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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多次盗窃内衣涉盗窃罪,经辩护撤销案件

高某因三次窃取隔壁女性住户内衣被刑事拘留。肖响华律师围绕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公安机关采纳辩护意见,以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为由,依法决定撤销案件。次日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释放,案件在侦查阶段即告终结。

基本案情

高某02年出生,无违法犯罪记录。2026511日、12日、13日,高某在租住处,使用木棍分三次窃取隔壁房间同一女性住户晾晒的内衣物共计四件(胸罩一件、内裤三件)。涉案物品经济价值极低,案发后已全部返还被害人。2026513日,高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后即如实供述全部事实,表示自愿认罪认罚,家属亦明确表示愿意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514日,高某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羁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家属委托肖响华律师广东高宽律师事务所担任其侦查阶段辩护人。

律师辩护策略

高宽律所接受委托后,肖响华律师亲自主导本案辩护策略、方向,刘律师负责会见及法律意见文书,依法会见高某律师围绕争取撤销案件的核心目标展开辩护:

  1. 行为情节显著轻微,社会危害性极小,依法可不认为是犯罪。根据《刑法》第十三条但书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本案中,高某的行为虽形式上符合多次盗窃,但盗窃对象为女性贴身衣物,行为动机带有心理偏差和冲动性,与传统以非法占有财物为目的的盗窃有本质区别;涉案物品仅四件、经济价值极低,案发后已全部返还,未造成被害人实际财产损失;行为发生在相对封闭的出租房环境内,针对特定对象,未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综合判断,其社会危害性尚未达到应受刑罚处罚的程度。
  2. 具有坦白、认罪认罚、初犯偶犯等从宽情节高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事实,供述稳定一致,在侦查阶段即表示愿认罪认罚;其无任何违法犯罪前科,系初犯、偶犯,再犯可能性小,人身危险性较低。
  3. 积极愿意赔偿损失,修复社会关系。案发后涉案赃物已全部返还被害人,高某及其家属明确表示愿意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体现真诚悔罪态度和弥补过错、修复社会关系的意愿。
  4. 多次盗窃的入罪适用应受但书制约。律师指出,多次盗窃虽为盗窃罪的入罪情形之一,但其适用仍受《刑法》第十三条但书条款的制约。本案中高某系初犯、偶犯,行为动机源于一时心理冲动,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牟利,亦无盗窃惯性或扩散趋势。若仅因次数达标即启动刑事追诉,将违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导致刑法适用机械化、扩大化。

案件结果

2026620日,东莞市公安局采纳律师的辩护意见,认为本案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以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为由,依法作出撤销案件决定。次日,高某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释放,案件在侦查阶段即告终结,当事人彻底免于刑事追究。

法律适用分析: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及司法解释,多次盗窃为盗窃罪的入罪情形之一。但多次盗窃的适用仍应受《刑法》第十三条但书的制约——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本案中,高某的行为虽符合三次以上的形式要件,但综合行为动机、对象、后果、主观恶性等因素,属于情节显著轻微的情形。通过律师的专业辩护,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即主动撤销案件,当事人彻底免于刑事追究,充分体现了律师在侦查阶段精准运用但书出罪条款、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专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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