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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宽律所民间借贷纠纷:追回借款18万元

一、案情简介

原告刘某某,被告张某某。2019年12月,刘某某委托案外人黄某某向张某某转账180,000元,张某某收到款项后一直未还。刘某某多次通过微信向张某某催讨借款,张某某在聊天中并未否认借款事实,反而表示“心有余而力不足”。此后张某某始终分文未付,刘某某委托广东高宽律师事务所律师起诉,向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纠纷诉讼。一审判决后张某某不服提起上诉,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二、经办律师

广东高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案件争议焦点

  1. 刘某某与张某某之间是否存在民间借贷关系?
    张某某辩称转账系案外人黄某某操作,刘某某并非出借人。在无借条、转款人非原告本人的情况下,如何证明借贷关系的存在?
  2. 案涉款项是借款还是商业合作款项?
    张某某主张款项系双方商业合作中的加工费、染色费等费用,而非借款,该主张是否成立?
  3. 本案是否已超过诉讼时效?
    张某某辩称借款发生在2019年12月,至起诉时已超过三年诉讼时效,该抗辩是否成立?

 

四、律师办案手记

接受委托后,代理律师第一时间着手梳理全案证据。本案最大的难点在于:刘某某未直接向张某某转账,而是委托案外人黄某某代为转账,且双方未签订借条,需要依靠间接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来证明借贷关系的存在。

代理律师系统整理了以下核心证据:

1. 案外人黄某某出具的《情况说明》

黄某某书面确认其向张某某转账的180,000元实际属于刘某某,系受刘某某指示转款。该说明明确了款项的真实权利人,弥补了转款人与原告不一致的缺陷。

2. 微信聊天记录

刘某某多次通过微信向张某某催讨款项,张某某在聊天中并未否认借款事实,反而表示“心有余而力不足”,该表述构成了对债务存在的承认。张某某上诉称语音中说的是“价钱”而非“借钱”,系口音造成的误解,但该解释明显不符合常理,未能被法院采信。

3. 催讨记录证明诉讼时效中断

刘某某持续通过微信向张某某催讨款项,每次催讨均构成诉讼时效中断,时效期间从中断之日重新计算。张某某主张2019年12月转账至起诉时已超三年,但未能考虑催讨行为导致时效中断的法律效果。

 

庭审中,张某某辩称款项系商业合作中的加工费、染色费等费用,但未提供任何商业合作合同、对账单或交易凭证予以佐证。代理律师指出,张某某在微信催收中从未提及所谓“商业合作”或“加工费”等抗辩事由,其事后改变说法缺乏依据。二审法院采纳代理律师意见,认定借贷关系成立、未过诉讼时效。

 

五、办案结果

一审判决张某某向刘某某偿还借款本金180,000元及逾期利息,案件受理费1,950元由张某某负担;二审判决驳回张某某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974元由张某某负担。原告全部诉讼请求获得法院100%支持,合法权益得到全面维护。

 

六、法律分析

  1. 借贷关系成立的认定:虽然180,000元由案外人黄某某代为转账,但黄某某出具《情况说明》确认款项实际属于刘某某,结合刘某某催讨时张某某未否认并承认无力偿还的聊天记录,足以认定刘某某与张某某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
  2. 借款与商业合作款项的区分:张某某主张款项系加工费、染色费等商业合作费用,但未提供任何合作合同、对账单或交易凭证予以证明,亦未在微信催收中提出该抗辩,法院未予采信。
  3. 诉讼时效中断:刘某某多次通过微信向张某某催讨借款,每次催讨均构成诉讼时效中断,时效期间从中断之日重新计算。张某某主张自2019年12月至起诉时已超三年,但未能考虑催讨行为导致时效中断的法律效果,该抗辩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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