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戴某,被告叶某。双方系朋友关系。2014年至2015年期间,叶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多次向戴某借款,戴某通过现金、银行转账、支付宝转账及垫付日常消费等方式陆续出借共计550,000元,双方签订了11份《借款合同》,对每笔借款的金额、期限及利率进行了约定。借款到期后,叶某仅归还5,000元,尚欠545,000元经多次催讨始终未付。叶某甚至拒接电话、拒回信息。戴某委托广东高宽律师事务所律师起诉,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纠纷诉讼。
广东高宽律师事务所律师
接受委托后,代理律师第一时间着手梳理全案证据。本案最大的难点在于:借款笔数多达11笔、时间跨度长(2014年至2015年),部分借款交付方式复杂(包含日常消费垫付、代还赌债、代付医药费、在原告储蓄卡中直接取现等),无直接转账记录,需要从借款合同、转账凭证、银行流水、消费记录及证人证言等多方面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代理律师围绕“逐笔核对11份借款合同→分类证明各笔款项交付→申请证人出庭作证”三条主线,系统整理了以下核心证据:
1. 11份《借款合同》
11笔借款金额分别为10,000元、340,000元、10,000元、10,000元、10,000元、10,000元、50,000元、50,000元、10,000元、40,000元、10,000元,合计550,000元。每份合同均约定了借款期限及借期内利率(年利率7%-8%),是证明借贷合意及利息约定的核心证据。
2. 银行转账记录及微信转账凭证
第二笔340,000元借款中包含多次转账给案外人邓某(叶某父亲)共计84,500元;另有叶某在戴某储蓄卡中直接取现、现金交付、代付医药费、帮还赌债等。
3. 银行流水记录及消费记录
庭审后戴某补充提交了银行流水及消费记录,佐证了日常消费垫付的累计过程。戴某主张因其与叶某关系友好、同住叶某家中,双方日常消费均由戴某先垫付,等累计到整数时再由叶某出具《借款合同》确认。
4. 证人邓某(叶某哥哥)出庭作证
邓某当庭陈述其知道叶某欠戴某钱,亲眼见过戴某转账给叶某,知道双方多次出去消费均由戴某垫付,知道戴某帮叶某还赌债、垫付医疗费等,其认为戴某借款给叶某金额大概在二十万左右,关系曾非常友好,戴某住在叶某家中。证人证言与戴某主张的借款缘由相互印证。
庭审中,叶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放弃质证和抗辩权利。代理律师就证据三性进行了充分说明:虽然部分借款无直接转账记录,但11份《借款合同》系叶某亲笔签署,对借款金额及期限进行了确认;部分款项通过转账方式交付并提供了凭证;对于日常消费垫付累计形成的借款,提供了消费记录及证人证言佐证;被告亦认可还款5,000元,进一步印证了借贷关系的存在。关于利息,代理律师指出合同虽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原告未能证明双方实际按约定支付利息,主动调整为主张自逾期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逾期利息,放弃了借期利息及高额逾期利息的主张。法院采纳代理律师意见,认定借款本金545,000元(扣除已还5,000元),逾期利息按年利率6%分段计算。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决叶某向戴某归还借款本金545,000元及逾期利息,案件受理费9,300元由叶某负担8,286元。原告核心诉讼请求获得法院支持,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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