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某(86年)。2025年10月19日第一次参与:系通过同性交友软件认识“小陆”,“小陆”提议再找一人共同参与,其表示同意。“小陆”联系“无心”,三人共同前往“无心”家中。过程中何某与“无心”发生性行为,“小陆”与“无心”亦发生性行为。第二次参与(约四五年前):其通过交友软件认识的人员联系了“无心”,二人共同前往何某家中,何某仅与“无心”发生性关系。何某在两次活动中均非组织者、召集者或安排场所者,未进行录像、拍照、传播、牟利或网络直播,活动地点均为私密场所,参与人均为自愿成年人。2026年5月21日,何某因涉嫌聚众淫乱罪被东莞市刑事拘留,羁押于东莞市看守所。家属委托肖响华律师(广东高宽律师事务所)为其辩护。
律所接受委托后,肖响华律师亲自主导本案辩护策略、方向,团队黄耀彬负责会见及法律意见文书,围绕“论证不构成犯罪、争取取保候审”的核心目标展开辩护:
2026年6月19日,东莞市公安局以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为由,依法对何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当事人当日从东莞市看守所获释。
法律适用分析:根据《刑法》第三百零一条,聚众淫乱罪的处罚对象仅限于“首要分子”或“多次参加者”。“首要分子”需具备组织、策划、指挥作用;“多次”一般指三次及以上。本案中,何某参与两次活动,且均处于被动从属地位,不符合上述任一入罪条件,依法不构成聚众淫乱罪。通过律师的专业辩护,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虽未直接撤销案件,但以羁押期限届满为由将当事人释放,体现了对辩护意见的实质回应,当事人重获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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