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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达八年的借款纠纷,两次对账确认欠款,法院最终支持全部诉请11万余元

一、案情简介

原告吴某,被告李某、肖某(夫妻关系)。20147月,李某、肖某共同向吴某借款180,000元并出具《借条》,约定借期一年。借款到期后,两被告仅陆续偿还部分款项。2020224日,双方经对账后重新出具《借条》,确认两被告尚欠借款及利息合计138,000元,约定借期一年(2020224日至2021123日)。新借条到期后,两被告仅还款27,800元,尚欠110,200元。吴某多次催讨无果,委托广东高宽律师事务所律师起诉,向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纠纷诉讼。两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

二、经办律师

广东高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案件争议焦点

  1. 案涉借款本金应如何认定?
    2014年《借条》载明借款180,000元,2020年《借条》载明尚欠138,000元,差额42,000元应如何认定?该138,000元是本金还是本息合计?
  2. 逾期利息从何时起算、按何标准计算?
    2020年《借条》约定借期至2021123日,逾期利息应从何时起算?双方未约定借期内利率和逾期利率,利息应按何标准计算?

四、律师办案手记

接受委托后,代理律师第一时间着手梳理全案证据。本案最大的难点在于:借款发生于2014年,时间跨度长,2014年至2017年期间的还款记录缺失,需要依靠2020年双方对账后重新出具的《借条》来固定欠款金额。

代理律师围绕证明借款事实证明对账结算过程证明被告还款情况三条主线,系统整理了以下核心证据:

1. 2014712日《借条》

两被告共同向原告出具《借条》,载明借款180,000元,借期一年(2014812日至2015812日),借款人处有两被告签名确认,有执笔人及在场证人签名。

2. 2020224日《借条》

两被告重新向原告出具《借条》,载明尚欠现金138,000元,借期一年(2020224日至2021123日),借款人处有两被告签名捺印确认,有在场见证人签名。该借条是证明双方对账结算后确认欠款金额的核心证据。

3. 微信支付转账电子凭证

20177月至20196月期间,李某通过微信多次向原告转账还款,合计56,300元,证明了被告已部分还款的事实。

4. 微信聊天记录

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微信沟通记录,佐证了催款及被告承认欠款的事实。

庭审中,两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放弃质证和抗辩权利。代理律师就证据三性进行了充分说明:虽然2014年至2017年期间的还款记录缺失,但20177月至20196月期间被告的还款金额56,300元已超过2014年与2020年两笔借条的本金差额42,000元,证明双方对2014年借条约定了利息且已部分清偿。2020年《借条》中138,000元以现金描述,结合先息后本的还款方式,法院认定该金额为双方结算后尚欠的借款本金。法院采纳代理律师意见,全额支持本金110,200元及自2021124日起按LPR计算的逾期利息。

五、办案结果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判决李某、肖某共同向吴某偿还借款110,200元及逾期利息,案件受理费1,452元由两被告共同负担。原告核心诉讼请求获得法院支持,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六、法律分析

  1. 借款事实及本金的认定:原告提交了两份《借条》及微信转账记录,证明双方存在借款关系及对账结算过程。20177月至20196月期间被告还款56,300元已超过两笔借条本金差额42,000元,证明双方约定了利息且已部分清偿。2020年《借条》中138,000元以现金描述,结合民间借贷先息后本的普遍还款方式,法院认定该金额为双方结算后尚欠的借款本金。
  2. 逾期利息的计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的,出借人可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LPR标准计算的利息。2020年《借条》约定借期至2021123日,原告主张自2021124日起按LPR3.85%)计算逾期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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