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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宽律所民间借贷纠纷:追回借款48.3万余元及律师费1.65万元

一、案情简介

原告邵某,被告黄某。双方曾系男女朋友关系。2020年11月至2023年10月期间,黄某以还债、补牙、信用卡还贷等为由多次向邵某借款,邵某通过银行及微信转账共计484,600元。其中第一笔100,000元借款双方于2020年11月5日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还款方式及律师费承担。此后黄某未按约还款。2023年10月9日,邵某微信向黄某催款,黄某承诺还款但表示需要时间筹措,此后始终分文未付。黄某辩称转账系恋爱期间赠与而非借款,且邵某曾表示“不用还钱”。邵某委托广东高宽律师事务所律师起诉,向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纠纷诉讼。

 

二、经办律师

广东高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案件争议焦点

  1. 案涉款项是借款还是恋爱期间赠与?
    被告主张转账系恋爱期间原告自愿帮助其度过难关,属于赠与而非借款;原告主张系借款。在双方曾系男女朋友关系的情况下,法院应如何认定款项性质?
  2. 借款本金是484,600元还是483,500元?
    原告主张借款总额为484,600元,但2023年10月9日微信催款时发送“前面34万今年7月14万3千五”,合计483,500元,差额1,100元应如何认定?
  3. 律师费应否支持?
    第一笔100,000元借款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律师费由被告承担,但其余借款无书面约定,原告主张全部借款的律师费是否具有依据?

 

四、律师办案手记

接受委托后,代理律师第一时间着手梳理全案证据。本案最大的难点在于:双方曾系男女朋友关系,被告可能以“恋爱期间赠与”为由抗辩,否认借贷关系的存在,需要从转账凭证和沟通记录中固定借款合意。

代理律师围绕“证明借贷合意→证明款项交付→反驳赠与主张”三条主线,系统整理了以下核心证据:

1. 2020年11月5日《借款合同》

双方就第一笔100,000元借款签订书面合同,明确载明“因个人需要资金周转,本人黄某于2020年11月5日向邵某借到人民币100000元”,约定了分期还款方式及违约后律师费、诉讼费等由被告承担。该合同是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合意而非赠与的核心证据,其签订时间早于大部分转账,具有极强的证明力。

2. 银行及微信转账记录

2020年11月至2023年10月期间,邵某通过银行转账(附言“还给哥吧”“还信用卡”等)及微信转账方式向黄某支付共计484,600元。转账附言内容进一步佐证了款项性质为借款而非赠与。黄某确认收到上述全部款项,亦确认未向原告支付过任何款项。

3. 微信聊天记录

2023年10月9日,邵某微信发送“前面34万今年7月14万3千五”“我俩没有缘分总要都还我吧,我结婚要用”“要多久”,黄某回复“我现在找不到那么多给你,我一定会想办法还你的,你得给我时间”“这段时间我会想办法的”。黄某对欠款金额及还款要求均未提出异议,明确承诺还款。该聊天记录是证明被告承认债务、借贷关系成立的关键证据。

4. 民事委托代理合同及律师费发票

证明原告因本案支出律师费16,500元。

庭审中,黄某辩称案涉款项均系恋爱期间原告自愿帮助其度过难关的赠与,并主张邵某曾表示“若不愿意与其结婚可以不用还钱”。代理律师针对其抗辩逐一反驳:首先,2020年11月5日双方签订《借款合同》,明确约定100,000元系借款,合同签订时双方已系男女朋友关系,若如被告主张转账均为赠与,则签订借款合同的行为与赠与性质明显矛盾;其次,黄某虽称原告曾表示不用还钱,但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庭后提交的微信截图既无法显示日期也无原始载体核对,原告不予确认,依法不应采信;再次,2023年10月9日聊天记录中,黄某对原告催款金额未予反驳,明确承诺“一定会想办法还你”,该承诺与其“赠与”主张自相矛盾;最后,黄某作为主张赠与的一方,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应承担举证责任,其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案涉款项系赠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关于借款本金,法院认定原告微信催款时发送的金额483,500元系对以往转账的结算确认,应以该金额为准,差额1,100元不予支持。关于律师费,《借款合同》明确约定律师费由被告承担,法院全额支持16,500元。

 

五、办案结果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判决黄某向邵某偿还借款483,500元及利息(以483,5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45%自2023年10月10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并支付律师费16,500元,案件受理费4,453元由黄某负担4,400元。原告核心诉讼请求获得法院支持,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六、法律分析

  1. 恋爱期间转账性质的认定:在男女朋友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主张转账系借款的,应举证证明借贷合意;另一方主张系赠与的,亦应提供证据证明。本案原告提供了《借款合同》、微信聊天记录中被告确认欠款并承诺还款的内容等证据,被告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款项系赠与,法院依法认定借贷关系成立。
  2. 被告“不用还钱”抗辩未获支持:被告主张原告曾口头表示不用还钱,但未能提供有效证据。其庭后提交的微信截图无原始载体核对、无法显示日期,原告不予确认,依法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其主张不能成立。
  3. 律师费的承担:根据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明确约定被告逾期还款应承担原告通过诉讼追讨所支付的律师费。法院认定原告因本案维权产生的律师费16,500元均系被告违约所致,予以全额支持。该结果提醒出借人,在借款时签订书面合同并约定律师费承担条款,可有效降低维权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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