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龄员工上下班交通事故八级工伤股东连带赔付7万多
案号参考:(2023)粤 1973 民初 12*** 号
承办律所:广东高宽律师事务所
承办律师:高宽律所劳动争议律师
当事人:原告劳动者向某
被告一:东莞某餐饮有限公司
被告二:公司自然人独资股东姚某
案件类型: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审理机构: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案件结果:法院判令公司支付八级工伤两项伤残待遇合计 73384.35 元,股东对全部工伤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劳动者维权全额胜诉
一、案件总结
本案是东莞典型超龄通勤工伤 + 一人有限公司股东连带赔偿双重难点胜诉案件。劳动者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上班途中发生无责交通事故,企业以双方仅为劳务关系、不应承担工伤责任、股东无需担责为由拒绝赔付。本所律师全程跟进工伤认定、行政诉讼、民事赔偿诉讼全流程,重点突破两大法律难点:第一,劳动者未领取养老待遇,即便超龄,上下班非主责交通事故仍可参照工伤保险标准获赔;第二,案涉企业为自然人独资一人公司,股东无法举证个人财产与公司相互独立,依法对全部工伤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院完全采纳我方代理意见,足额支持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同时判决股东个人共同偿债,劳动者工伤赔偿全部落地。
二、案件由来
向某 2020 年 3 月入职东莞某餐饮公司担任点心师,入职时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双方未购买工伤保险。2020 年 10 月,向某在上班途中遭遇小车碰撞,交警认定向某无事故责任。事故后人社局出具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本次通勤事故属于工伤,企业不服先后提起两起行政诉讼,两级法院均维持工伤认定结论,劳动能力鉴定评定伤残捌级。
工伤确定后,公司拒不支付任何伤残待遇,抗辩双方属于劳务关系、不应承担工伤赔付;同时主张股东无需对公司债务负责。向某委托高宽律所律师提起民事诉讼,同时起诉公司及独资股东,要求连带支付八级工伤对应伤残补助金、医疗补助金。
三、案件核心基础事实
- 用工与年龄:向某入职、受伤时已达退休年龄,从未办理退休、未领取职工养老保险待遇;
- 事故性质:合理上下班路线、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经行政诉讼终审确认属于工伤;
- 伤残等级:劳动能力鉴定捌级;
- 薪资标准:受伤前月平均工资 4892.29 元;
- 参保情况:公司全程未为向某缴纳工伤保险;
- 企业性质:被告公司为自然人姚某一人全资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庭审中姚某未提交任何财务凭证证明公私财产分离。
四、原告一审诉讼请求
- 判令公司、股东连带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66165 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24060 元,合计 90225 元;
- 本案诉讼费由两名被告共同承担。
五、本案核心争议焦点
-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仅成立劳务关系的员工,上下班交通事故被认定工伤,用人单位是否需要参照工伤保险条例支付伤残待遇;
- 工伤待遇计算基数应按员工实际月工资,还是全省社平工资 60%;
- 自然人独资一人有限公司发生工伤债务,股东无法证明财产独立,是否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高宽律师代理操作
- 全套工伤证据固定:整理工伤认定书、一、二审行政判决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住院病历、事故责任认定书,夯实工伤成立基础;
- 法律适用论证:依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五条、人社部相关答复,超龄未享受养老待遇人员通勤工伤,单位需全额承担工伤赔付;
- 工资标准抗辩:以双方共同确认的实际月均工资 4892.29 元作为计算基数,纠正原告起诉时过高计算标准,确保诉求合法有据;
- 股东连带追责:援引《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一人公司财产混同举证规则,当庭指出股东未提交财务审计、账户分离证据,应当对全部工伤赔偿承担连带责任;
- 精准核算八级工伤法定赔偿项目,区分法院可支持与无依据部分,剔除不合理主张,聚焦核心伤残待遇诉求。
七、最终维权成果
- 判令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53815.19 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19569.16 元,两项工伤待遇合计 73384.35 元;
- 判令独资股东姚某对上述全部工伤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劳动者可执行公司或股东个人财产回款;
- 案件受理费由公司、股东共同承担,劳动者工伤核心诉求全部获得法院支持。
八、高宽律所普法提示
- 超龄员工工伤规则: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未领取职工养老保险,上下班发生非本人主责交通事故被认定工伤,企业未参保的,需全额承担各项工伤伤残待遇。
- 一人公司用工风险:自然人独资企业发生劳动、工伤债务时,股东不能提供完整财务账册、审计报告证明公私财产相互独立,法院会判决股东对公司债务连带赔偿,可直接执行股东个人银行卡、房产。
- 工伤完整维权流程:事故报警定责→申请工伤认定→不服认定提起行政诉讼→劳动能力评残→协商赔付不成提起民事诉讼,专业律师可全程代理打通全流程。
- 企业合规建议:聘用超龄务工人员,建议单独购买雇主责任险;个体、一人小微企业留存完整财务账目,避免出现公私资金混同,防止股东个人背负企业债务。
高宽律师事务所・劳动争议法律服务介绍
高宽律师事务所年均承办案件近1000件,劳动争议系高宽律所核心优势领域之一。汇聚 10 名深耕劳动法律师,其中牵头处理复杂劳动纠纷的主任律师拥有 25 年实战经验,同时担任东莞、广州两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对仲裁委及法院的裁判尺度、办案流程与裁审标准有着深度把握。依托大量劳资纠纷实战积淀与众多胜诉案例,致力于为劳动者提供切实有力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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