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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宽律所民间借贷纠纷:追回借款20万元及律师费2万元

一、案情简介

原告袁某祺,被告袁某根。2011年,袁某根向袁某祺借款300,000元并出具《借据》,双方未约定还款日期。借款以现金方式分多次交付。此后袁某根仅偿还了部分款项,尚欠本金200,000元及利息未付。袁某根以借款金额实际仅为150,000元、已还款超过300,000元为由拒绝继续偿还。袁某祺多次催讨无果,委托广东高宽律师事务所律师起诉,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纠纷诉讼。一审判决后袁某根不服提起上诉,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二、经办律师

广东高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案件争议焦点

  1. 出借款项金额是300,000元还是150,000元?
    袁某根辩称《借据》虽记载300,000元,但实际仅收到150,000元;袁某祺主张出借金额为300,000元。大额现金交付的借贷金额应如何认定?
  2. 袁某根已偿还的金额是多少?
    袁某根主张还款已超过300,000元,但仅能提供部分收据证明还款100,000元;袁某祺对其中部分还款予以认可。在被告举证不足的情况下,已还款金额应如何认定?

 

四、律师办案手记

接受委托后,代理律师第一时间着手梳理全案证据。本案最大的难点在于:借款及还款均通过现金完成,无银行转账记录,且借款发生在2011年,时间久远,双方对借款金额和还款金额各执一词。

代理律师系统整理了以下核心证据:

1. 《借据》

袁某根亲笔签署的《借据》,明确记载借款金额为300,000元。这是本案最关键的证据,直接证明了借款金额。

2. 《借据》背面还款记录及还款收据

《借据》背面记载了部分还款情况(其中“2015年2月16日还5万元”清晰可辨),结合袁某根持有的还款收据(2016年11月11日还10,000元、2016年12月12日还10,000元、2017年1月12日还10,000元、2017年11月29日还20,000元),共计证明还款100,000元。

3. 双方经济能力及关系证明

袁某祺陈述其资金来源为配偶收租及存款,每月收租约6,000元。一审法院结合双方经济能力及关系,对《借据》记载的借款金额予以确认。

 

庭审中,袁某根辩称实际仅收到150,000元借款、还款已超300,000元,但未能提供证据佐证。代理律师指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的,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袁某根未能举证证明其还款主张,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法院采纳代理律师意见,认定借款金额为300,000元、已还款100,000元,尚欠本金200,000元。同时,《借据》中明确约定律师费由违约方承担,法院判决袁某根承担律师费20,000元。

 

五、办案结果

一审判决袁某根向袁某祺偿还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并支付律师费20,000元,案件受理费由袁某根负担2,179.63元;二审判决驳回袁某根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4,629.29元由袁某根负担。原告核心诉讼请求获得法院支持,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六、法律分析

  1. 《借据》的证明力:袁某根亲笔签署的《借据》明确记载借款金额300,000元,是证明借款金额的直接证据。袁某根主张实际仅收到150,000元,但未提供任何证据佐证,法院不予采信。
  2. 大额现金交付的认定:一审法院结合袁某祺的经济能力(配偶收租收入)及双方关系,对现金交付300,000元的事实予以确认。袁某根主张以袁某祺经济能力不可能一次性交付大额现金,但未能提供反驳证据,该抗辩不能成立。
  3. 还款的举证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被告主张已经偿还借款的,应当对其主张承担举证责任。袁某根未能证明还款超过300,000元,仅能证明还款100,000元,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4. 律师费约定有效:《借据》明确约定律师费由违约方承担,袁某祺主张律师费20,000元符合约定,法院予以支持。该结果提醒债权人,在借据中明确约定律师费承担条款,可有效降低维权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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