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冷某,被告东莞某房地产营销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吴某。2023年3月,冷某通过被告介绍购买东莞市某商品房,为促成交易,被告口头承诺冷某成功购房后可获得购房返利(含佣金、购物卡折现等)共计约8万元及价值16,000元的家电。冷某于2023年3月28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被告仅交付部分购物卡,其余款项及家电均未兑现。冷某多次催讨,吴某于2023年6月1日出具《确认书》,确认欠付佣金64,150元、家电16,000元,合计80,150元,并承诺于2023年7月15日前结清,但到期后分文未付。冷某委托广东高宽律师事务所律师起诉,向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提起中介合同纠纷诉讼。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支付全部款项及利息,法定代表人吴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广东高宽律师事务所律师
接受委托后,代理律师第一时间着手梳理全案证据。本案最大的难点在于:双方未签订书面中介合同,仅有口头约定,需要依靠《确认书》及微信聊天记录来固定被告的付款义务和金额。
代理律师围绕“证明中介服务关系成立→证明被告确认欠款事实→证明法定代表人个人债务加入”三条主线,系统整理了以下核心证据:
1. 《确认书》
2023年6月1日,吴某向冷某出具《确认书》,左下落款栏备注“本人承诺2023年7月15日前结清”,由吴某本人签字并按指模;右下角落款栏由吴某书写“法人代表:吴某新”,并加盖某公司公章。该《确认书》是证明被告确认欠付佣金64,150元、家电16,000元及付款期限的核心证据。
2. 微信聊天记录
冷某与某公司销售员“小菲”、销售经理“杨某利”、法定代表人吴某等人的微信聊天记录,证明双方达成了口头中介服务合同约定,冷某在2023年3月28日成功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被告仅交付了部分购物卡,其余返利及家电均未兑现。
3. 商品房买卖合同
证明冷某已成功购买案涉商品房,某公司促成交易的条件已成就,付款义务已产生。
庭审中,两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放弃质证和抗辩权利。代理律师就证据三性进行了充分说明:虽然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但《确认书》加盖了被告公司公章、有法定代表人签名及捺印,内容清晰明确,足以证明被告确认欠付佣金64,150元、家电16,000元并承诺于2023年7月15日前结清的事实。关于吴某的连带责任,代理律师指出吴某在《确认书》中以其个人名义承诺“本人承诺2023年7月15日前结清”,并签字捺印,构成债务加入,依法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法院采纳代理律师意见,全额支持佣金、家电款及利息,并判令吴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判决某公司向冷某支付购房佣金64,150元、家电价款16,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02元由两被告共同负担;吴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全部诉讼请求获得法院100%支持,且法定代表人个人承担连带责任,极大增强了判决的可执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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