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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款超51万元庭审当场认账,法院判令全额偿

一、案情简介

原告唐某,被告廖某。20204月以前,廖某多次向唐某借款。202041日,双方对账后签订《借条》,确认借款本金140,000元,借款期限12个月,月利率3%。此后唐某又通过微信、支付宝多次向廖某出借共计477,000元。截至起诉之日,廖某仅偿还本息203,700元,尚欠513,074元经多次催讨始终未付。唐某委托广东高宽律师事务所律师起诉,向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纠纷诉讼。庭审中廖某对欠款事实及金额均无异议,但表示无力偿还。

二、经办律师

广东高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案件争议焦点

  1. 借款本金513,074元是否真实存在?
    被告对欠款金额予以确认,法院应如何认定借款本金?
  2. 逾期利息按什么标准计算?
    双方在《借条》中约定了月息3%,但部分后续借款未书面约定利息,被告亦按月息3%支付了部分利息,在此情况下,逾期利息应如何计算?

四、律师办案手记

接受委托后,代理律师第一时间着手梳理全案证据。本案最大的优势在于:被告对借款事实和欠款金额均无异议,庭审中直接确认了尚欠本金513,074元,无需就借贷合意和款项交付进行激烈举证对抗。

代理律师围绕固定借款总额证明被告已还款金额主张利息三条主线,系统整理了以下核心证据:

1. 202041日《借条》

被告签署《借条》,确认借款14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12个月,月利率3%,每月1号支付利息4,200元。该借条是证明双方借贷合意及利息约定的核心证据。

2. 微信支付转账电子凭证、支付宝转账电子回单

证明唐某在20204月至起诉期间通过微信、支付宝向廖某多次出借共计477,000元,所有转账均有电子凭证,证明了款项已实际交付。

3. 20227月《借款协议》(微信拍照发送)

唐某书写《借款协议》后通过微信拍照发给廖某,确认借款总额617,000元,还款期限至2025826日共36个月。虽为拍照打印件无双方签字,但结合转账凭证及被告庭审自认,进一步佐证了借款总额。

庭审中,廖某对欠款事实及金额均无异议,确认借款本金合计617,000元、已还本息合计203,700元、尚欠本金513,074元,但表示因无法收回外债而无力偿还。代理律师在被告自认的基础上,重点就利息计算标准进行了论证:虽然20204月以后的后续借款未书面约定利息,但廖某庭审中确认其有按照月息三分(年化36%)的标准支付利息的习惯,且202041日的《借条》明确约定了月息3%,应视为双方存在支付利息的交易习惯。代理律师主动将利息标准调整为法定保护上限LPR四倍,放弃主张超出部分,既符合法律规定,也体现了诚信诉讼态度。法院采纳代理律师意见,判决支持全部本金及按LPR四倍计算的利息。

五、办案结果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判决廖某向唐某偿还借款513,074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4,465元由廖某负担。原告全部诉讼请求获得法院100%支持,合法权益得到全面维护。

六、法律分析

  1. 被告自认的证明力:被告庭审中对借款本金513,074元及还款情况予以确认,构成诉讼中的自认,结合原告提交的微信、支付宝转账凭证等证据,法院依法认定借款本金金额。
  2. 利息计算标准的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二十八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不得超过合同成立时LPR四倍。本案中虽部分借款未书面约定利息,但被告确认其有按月息三分支付利息的交易习惯,且《借条》明确约定月息3%,原告主张自起诉之日起按LPR四倍计算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3. 法律保护利率上限的适用:双方原约定月息3%(年化36%)已超出法律保护上限,原告主动将利息标准调整为LPR四倍,放弃了超出部分的利息主张,既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关于利率保护上限的规定,也体现了诚信诉讼态度,法院据此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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