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原告唐某兰,被告廖某香。2020年4月以前,廖某香多次向唐某兰借款。2020年4月1日,双方对账后签订《借条》,确认借款本金140,000元,借款期限12个月,月利率3%。此后唐某兰又通过微信、支付宝多次向廖某香出借共计477,000元。截至起诉之日,廖某香仅偿还本息203,700元,尚欠513,074元经多次催讨始终未付。唐某兰委托广东高宽律师事务所律师起诉,向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纠纷诉讼。庭审中廖某香对欠款事实及金额均无异议,但表示无力偿还。
二、经办律师
广东高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案件争议焦点
四、律师办案手记
接受委托后,代理律师第一时间着手梳理全案证据。本案最大的优势在于:被告对借款事实和欠款金额均无异议,庭审中直接确认了尚欠本金513,074元,无需就借贷合意和款项交付进行激烈举证对抗。
代理律师围绕“固定借款总额→证明被告已还款金额→主张利息”三条主线,系统整理了以下核心证据:
1. 2020年4月1日《借条》
被告签署《借条》,确认借款14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12个月,月利率3%,每月1号支付利息4,200元。该借条是证明双方借贷合意及利息约定的核心证据。
2. 微信支付转账电子凭证、支付宝转账电子回单
证明唐某兰在2020年4月至起诉期间通过微信、支付宝向廖某香多次出借共计477,000元,所有转账均有电子凭证,证明了款项已实际交付。
3. 2022年7月《借款协议》
唐某兰书写《借款协议》后通过微信拍照发给廖某香,确认借款总额617,000元,还款期限至2025年8月26日共36个月。虽为拍照打印件无双方签字,但结合转账凭证及被告庭审自认,进一步佐证了借款总额。
庭审中,廖某香对欠款事实及金额均无异议,确认借款本金合计617,000元、已还本息合计203,700元、尚欠本金513,074元,但表示因无法收回外债而无力偿还。代理律师在被告自认的基础上,重点就利息计算标准进行了论证:虽然2020年4月以后的后续借款未书面约定利息,但廖某香庭审中确认其有按照月息三分(年化36%)的标准支付利息的习惯,且2020年4月1日的《借条》明确约定了月息3%,应视为双方存在支付利息的交易习惯。代理律师主动将利息标准调整为法定保护上限LPR四倍,放弃主张超出部分,既符合法律规定,也体现了诚信诉讼态度。法院采纳代理律师意见,判决支持全部本金及按LPR四倍计算的利息。
五、办案结果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判决廖某香向唐某兰偿还借款513,074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4,465元由廖某香负担。原告全部诉讼请求获得法院100%支持,合法权益得到全面维护。
六、法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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