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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宽律所民间借贷纠纷:追回借款15万元及违约金

一、案情简介

原告赖某,被告萧某。2022年5月19日,赖某向萧某转账200,000元。2022年8月26日,双方签订《协议书》,确认萧某向赖某借款200,000元,约定于2022年10月22日前归还,逾期按月利率1.5%计算违约金。此后萧某仅归还本金50,000元,尚欠150,000元经多次催讨始终未付。2024年9月5日,双方再次签订书面协议,萧某确认尚欠150,000元并承诺分期还款,但此后仍未履行。赖某委托广东高宽律师事务所律师起诉,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纠纷诉讼。

 

二、经办律师

广东高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案件争议焦点

  1. 借款本金尚欠金额如何认定?
    双方先后签订两份协议确认借款及欠款事实,被告缺席情况下,法院如何认定欠款金额?
  2. 违约金计算标准应如何确定?
    协议约定逾期按月利率1.5%计算违约金,但该标准是否超过法定保护上限?

 

四、律师办案手记

接受委托后,代理律师第一时间着手梳理全案证据。本案最大的优势在于:双方先后签订了两份书面协议,对借款事实和欠款金额进行了多次确认,证据较为充分。关键在于如何确保违约金主张获得法院支持。

代理律师围绕“固定借款事实→证明欠款金额→主张违约金”三条主线,系统整理了以下核心证据:

1. 2022年8月26日《协议书》

原告与被告、案外人魏某三方共同签订,确认萧某向赖某借款200,000元,约定于2022年10月22日前归还,逾期按月息15厘计算违约金。该协议经广东某律师事务所见证,签署过程及内容真实有效,是证明借贷关系成立及违约金约定的核心证据。

2. 银行转账凭证

2022年5月19日,赖某向萧某转账200,000元,证明了款项已实际交付,借贷关系已成立并生效。

3. 2024年9月5日书面协议

被告确认尚欠原告150,000元,承诺于2024年9月归还5,000元、10月归还25,000元、11月归还余款。该协议进一步证明了被告对欠款事实和金额的自认,也证明了原告持续催讨、诉讼时效未超过的事实。

庭审中,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放弃质证和抗辩权利。代理律师就证据三性进行了充分说明,清晰展示了转账凭证与两份协议相互印证的关系,证明了借款事实及欠款金额。关于违约金,代理律师指出协议约定的月息15厘(年化18%)已超过法定保护上限,主动调整为按LPR四倍(年利率14.6%)主张,既符合法律规定,也避免了因主张过高而被法院全部驳回的风险。法院采纳代理律师意见,全额支持本金及按LPR四倍计算的违约金。

 

五、办案结果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决萧某向赖某返还借款150,000元并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案件受理费4,651.38元由萧某负担。原告核心诉讼请求获得法院全部支持,合法权益得到全面维护。

 

六、法律分析

  1. 借款事实及欠款金额认定:原告提供了银行转账凭证证明款项交付,双方先后签订两份书面协议确认借款及欠款事实,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抗辩。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款项交付时成立。
  2. 违约金调整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不得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
  3. 缺席判决的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被告缺席视为放弃答辩及质证权利,法院依据原告提交的证据及陈述作出判决,不影响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和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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