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关闭按钮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财产纠纷,二审完胜,300万婚内赠与房产回归
【案件要旨】

本案系典型的夫妻一方擅自处分重大共同财产纠纷,核心争议在于婚内单方将价值300万元房产赠与成年子女的效力认定。案件涉及夫妻共同财产平等处理权、家事代理权边界及“忠诚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的法律性质等焦点问题。一审、二审法院均明确:不动产等重大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不适用日常家事代理,未经配偶同意的单方赠与行为无效,“净身出户”承诺不产生物权变动效力。

【经办律师】

宋宏凯、刘鹏春,广东高宽律师事务所律师

【基本案情】

(一)婚姻关系与财产概况

高某某与刘某某于1998年6月6日登记结婚,婚生子高三(化名)于2002年出生。双方于2015年9月9日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位于东莞市松山湖高新科技产业开发区玉兰路3号翰林湖花园121栋***号房屋(下称“案涉房产”),总价款617.39万元。2022年7月6日,案涉房产登记至刘某某名下。

(二)单方赠与行为

2022年10月14日,刘某某在未征得高某某同意的情况下,与高三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以“买卖”形式将案涉房产转让并过户至高三名下,高三未实际支付对价,双方确认为赠与性质。

(三)被告核心抗辩

两被告主张:案涉房产系家庭为高三结婚预留,刘某某系按家庭规划履行;高某某曾多次出具《保证书》承诺若出轨则“净身出户”,且双方已通过公证协议处分其他财产,高某某对赠与应属知情;母子间的赠与符合家庭伦理,未导致家庭财产流失。

【办案手记】

接受高某某委托后,团队针对被告三大抗辩理由,构建了层次分明的诉讼策略:

 
一、法律关系定性——厘清“家事代理”适用范围

针对“为子女购房系家事代理”主张,代理律师强调:案涉房产属价值300万元的不动产,远超日常家事代理范围。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对共同财产形成共同共有,非因日常生活需要的重要处理须双方同意。将核心资产无偿赠与即便对象是子女,仍属对配偶财产权的重大侵害。

二、证据攻防体系——瓦解“知情同意”抗辩

被告出示多份《保证书》及公证协议,试图证明高某某对赠与知情。代理律师指出:

“净身出户”承诺属忠诚协议范畴,不具有直接物权效力,更不能作为单方处分重大财产的依据;

此前公证协议仅针对其他特定财产,与案涉房产无关;

高某某通过诉讼维权行为本身即证明其对赠与不知情且不予追认。

三、法律原则阐释——平衡“家庭伦理”与“法律权利”

代理律师在庭审中强调:中国传统家庭伦理固然重视代际财产传承,但不得违背法律对夫妻财产平等的保护原则。父母对成年子女的赠与,必须在夫妻共同意思表示框架内进行,不能以“家庭惯例”或“人伦常情”替代法律规定。

【处理结果】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X月X日作出(2025)粤19民终**号民事判决:

(一)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一审判决全部生效,包括:一、确认刘某某向高三转让广东省东莞市松山湖高新科技产业开发区玉兰路3号翰林湖花园121栋***号房屋产权的赠与合同无效;二、确认广东省东莞市松山湖高新科技产业开发区玉兰路3号翰林湖花园121栋***号房屋属于高某某与刘某某共同共有;三、刘某某与高三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将广东省东莞市松山湖高新科技产业开发区玉兰路3号翰林湖花园121栋***号房屋恢复登记至刘某某名下;四、驳回高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把您现在遇到的问题告诉给我们,我们来帮您解决!

推荐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