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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诉讼刑事控告,复议复核成功推动立案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虚假诉讼刑事控告案件。控告人凌某因刘一、刘二、刘三等人涉嫌虚构100万元债权、恶意提起民事诉讼,导致其在执行分配中合法权益严重受损。向公安机关提出刑事控告后,初期被以“没有犯罪事实”为由不予立案。肖响华律师介入后,系统梳理证据链条、精准适用法律、撰写专业复议复核文书,历经复议被维持、复核程序启动等多重程序阻碍,最终推动广东省公安厅撤销原不予立案决定,案件得以立案侦查。本案充分展现了律师在刑事控告复议、复核阶段的专业能力与程序价值。

基本案情

控告人凌某因与刘二、刘三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经法院判决确认刘二应返还购房款及违约金,刘三承担连带责任。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刘二之姐刘一突然以100万元债权参与执行款分配,该债权系通过司法确认调解协议快速确认。凌某认为该债权系刘一、刘二、刘三恶意串通虚构,涉嫌虚假诉讼罪。202463日,凌某向东莞市公安局提交刑事控告书。202475日,东莞市公安局作出《不予立案通知书》,认定“没有犯罪事实”。凌某不服,委托肖响华律师及团队介入此案。

律师控告策略

肖响华律师接受委托后,围绕虚假诉讼罪“捏造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和“妨害司法秩序或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两大核心要件,制定了系统的控告推进策略:

精准构建证据体系,打破“无犯罪事实”认定。律师重点梳理以下证据:刘一与刘二、刘三之间借贷关系存疑,借条形成时间恰在凌某起诉刘三之后;银行流水存在多笔小额、高频、非正常交易记录,不符合常规借贷习惯;法院在另案民事裁定中已认定“不足以证实借贷关系真实性”。上述证据相互印证,有力论证了“恶意串通捏造债权”的行为事实。

论证虚假诉讼的后果要件。律师指出,该虚假债权经司法确认后进入执行程序,导致法院制作执行款分配方案,凌某的债权受偿比例显著降低,严重侵害了其合法权益,符合《虚假诉讼司法解释》第二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

启动复议复核程序,逐级推动案件纠正。在收到不予立案决定后,律师第一时间撰写并提交《刑事复议申请书》及《补充意见》,从事实认定、证据审查、法律适用三个层面批驳原决定,明确指出公安机关对“犯罪事实”认定标准理解错误,未能依法审查“行为事实”与“结果事实”。复议被维持后,律师并未放弃,进一步向广东省公安厅提起刑事复核,多次沟通阐明案件典型性与立案必要性,最终推动复核机关采纳专业意见。

案件结果

广东省公安厅经复核,认为原复议决定“认定的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作出《刑事复核决定书》,撤销原不予立案决定。案件已由公安机关正式立案侦查。本案通过律师的专业推动,成功突破了刑事控告初期受阻的困局,体现了律师在刑事复议、复核程序中的核心价值,为被害人追索合法权益扫清了关键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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