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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宽律所民间借贷纠纷:追回借款8.9万余元

一、案情简介

原告邓某儿(香港居民),被告郭某林。双方系朋友关系。2023年5月,郭某林以在香港为他人做衣服需要资金购买布料为由向邓某儿借款,邓某儿通过微信转账及现金方式陆续出借共计93,199元。2023年6月23日,双方对账确认欠款金额,郭某林承诺两个月内还清全部款项。此后郭某林仅偿还4,000元,尚欠89,199元经多次催讨始终未付。邓某儿委托广东高宽律师事务所律师起诉,向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纠纷诉讼。

 

二、经办律师

广东高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案件争议焦点

  1. 借款本金89199元是否真实存在?
    原告主张通过微信转账及现金方式共计出借93,199元,被告已还款4,000元,尚欠89,199元。在被告缺席且部分借款为现金交付的情况下,法院如何认定借款金额?
  2. 逾期还款违约金从何时起算?
    被告承诺“两个月内”还款,但未明确约定具体还款日期,在此情况下,逾期利息应从何时起算?

 

四、律师办案手记

接受委托后,代理律师第一时间着手梳理全案证据。本案最大的难点在于:原告系香港居民,部分借款以现金方式交付(6,000元),无转账记录,需要依靠微信聊天记录中被告自认的内容来佐证现金交付的事实。

代理律师系统整理了以下核心证据:

1. 微信转账记录

2023年5月9日至6月1日期间,原告通过微信分多笔向被告转账共计87,199元,每笔转账均有电子凭证,证明了大部分款项已实际交付。

2. 微信聊天记录

2023年6月23日,原告向被告发送微信支付转账电子凭证并告知“还有5000现金”,郭某林回复“我自己会算。我最起码要两个月内给回你全部钱”,并向原告发送计算截图显示金额为92,199元,称“刚刚给了1000,还有92199”。原告回复“你还钱给我。我给你两个月时间”,郭某林确认“两个月内给回你”。该聊天记录是证明双方借贷合意、被告确认欠款金额及还款期限的核心证据。被告在聊天中主动计算欠款金额并确认包含现金6,000元,直接佐证了现金交付的事实。

3. 还款记录

被告于2023年6月23日、6月25日、6月27日、7月11日分别向原告转账1,000元,合计4,000元。

4. 微信支付转账电子凭证

被告转账的电子凭证,证明了还款金额及尚欠89,199元。

本案系涉港案件,被告郭某林住所地位于内地,案涉合同履行地亦位于内地,内地为案涉民间借贷关系最密切联系地,应适用内地法律作为准据法。庭审中,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放弃质证和抗辩权利。代理律师就证据三性进行了充分说明:关于现金交付的6,000元,虽然无转账记录,但微信聊天记录中原告明确告知被告“还有5000现金”(原告另有1000元现金已包含在转账汇总中),被告未予否认并主动计算欠款总额为92,199元(已扣除当日还款1000元),说明被告认可了该笔现金借款的存在。被告在微信中明确承诺“两个月内给回你”,应视为双方已就还款期限达成合意。法院采纳代理律师意见,全额支持本金89,199元及自2023年8月24日(两个月期满次日)起的逾期还款违约金。

 

五、办案结果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判决郭某林向邓某儿偿还借款本金89,199元及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以89,199元为基数,按LPR自2023年8月24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案件受理费2,029.97元由郭某林负担。原告全部诉讼请求获得法院100%支持,合法权益得到全面维护。

 

六、法律分析

  1. 微信聊天记录中被告自认欠款金额的证明力:被告在微信中主动向原告发送计算截图确认欠款金额,并明确包含原告主张的现金借款,且承诺两个月内还款,该聊天记录足以证明借贷合意、款项交付及还款期限,具有极强的证明力。
  2. 现金交付的认定:原告主张现金交付6,000元,虽无转账凭证佐证,但被告在微信聊天中主动确认欠款总额时已包含该笔现金,且未对现金部分提出异议,应视为被告对现金交付事实的自认,法院据此予以采信。
  3. 逾期还款违约金起算时间:被告于2023年6月23日承诺“两个月内给回你”,应视为双方已就还款期限达成合意,还款截止日为2023年8月23日。被告逾期未清偿,原告主张自2023年8月24日起算逾期还款违约金,于法有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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