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原告隆某,被告许某。2020年,原告为被告承包的项目提供下水道吸污服务,由原告提供吸污车并配备司机。双方合作良好。2021年东莞项目期间,被告拖欠费用70000元,双方于2022年9月23日签署《欠条》,约定分期付款。然而《欠条》签署后,被告仅支付9000元便不再履行。原告多次催讨无果,无奈委托广东高宽律师事务所律师起诉,向阳春市人民法院提起承揽合同纠纷诉讼。
二、经办律师
广东高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案件争议焦点
- 欠付工程款金额如何认定?
原告主张被告尚欠61000元,是否有充分证据支撑?
- 逾期付款利息如何计算?
《欠条》未明确约定利息标准,利息应从何时起算?利率如何确定?
- 律师费应否支持?
《欠条》约定追款期间所有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委托律师产生的6000元律师费是否属于该约定范围?
四、律师办案手记
接受委托后,代理律师第一时间着手梳理全案证据。本案最关键的证据是双方签署的《欠条》,直接证明了欠款事实及金额。
代理律师系统整理了以下核心证据:
- 《欠条》 2022年9月23日,被告亲笔签署《欠条》并按指模,确认欠原告东莞项目工程款70000元,并约定分期还款计划(2022年9月24日付3000元、10月内付10000元以上、11月内付10000元以上、12月内无条件结清剩余款项)。该《欠条》还约定“如有逾期,追款期间所有费用由本人承担”。这是本案最关键的证据,直接证明了欠款金额、还款期限及违约责任。
- 微信聊天记录 用于证明原告多次催讨及被告承认欠款的事实。
- 民事委托代理合同、发票及付款记录 用于证明原告因维权产生律师费6000元,主张被告按《欠条》约定承担该项费用。
五、办案结果
阳春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61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案件受理费794元。
六、法律分析
- 《欠条》效力:被告签署《欠条》并捺指模确认欠款70000元及分期还款计划,属于对债务的自认,具有极强的证明力。被告仅支付9000元,尚欠61000元,应依约偿还。
- 利息计算:双方约定最后付款期限为2022年12月内,故利息应从逾期之日即2023年1月1日起算。因《欠条》未约定利率标准,法院按同期LPR即年利率3.65%计算,于法有据。
- 律师费未获支持的原因:《欠条》虽约定追款期间所有费用由被告承担,但列举范围仅为“车费、住宿费”等实际支出费用,未明确包含律师费,故法院未予支持。该结果提醒当事人,如希望违约方承担律师费,应在合同或欠条中明确载明“律师费”字样,避免产生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