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要旨】
本案是“‘黄金37天’救援全托管计划” 中 “法律+战略”双轨辩护系统 的成功实践。在共同犯罪案件中,辩护团队通过 “法律辩护轨” 为两位当事人精准构建无罪/罪轻防线,同时启动 “战略沟通轨” 专业主导一体化赔偿谅解,双轨并行、相互赋能,最终推动检察机关认定王*兵、张*双“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对两人均作出不起诉决定,是“少捕慎诉慎押”刑事政策与系统性辩护方案的完美结合。
【经办律师】
刘鹏春(王*兵辩护律师)、宋宏凯(张*双辩护律师),均系广东高宽律师事务所律师
【基本案情】
2025年4月26日凌晨,王*兵、张*双在东莞市虎门镇某宵夜摊与被害人贾某等人发生互殴,王*兵使用啤酒瓶击打贾某头部,张*双与贾某互殴,致贾某轻伤二级、李某杰轻微伤。案发后,王*兵、张*双均被刑事拘留。
【办案手记】
核心辩护要点与处理要旨:双轨系统的实战应用
(一)法律辩护轨:构筑专业防线,动摇指控根基
系统化应用:
1、精准定性与过错挖掘:团队在深度诊断阶段(1-3天) 通过首次会见与会诊,迅速锁定“被害人存在重大过错”及“案件证据存在瑕疵”两大核心辩点,为两当事人制定统一辩护基础。
2、早期主动出击:在全面出击阶段(第22-27天),据此分别为王*兵、张*双撰写并提交专业的《取保候审申请书》,进行首轮法律攻势。
3、批捕阶段终极论证:在批捕攻坚阶段(第31-37天),向检察院提交《不予批准逮捕法律意见书》,系统阐述法律上的罪轻理由。
处理要旨:检察机关审查后,认可本案事实与定性存在争议,为后续不起诉决定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二)战略沟通轨:专业化解矛盾,创造从宽情节
系统化应用:
1、一体化赔偿方案:在深度诊断阶段,团队经会诊评估后,制定统一赔偿策略,由律师主导与被害人沟通,达成一次性赔偿32000元(由王*兵、张*双各赔偿16000元给被害人)的整体方案,并获被害人出具谅解书。
2、律师主导专业执行:在全面出击阶段(第5-28天),辩护律师作为中立、专业的第三方,全程监督赔偿履行(通过王建新账户向贾某转账16000元),确保程序规范、结果有效。
3、成果固定与法律转化:团队精心制作《和解协议》与《谅解书》,并将这份载明矛盾已化解的关键文书,作为核心附件分别融入王*兵、张*双的《不予批准逮捕法律意见书》,向检察机关直观展示社会危险性已消除。
处理要旨:检察机关明确将“已获得被害人谅解”作为对王*兵、张*双均不起诉的核心考量情节之一,标志着战略沟通轨的成果成功转化为法定从宽事由。
(三)双轨交织:系统合力促成不起诉决定
系统化应用:本案完美呈现了双轨系统在多当事人案件中的协同赋能模式:“法律辩护轨” 负责攻坚克难,解决案件的“法律定性”问题;“战略沟通轨” 负责柔性破冰,通过一体化解决方案高效化解矛盾。二者在37天内同步推进,信息互通,策略同频,最终共同向检察机关呈现了一个“法律上存疑、矛盾已化解、无羁押必要性”的完整图景。
处理要旨: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最终采纳辩护意见,认为王*兵、张*双行为虽构成犯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初犯、偶犯、认罪认罚、已获谅解等情节,依法对两人均作出不起诉决定(东二区检刑不诉〔2025〕6*9号、6*0号)。
【法律适用解析】
本案的圆满结果,不仅是“双轨救援系统”的胜利,更是对“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与相关法律条文精准运用的典范。其法律适用的核心逻辑,在于通过双轨系统的协同作业,将个案情节与《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适用条件进行了完美对接。
(一)核心法条解析:“犯罪情节轻微”的构成要件成就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本案中,王*兵、张*双的行为在刑法上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轻伤二级),符合“犯罪”的前提。而成就“情节轻微”这一关键条件,正是双轨系统发力的结果:
法律辩护轨夯实“情节轻微”的客观基础:通过论证被害人过错、证据瑕疵等法律问题,有效降低了行为的主观恶性和客观危害,从法律层面为“情节轻微”的认定扫清了障碍。
战略沟通轨填充“情节轻微”的实质内涵:通过主导达成赔偿谅解,彻底消除了因犯罪行为造成的社会矛盾与现实危害,从社会关系修复层面向检察机关证明,案件的“社会危险性”这一核心羁押要件已不复存在,行为的实际危害后果已被降至最低。
(二)双轨协同:将“事后情节”转化为“出罪事由”
在实践中,退赃退赔、取得谅解通常被视为“事后”量刑情节。然而,在本案的系统化操作下,双轨协同将其价值前置,实现了从“量刑情节”到“出罪事由”的质变:
价值前置:辩护团队并未被动等待审查起诉阶段的量刑建议,而是在决定是否批捕的黄金37天内,主动、及时地完成赔偿谅解,并将其作为论证“无社会危险性”、“无羁押必要性”乃至“犯罪情节轻微”的核心证据提交。
功能转化:此举将《谅解书》从一个单纯的求情文件,升华为一份证明“社会矛盾已化解、刑事追诉必要性已降低”的程序性法律文件,直接服务于“不予批准逮捕”与“不起诉”的程序目标。
(三)共同犯罪案件中的一体化法律适用策略
本案作为共同犯罪案件,其成功进一步凸显了双轨系统在处理多当事人案件时的法律适用优势。通过为两位当事人制定并执行一体化的赔偿谅解方案,我们向司法机关传递了一个明确且强有力的法律信号:本案的矛盾根源已被整体性、一次性、彻底性地解决。这避免了因部分当事人赔偿、部分未赔偿而可能产生的法律评价冲突,使得检察官能够对全案作出统一、均衡的法律处理,即对王*兵、张*双均适用“情节轻微”之规定,作出不起诉决定,确保了法律适用的公正与效率。
结论:本案的法律适用实践表明,在轻罪案件中,“法律辩护轨”与“战略沟通轨”如同车之两轮、鸟之双翼,前者厘清法律边界,后者消弭社会矛盾,二者共同作用,方能最充分地挖掘和兑现《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立法精神与司法善意,最终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实务启示】双轨模式在多当事人案件中的示范价值
启示一:系统性救援适用于共同犯罪。本案证明,通过统一的“法律+战略”双轨策略,可以实现对多名当事人的同步有效救援,提高整体辩护效率。
启示二:一体化沟通方案实现效率最大化。针对共同犯罪,设计统一赔偿谅解方案并由律师团队统一执行,能避免多头沟通、标准不一带来的风险,快速化解整体矛盾。
启示三:团队分工协作保障个案关注。在王*兵、张*双分别由刘鹏春、宋宏凯律师负责的模式下,既确保了“铁三角”团队的专业支持,也保障了对每位当事人个体情况的充分关注。
本案是 《刑辩锋·“黄金37天”救援全托管计划》 在多当事人案件中的标准范例,它证明:专业的刑事救援,不仅是在法庭上据理力争,更是在案发初期通过一套可复制的系统,高效、统一地为多名当事人构筑最强防线。
【代理感言】
“此案的结果,展现了‘双轨系统’在处理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确定性与高效性。当我们用一套系统性的方法同时为两位当事人驾驭‘法律辩护’与‘战略沟通’,我们实现的不仅是个案的公正,更是整体矛盾的最优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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