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企业方,成功驳回高额二倍工资诉求
案号参考:(2022)粤 1971 民初 28*** 号
承办律所:广东高宽律师事务所
承办律师:高宽律所劳动争议律师
当事人:原告(企业方)东莞寮步某食品配送店
被告(劳动者)尹某
案件类型: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纠纷
审理机构: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案件结果:法院判决企业无需支付 3 万余元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企业胜诉
一、案件总结
本案是个体户初创阶段用工主体划分典型胜诉案件。劳动者在职期间,店铺尚未完成工商注册,却主张从入职初期全额计算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仲裁阶段裁决支持 3 万余元赔付。本所接受个体户委托代理诉讼,抓住用工主体资格法定要件核心抗辩点,以工商注册时间为分界线,区分前期个人劳务阶段与后期个体户劳动关系阶段。法院采纳我方全部代理意见,撤销仲裁赔付项,判决店铺无需承担注册成立前的二倍工资责任,为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大幅减少经济损失,清晰划分注册前后用工法律责任边界。
二、案件由来
尹某 2020 年 10 月入职从事送货工作,2022 年 4 月离职,每月固定报酬 5500 元。经营主体东莞寮步某食品配送店直至 2021 年 11 月 4 日才完成工商注册登记,注册前报酬均由经营者及其丈夫私人转账发放。
双方全程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店铺注册后也未为尹某缴纳社保。离职后尹某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店铺支付 2021 年 4 月至 10 月期间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 30983 元,仲裁委裁决支持该笔款项。个体户不服仲裁结果,委托本所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案件核心基础事实
- 主体注册时间:个体户营业执照办理时间为 2021 年 11 月 4 日,劳动者主张二倍工资的时间段(2021.4-2021.10)店铺尚未设立;
- 报酬发放:2021 年 11 月前报酬由经营者配偶个人账户转账,注册后由个体户主体发放;
- 工资结清:劳动者离职时双方已结清全部劳务、劳动报酬;
- 仲裁另一诉求:劳动者同时主张未缴社保经济补偿金,仲裁直接予以驳回,劳动者未就此起诉。
四、劳动者仲裁、一审诉求
仲裁请求
- 确认双方劳动关系解除;
- 支付 2021 年 4 月 22 日至 10 月 10 日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 30983 元;
- 支付未缴社保经济补偿金 11000 元。
企业一审诉讼请求
判令原告无需支付 2021 年 4 月 22 日至 2021 年 10 月 10 日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 30924.17 元。
五、本案核心争议焦点
- 个体工商户完成工商注册前,是否具备《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主体资格;
- 主体未设立期间,经营者个人用工能否直接认定为个体户用工,个体户是否需要承担该阶段未签合同二倍工资;
- 仲裁直接将注册前劳务阶段纳入劳动关系计算二倍工资是否合法。
六、高宽律师代理操作
- 调取工商登记档案,明确个体户成立时间,划定劳务与劳动关系时间分界线;
- 梳理全部转账流水,证明诉求区间内发薪主体为自然人,而非个体户;
- 法律抗辩核心:《劳动合同法》适用前提是合法用工主体,店铺未注册时不具备签约、承担劳动赔偿的主体条件,该阶段仅属于自然人之间劳务关系,不存在支付二倍工资的法律基础;
- 庭审完整举证工商资料、银行流水,逐条反驳仲裁裁决逻辑,请求法院改判无需支付案涉二倍工资。
七、最终维权成果
- 一审法院认定个体户 2021 年 11 月才取得用工主体资格,劳动者主张时段店铺未设立,无权要求个体户承担二倍工资;
- 判决确认双方劳动关系解除,同时判令个体户无需支付 30824.17 元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
- 案件诉讼费用由劳动者承担,企业完全胜诉,挽回三万余元赔偿损失。
八、高宽律所普法提示
- 劳动关系成立硬性前提:企业、个体工商户必须完成工商登记,才属于法定用人单位;未注册阶段用工仅为个人劳务,不适用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等劳动类赔偿规则。
- 个体户用工时间分界:仅营业执照登记成立之后的用工时段,才会产生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保的法定义务;成立前用工责任由实际发薪自然人承担。
- 初创商户用工建议:门店完成工商注册后再规范招工,留存注册前后工资发放记录,区分个人转账与对公发放流水,避免劳动者跨时段主张高额二倍工资。
- 劳动仲裁不服及时起诉:若仲裁无视主体设立时间,错误判令个体户承担注册前用工赔偿,可委托律师提起诉讼,以工商档案为核心证据抗辩减损。
高宽律师事务所・劳动争议法律服务介绍
高宽律师事务所年均承办案件近1000件,劳动争议系高宽律所核心优势领域之一。汇聚 10 名深耕劳动法律师,其中牵头处理复杂劳动纠纷的主任律师拥有 25 年实战经验,同时担任东莞、广州两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对仲裁委及法院的裁判尺度、办案流程与裁审标准有着深度把握。依托大量劳资纠纷实战积淀与众多胜诉案例,致力于为劳动者提供切实有力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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