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逆转败局,五百万元完璧归赵
【案件要旨】

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土地及地上物业转让协议》的法律性质(本约或预约)及其法律效力。一审法院认定协议有效且属本约,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二审阶段,代理律师精准转换诉讼策略,力主协议因标的物为划拨土地使用权且未经政府批准而无效,成功扭转败局。二审法院采纳该观点,改判返还500万元定金及利息,并通过执行和解实现债权全额回收。

【经办律师】

肖响华,广东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基本案情】

(一)合同签订

2017年,樊某某(上诉人)与陈某某(被上诉人)签订《土地及地上物业转让协议》(下称《协议》),约定樊某某受让陈某某名下土地使用权及地上物业,转让总价5000万元,樊某某支付定金500万元。

(二)争议发生

后因双方未能签订正式交易合同,交易未能完成。樊某某认为陈某某违约,遂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陈某某双倍返还定金1000万元。

(三)一审结果

一审法院认定《协议》合法有效,且已具备本约性质,樊某某未按约定支付尾款构成违约,故判决驳回樊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办案手记】

在接受樊某某的二审委托后,代理律师通过对一审败诉判决的深度剖析,识别出案件逆转的关键在于对《协议》效力进行根本性的重新定性,遂制定“釜底抽薪、以无效促返还”的核心诉讼策略: 

一、精准识别一审裁判逻辑基石

代理律师指出,一审判决的基础建立在两个关键认定上:1.《协议》为有效合同;2.《协议》为本约。要推翻一审判决,必须击破这两个基石中的至少一个。

二、策略转换:从“履行争议”到“效力争议”

在二审中,代理律师并未拘泥于一审的“谁违约”之争,而是将主攻方向转向合同效力问题,系统阐述:

标的物性质特殊:案涉土地系以划拨方式取得,其流转受到国家严格管制。

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援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及《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暂行条例》相关规定,强调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行为无效。

司法解释支持: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进一步佐证合同无效的观点。

三、坚守核心目标:当事人利益最大化

尽管一审诉请为双倍返还定金,但在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下,核心目标是确保500万元本金及利息的绝对安全。代理律师在二审中适时调整诉请,将“返还定金及利息”作为核心目标,确保了法律论证与当事人最终利益的高度统一。

【处理结果】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作出(2019)粤19民终****号民事判决:

(一)撤销一审民事判决;

(二)限陈某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樊某某返还500万元及相应利息;

(三)驳回樊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后经执行程序,双方于2021年8月13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确认执行款总额为5,891,875.77元(含本金、利息及诉讼费用),并由陈某某按期支付完毕。至此,当事人樊某某的五百余万元资金成功追回。

【法律评析】

本案是二审程序中通过精准的法律定性与策略转换实现逆转的典范,具有以下典型意义:

一、诉讼策略的选择决定案件走向

本案胜诉的关键在于律师未能陷入一审“违约之争”的路径依赖,而是敏锐地抓住合同效力这一根本性问题,通过否定合同效力开辟了全新的胜诉路径。 

二、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效力认定

二审判决明确,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的转让,必须经过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否则合同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而无效。这为同类案件的处理提供了明确指引。 

三、合同无效后的财产返还原则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本案成功为当事人追回全额定金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最大限度地弥补了损失。

【成果交付】

《民事上诉状》(系统论证合同性质与效力问题);

《二审代理词》(重点阐释划拨土地转让的强制性规定);

《二审判决书》(采纳律师观点,改判返还定金及利息);

《执行和解协议》(确认债权并完成资金回收)。 

【代理感言】

诉讼如弈棋,并非只能“落子无悔”。当一审陷入僵局,高明的棋手懂得跳出局部缠斗,在更广阔的棋盘上寻找“胜负手”。本案的逆转,正是源于我们敢于并善于对案件进行“重新定性”。从看似败局已定的“履约纠纷”,切换到“合同效力”这一更高维度的战场,从而一举扭转乾坤。这再次证明,律师的价值不仅在于精湛的法律技艺,更在于在复杂局面下,为当事人找到那条隐藏的、通往胜利的最优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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