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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雷某与他人兑换货币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无罪释放

【案件要旨】

 

本案核心争议在于犯罪嫌疑人雷某是否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辩护律师从客观行为性质、主观明知要件、证据证明标准及案件定性等维度进行系统剖析,指出雷某的行为系正常货币兑换,既无犯罪故意,亦无隐瞒行为,依法不构成犯罪。经律师提交专业的《撤销案件申请书》并持续沟通,公安机关最终以“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为由解除取保候审措施,标志着案件实质撤销,充分采纳律师的无罪辩护意见。

 

【经办律师】

 

肖响华,广东高宽律师事务所律师

 

【基本案情】

 

(一)案发经过

 

2025622日,雷某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在长沙机场被东莞市公安局抓获。因患有严重疾病,于2025627日被取保候审(东公取保字[2025]******号)。侦查线索显示,其银行账户于20251月接收孙某某三笔转账共计129,450元,涉嫌为上游犯罪转移资金。

 

(二)争议行为细节

 

雷某系在马来西亚经商的华人企业家。其行为系在云顶赌场通过中介黎某介绍,为孙某某夫妻提供人民币与马币的兑换服务:孙某某当场转账人民币至雷某账户,雷某按当日汇率支付等值马币现金。交易完成后,雷某将部分款项用于支付员工工资、偿还债务等正常经营往来,未获取任何额外收益。其始终坚称对孙某某资金来源的违法性不知情。

 

【办案手记】

 

辩护律师肖响华接受委托后,立即会见了雷某,全面梳理案情脉络,并指导当事人收集、固定关键证据。在此基础上,构建了以“行为性质系正常货币兑换”及“主观上缺乏明知”为核心的无罪辩护体系,向公安机关提交了详实的《撤销案件申请书》。

 

(一)客观上系合法货币兑换行为

 

雷某孙某某之间的资金往来,是基于真实、公开的货币兑换需求,交易过程当面完成、汇率透明,符合境外正常兑换习惯。后续资金用途均有相应凭证和证人证言佐证,属于正常经营支出,不具备掩饰、隐瞒的客观特征。

 

(二)主观上缺乏“明知”要件

 

雷某孙某某素不相识,交易通过中介临时促成,且发生在合法赌场环境内。无任何证据表明雷某知晓资金来源于犯罪所得,其主观上不具备《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要求的“明知”要件。

 

(三)证据链条存在根本缺陷

 

全案证据仅能证明资金流转事实,无法证明雷某对资金违法性存在认知,更无法证明其存在掩饰、隐瞒的主观故意。证据体系远未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刑事证明标准。

 

(四)案件符合撤销案件的法定条件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八十六条,对于“没有犯罪事实”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撤销案件。本案中,雷某的行为依法不构成犯罪,且关键证据均指向其无罪,完全符合撤案条件。

 

【处理结果】

 

东莞市公安局经审查,于20251010日出具《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东公解保字[2025]******号),明确认定“因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依法解除对雷某的取保候审强制措施。此决定标志着公安机关正式采纳辩护意见,确认本案不符合追究刑事责任的条件,案件实质上已告终结。

 

【法律评析】

 

本案再次彰显了刑事辩护中“行为性质之辩”与“主观明知之辩”的实践价值:

 

客观行为的实质判断: 对于涉案资金往来,必须穿透形式审查实质,区分正常经济行为与犯罪实行行为。不能因资金与犯罪有关联,就倒推资金接收者构成犯罪。

 

主观明知的证明责任: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主观明知必须确有证据证明,不能仅凭资金流转事实进行推定。对于合理解释,除非有相反证据推翻,否则应予以采信。

 

解除取保的法律意义: “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解除取保候审,是对犯罪嫌疑人无罪状态的官方确认,具有终结刑事追诉程序的法律效果,与撤案决定具有同等重要的法律意义。

 

【成果交付】

 

《取保候审决定书》(东公取保字[2025]******号);

 

《撤销案件申请书》(广东高宽律师事务所出具,系统论证不构成犯罪的理由);

 

《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东公解保字[2025]******号,确认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证人证言、交易记录等相关证据材料。

 

【精彩辩词】

 

撤销案件申请书(摘录)

 

东莞市公安局:

 

辩护人认为,犯罪嫌疑人雷某依法不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贵机关应依法撤销案件,理由如下:

 

一、 行为性质系正常货币兑换,非犯罪实行行为

雷某接收孙某某款项系在马来西亚云顶赌场进行的货币兑换,交易公开、汇率透明,符合正常交易习惯。后续资金用于支付工资、偿还债务等合法用途,均有相应证据证实,不存在任何掩饰、隐瞒行为。

 

二、 主观上不具备“明知”要件

雷某孙某某素不相识,交易通过中介临时促成,发生于合法赌场环境。无任何证据证明雷某知晓资金来源的违法性,不符合《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知是犯罪所得”的主观要件。

 

三、 全案证据无法达到定罪标准

本案证据仅能证明资金流转事实,无法证明雷某的主观明知和客观隐瞒行为。雷某关于“正常货币兑换”的辩解合情合理,且有相关证据佐证,依法不能排除合理怀疑。

 

四、 依法符合撤销案件条件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八十六条之规定,对于“没有犯罪事实”的案件,应当撤销案件。本案雷某的行为依法不构成犯罪,恳请贵机关依法撤销案件。

 

此致

东莞市公安局

 

辩护人:肖响华 律师

二〇二五年八月三日

 

【代理感言】

 

接手本案时,雷某刚被抓获且身患严重疾病,其本人与家属均陷入身心双重困境。作为一名在马来西亚经营企业的华人,此次事件不仅对其个人声誉造成严重影响,更可能危及企业的正常运营。

 

我们坚信,刑事辩护的精髓在于对行为性质的精准定性——不能因资金与犯罪有关联,就简单将正常的经济活动认定为犯罪。我们的辩护始终围绕“正本清源”展开:坚决将合法的货币兑换与非法的资金转移区分开来,将当事人的合理不知情与犯罪分子的恶意串通切割开来。

 

当收到《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并看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明确结论时,我们深感所有专业付出得到了最好的回报。这一决定不仅彻底澄清了雷某的法律身份,更是对律师无罪辩护意见的完全采纳。看到雷某最终卸下法律负担,重归正常生活与工作,我们深切体会到刑事辩护在守护公民权利、维护司法公正中的核心价值。此案也郑重提醒所有跨境经营者:在从事货币兑换等金融活动时,务必注重交易合规,保留完整凭证,防范潜在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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