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系一起典型的离婚纠纷,核心争议在于诉讼过程中因情势发生重大变化(被告被追究刑事责任且被限制人身自由)而引发的子女抚养权归属及抚养费支付问题。代理律师在案件审理中,敏锐把握情势变更节点,及时指导当事人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将原诉请“子女由被告抚养”变更为“子女由原告抚养”,并据此在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本案彰显了家事案件中,律师对案件动态的精准判断与诉讼策略灵活调整对实现当事人核心权益的决定性作用。
刘鹏春、陈秀丹,广东高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许某与被告段某某于2008年左右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于2013年3月4日登记结婚。婚后共同育有二女:长女段三(化名,2011年8月17日出生)、次女段四(化名,2014年1月2日出生)。
2025年7月7日,原告许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原告诉讼请求:
判令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
判令两名婚生女由被告段某某直接抚养,原告按月支付抚养费每人500元;
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案件审理过程中,出现重大情势变更:被告段某某因犯罪被判处刑罚,并于开庭前被羁押于陈家山监狱,人身自由受到限制。此情况直接导致其客观上无法履行直接抚养子女的义务
原、被告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
在被告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情况下,两名婚生女的抚养权应如何确定;
抚养费的具体承担方式与支付标准。
接受委托后,代理律师团队并未将本案视为简单的常规离婚诉讼,而是密切关注案件动态,并在出现情势变更后,迅速反应,制定并执行了以下关键策略:
代理律师敏锐地意识到,被告被羁押这一事件彻底改变了子女抚养问题的格局。原诉讼请求中关于子女由被告抚养的方案已丧失事实基础。继续维持原请求将极有可能导致子女抚养问题处置不当,损害当事人及子女的合法权益。据此,律师团队迅速将诉讼策略核心从“争取离婚并支付抚养费”调整为“争取子女直接抚养权”。
基于策略调整,代理律师立即指导原告许某向法院提交了《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该申请明确提出:因被告被限制人身自由,不具备抚养能力和条件,请求将两名婚生女变更为由原告抚养,原告依法支付抚养费。这一关键程序动作,将案件的核心矛盾引导至对子女最佳利益有利的方向,为后续调解奠定了坚实基础。
在后续审理中,代理律师围绕变更后的诉讼请求,从法律与事实层面进行论证:
法律层面:强调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是法定义务,被告当前状态客观上无法履行该义务。
事实层面:论证由原告(母亲)直接抚养,能够为两名未成年女儿提供稳定、健康的成长环境,最符合“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
情理层面:提出被告享有探望权,原告会积极配合,以维系父女亲情,体现了解决方案的周全性。
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于2025年X月X日组织调解,并出具(2025)鄂2822民初****号《民事调解书》,确认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准予原告许某与被告段某某离婚;
(二)婚生女段三、段四均由原告许某直接抚养;
(三)被告段某某自2025年9月起,于每月28日前向原告支付两名女儿的抚养费各500元,直至各自年满十八周岁止;
(四)被告段某某对两名女儿享有探望权,原告应予配合;
(五)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
把您现在遇到的问题告诉给我们,我们来帮您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