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某,02年出生,无违法犯罪记录。2026年5月11日、12日、13日,高某在租住处,使用木棍分三次窃取隔壁房间同一女性住户晾晒的内衣物共计四件(胸罩一件、内裤三件)。涉案物品经济价值极低,案发后已全部返还被害人。2026年5月13日,高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后即如实供述全部事实,表示自愿认罪认罚,家属亦明确表示愿意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5月14日,高某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羁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家属委托肖响华律师(广东高宽律师事务所)担任其侦查阶段辩护人。
高宽律所接受委托后,肖响华律师亲自主导本案辩护策略、方向,刘律师负责会见及法律意见文书,依法会见高某,律师围绕“争取撤销案件”的核心目标展开辩护:
2026年6月20日,东莞市公安局采纳律师的辩护意见,认为本案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以“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为由,依法作出撤销案件决定。次日,高某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释放,案件在侦查阶段即告终结,当事人彻底免于刑事追究。
法律适用分析: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及司法解释,“多次盗窃”为盗窃罪的入罪情形之一。但“多次盗窃”的适用仍应受《刑法》第十三条“但书”的制约——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本案中,高某的行为虽符合“三次以上”的形式要件,但综合行为动机、对象、后果、主观恶性等因素,属于“情节显著轻微”的情形。通过律师的专业辩护,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即主动撤销案件,当事人彻底免于刑事追究,充分体现了律师在侦查阶段精准运用“但书”出罪条款、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专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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