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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故意伤害”到“不批捕释放”:管教未成年亲属过当行为的罪责评价与捕前辩护

本案核心争议在于犯罪嫌疑人李某为管教多次盗窃的未成年外甥(时年15周岁),剪断其小拇指一截,是否具有逮捕必要性。辩护律师从犯罪动机、被害人年龄特殊性、自首情节、亲属谅解、社会危险性等五个维度切入,重点论证:该行为发生在亲属之间,系出于纠正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的错误教育方式,主观恶性显著小于一般暴力伤害;被害人虽系未成年人,但其长期盗窃行为属实,李某的管教初衷与无端伤害有本质区别;李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符合自首条件;已取得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李某之姐)的谅解;无前科、有固定住所,取保候审足以防止社会危险性。在审查逮捕阶段,辩护律师向检察机关提交不予批捕法律意见,成功推动检察机关于2026年4月30日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李某同日获释。本案对家庭内部管教过当型故意伤害案件(尤其是被害人系未成年人情形)的逮捕必要性审查及捕前辩护策略具有典型参考意义。

【办案团队】

军师:肖响华,先锋:王健强,均系广东高宽律师事务所律师

【基本案情】

(一)案发经过

犯罪嫌疑人李某的外甥李四(化名),案发时年满15周岁(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长期存在多次盗窃行为,经全家多次教育、警告仍不悔改。事发当日,李某将外甥从派出所领回后,为在外甥面前树立威严,促使其改过自新、安分守己做人,在回家途中购买剪刀,回家后剪断了外甥左手小拇指中间一截,事后未予接回。后外甥因再次盗窃被公安机关抓获,民警发现其手指伤情,外甥陈述系李某所为。公安机关电话通知李某涉嫌故意伤害,要求其接受调查。

(二)刑事强制措施启动

2026年4月17日,李某主动前往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事实。4月18日,东莞市公安局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对李某刑事拘留,羁押于东莞市看守所。李某家属委托广东高宽律师事务所刑辩锋团队担任其侦查阶段辩护人,介入案件。

(三)关键争议焦点

本案核心争议在于:一是李某的行为虽构成故意伤害,但被害人系未成年人,这一情节对主观恶性和社会危险性的评价是加重还是可以从宽;二是李某是否具有自首情节;三是是否取得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谅解;四是对李某采取取保候审是否足以防止社会危险性,是否符合逮捕条件。

四)辩护目标与时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对拘留人员提请逮捕的最长期限为30日,检察机关审查批捕期限为7日。辩护目标聚焦于在审查逮捕期限内,促使检察机关认定李某无社会危险性或犯罪情节较轻,不符合逮捕条件,从而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办案手记】

接受委托后,辩护律师坚持以“社会危险性之辩”与“量刑情节之辩”为核心,结合被害人系未成年人的特殊背景,系统推进捕前辩护工作:

第一步:快速会见,锁定关键事实

介入案件后,辩护律师第一时间前往东莞市看守所会见李某,详细了解行为动机、经过、到案情况、公安机关讯问内容等细节。李某明确表示:其外甥当时15周岁,长期多次盗窃,全家教育无效;事发当日其从派出所领回外甥,为树立威严、警醒其改过自新,才实施剪指行为;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其未有任何抗拒或逃跑,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全部经过(包括购买剪刀、实施地点、未予接回等细节);被害人系其亲外甥,被害人及其母亲(李某的姐姐)已表示谅解,愿意出具谅解书。上述事实为后续论证主观恶性小、自首、谅解、无社会危险性提供了核心支撑。

第二步:法律检索与要件分析

通过梳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第六十七条(自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逮捕条件)、第六十七条(取保候审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辩护律师明确:故意伤害罪致人轻伤,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取得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谅解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理;逮捕以“社会危险性”为必要条件。针对被害人系未成年人这一情节,辩护律师重点分析了两方面:一方面,对未成年人实施伤害行为通常应从严评价;但另一方面,李某的行为发生在亲属之间,动机是管教因盗窃行为屡教不改的未成年人,与无端伤害未成年人的案件有本质区别,且其外甥长期盗窃属于严重不良行为,李某的管教方式虽过当,但初衷仍属于家庭教育范畴,主观恶性相对有限。综合判断,李某完全符合取保候审条件。

第三步:提交取保候审申请,争取侦查阶段变更强制措施

2026年4月21日,辩护律师向东莞市公安局企石分局提交《取保候审申请书》,系统提出:李某涉嫌的故意伤害行为系出于管教亲属(未成年外甥长期盗窃)的动机,主观恶性较小;其系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具有自首情节;被害人系其外甥且已取得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谅解;李某无前科,有固定住所及稳定职业,家属愿意提供保证人或保证金,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该文书为后续向检察机关提出不批捕意见奠定了扎实的事实与法律基础。

第四步:跟踪审查批捕,精准提交法律意见

公安机关将案件提请检察机关审查批捕后,辩护律师第一时间联系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案管部门,确认承办检察官信息,并向检察机关提交《不予批准逮捕的法律意见书》,核心观点如下:

1. 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相对较轻,被害人年龄不改变这一本质评价李某的行为发生在亲属之间,动机并非寻衅滋事、报复泄愤或谋取非法利益,而是出于一种错误的、极端的家庭教育方式。被害人虽系未成年人(已满14周岁),但该未成年人长期存在多次盗窃行为,屡教不改,李某的行为是在家庭管教失灵背景下的过当反应。与一般社会上的暴力伤害案件(尤其是无端伤害未成年人案件)有本质区别,主观恶性相对较小。不能仅因被害人系未成年人就一概认定情节严重,而应综合考量行为动机、双方关系、被害人自身行为过错等因素。

2. 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悔罪态度良好李某在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全部事实,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自动投案”的情形。其已深刻认识到行为的违法性,愿意接受法律制裁,不存在再犯、逃跑、串供或毁灭证据的现实危险。

3. 已取得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谅解,社会关系已修复:本案被害人系李某的外甥,被害人母亲(李某的姐姐)作为法定代理人已明确表示谅解,不追究李某的刑事及民事法律责任。亲属间的谅解意味着家庭内部矛盾已得到化解,再犯风险极低,被害人也无新的危险。

4. 符合取保候审条件,无逮捕必要性李某无任何前科劣迹,系初犯、偶犯,有固定住所、稳定职业,家庭关系正常,具备随传随到的条件。家属愿意提供保证人或缴纳保证金,确保李某遵守取保候审各项规定。对其采取取保候审完全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

第五步:检察机关采纳辩护意见,作出不批捕决定

检察机关经审查,采纳辩护律师主要意见,认为李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但犯罪情节较轻,具有自首、谅解等从宽情节,无社会危险性,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的逮捕条件。同时,检察机关注意到被害人系未成年人,但综合考量行为发生在亲属之间、出于管教目的、被害人自身存在长期盗窃等严重不良行为、已取得谅解等因素,认为不逮捕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于2026年4月30日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东莞市公安局同日依法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李某2026年4月30日当日释放

【处理结果】

2026年4月30日,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决定对李某不予批准逮捕。东莞市公安局依法释放李某,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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