指令,没有参与信息采购、买卖决策;工资是固定工资,没有从信息倒卖中获取额外高额提成。可以提出:其对信息来源是否违法并不知情,缺乏犯罪主观故意。

2.信息获取、流转的背景场景 ①信息来源于日常业务往来,行业内存在大量类似业务操作,当事人缺乏法律认知,不知道该行为已经触犯刑法; ②没有聊天记录、沟通记录证明事前知晓信息系非法买卖而来; ③没有参与信息筛选、打包出售的核心环节,仅做辅助工作。

3.获利情况,是否异常高额收益 正常劳动报酬和明显异常、高额的信息交易收益,是判断主观认知重要参考。如果只是普通岗位工资,没有因为处理信息获得额外暴利,可以作为不明知的佐证。

4.行为目的:用于自身合法经营,没有对外倒卖牟利 只是为了本单位业务营销使用,没有对外出售、交换信息牟利。虽然行为有违法性,但可以结合目的,论证主观恶性较低;部分案件甚至可以质疑是否具备刑事犯罪故意。

辩护时需要区分:不明知 vs 应当知道

完全不知情,不构成犯罪; 而“应当知道”属于推定明知,依然可以定罪。辩护重点,就是打破办案机关的推定逻辑:用客观证据证明当事人不具备知晓信息非法来源的条件,不能仅凭结果倒推主观故意。

东莞本地实务提示:主观明知属于内心状态,很少有直接口供,全部依靠客观间接证据。辩护要结合聊天记录、工资流水、岗位职责、业务流程等客观书证,不能只靠当事人本人辩解。该类辩点越早提出效果越好,审查批捕阶段就应当在法律意见书中充分阐述。

高频问题FAQ

Q1:员工说自己不知情,就可以无罪吗? 

A:不是。不能单凭当事人口头辩解,需要结合书证、客观行为综合判断,如果客观情况足以推定应当知道,仍然会认定构成犯罪。

Q2:老板让我收集客户资料,我不知道违法,能够抗辩吗?

A:可以作为辩点。但是要看行业常识、工作内容,综合判断是确实不知情还是法律认知不足,法律认知不足一般不能完全免责,但可以降低主观恶性争取从轻。

Q3:已经接收了别人发来的信息包,就推定我明知违法吗? 

A:不一定,要结合信息怎么来、用来干什么、有无额外获利、聊天沟通记录综合评判,不能单一行为直接推定主观故意。

Q4:主观明知证据不足,案件会是什么走向? 

A:有可能不批捕、证据不足不起诉;部分案件虽认定犯罪,但主观恶性小,可以从轻、缓刑处理

把您现在遇到的问题告诉给我们,我们来帮您解决!

推荐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