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原告周某,被告刘某。被告承包了东莞市某截污次支管网工程,原告为该项目提供长臂挖掘机施工服务(含挖掘机及操作人员),双方口头约定按月支付租金,每台挖掘机每月28000元。施工期间原告陆续投入三台挖掘机作业,但被告仅支付了部分款项。2018年9月6日,双方经对账确认累计欠款;2019年8月5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确认欠付租金总额306332元。此后被告分文未付,并以各种借口推诿拖延。原告无奈委托广东高宽律师事务所律师起诉,向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提起承揽合同纠纷诉讼。
二、经办律师
广东高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案件争议焦点
- 双方之间是否成立有效的合同关系?
双方仅达成口头约定,未签订书面合同。在此情况下,如何证明合同关系的存在及合同内容的约定?
- 欠付租金金额如何认定?
原告主张的306332元欠款是否有充分证据支撑?
- 逾期付款利息应否支持?
双方未约定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原告关于逾期付款利息的主张是否具有法律依据?
四、律师办案手记
接受委托后,代理律师第一时间着手梳理全案证据。本案最大的难点在于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需要依靠间接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来证明合同关系的存在及欠款事实。
代理律师围绕“合同关系存在→合同已实际履行→欠款金额已确认”三条主线,系统整理了以下证据:
- 项目材料费付款审批表。该表载明了累计应付款、已付款及实际应付款金额,审批意见处有被告及其工作人员的签名确认,用于证明原告为被告的工程项目提供了挖掘机施工服务。
- 工程机械费进度款明细表。该表详细列明了施工项目、施工范围、机械数量(三台挖掘机)、施工期间、计价标准及累计完成价款等信息,下方预算员核对处有被告亲笔签名确认,与付款审批表相互印证,进一步佐证了施工事实及款项计算依据。
- 《欠条》 。2019年8月5日,被告亲笔签署《欠条》,明确确认尚欠原告长臂挖机租金306332元。这是本案最关键的证据,直接证明了欠款金额,属于被告对债务的自认。
在案由选择上,本案表面上涉及挖掘机的“租赁”,但原告不仅提供设备,还配备了操作人员,本质上属于承揽合同关系。选择承揽合同纠纷案由并适用《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关于承揽人报酬请求权的规定,法律依据更加充分。
五、办案结果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挖掘机使用款项30633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案件受理费2947元由被告全额承担。原告全部诉讼请求获得法院100%支持,合法权益得到全面维护。
六、法律分析
- 本案属于承揽合同关系:原告提供挖掘机及操作人员为被告的工程项目施工,按照被告要求完成指定施工任务,符合“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法律特征,应认定为承揽合同关系。
- 口头合同依法有效: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口头合同依法有效。付款审批表、进度款明细表、《欠条》等证据足以证明双方合同关系成立。
- 《欠条》是对债务的自认:被告签署《欠条》确认欠款306332元,属于对债务的自认,具有极强的证明力,原告无需逐一证明每笔租金计算过程。
- 逾期利息于法有据:双方虽未约定逾期付款违约责任,但被告逾期付款构成违约,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原告有权主张按LPR标准计算逾期付款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