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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返佣迟迟不兑现,中介支付佣金及家电款8万余元

一、案情简介

原告冷某,被告东莞某房地产营销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吴某。20233月,冷某通过被告介绍购买东莞市某商品房,为促成交易,被告口头承诺冷某成功购房后可获得购房返利(含佣金、购物卡折现等)共计约8万元及价值16,000元的家电。冷某于2023328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被告仅交付部分购物卡,其余款项及家电均未兑现。冷某多次催讨,吴某于202361日出具《确认书》,确认欠付佣金64,150元、家电16,000元,合计80,150元,并承诺于2023715日前结清,但到期后分文未付。冷某委托广东高宽律师事务所律师起诉,向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提起中介合同纠纷诉讼。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支付全部款项及利息,法定代表人吴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经办律师

广东高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案件争议焦点

  1. 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合法有效的中介合同关系?
    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仅达成口头约定,被告向原告出具的《确认书》能否证明中介合同关系的存在及被告的付款义务?
  2. 法定代表人吴某是否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吴某在《确认书》中以其个人名义签字并承诺本人承诺2023715日前结清,该行为是否构成债务加入?是否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 逾期付款利息应从何时起算?
    《确认书》承诺“2023715日前结清,利息应从2023715日起算还是次日起算?

四、律师办案手记

接受委托后,代理律师第一时间着手梳理全案证据。本案最大的难点在于:双方未签订书面中介合同,仅有口头约定,需要依靠《确认书》及微信聊天记录来固定被告的付款义务和金额。

代理律师围绕证明中介服务关系成立证明被告确认欠款事实证明法定代表人个人债务加入三条主线,系统整理了以下核心证据:

1. 《确认书》

202361日,吴某向冷某出具《确认书》,左下落款栏备注本人承诺2023715日前结清,由吴某本人签字并按指模;右下角落款栏由吴某书写法人代表:吴某新,并加盖某公司公章。该《确认书》是证明被告确认欠付佣金64,150元、家电16,000元及付款期限的核心证据。

2. 微信聊天记录

冷某与某公司销售员小菲、销售经理杨某利、法定代表人吴某等人的微信聊天记录,证明双方达成了口头中介服务合同约定,冷某在2023328日成功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被告仅交付了部分购物卡,其余返利及家电均未兑现。

3. 商品房买卖合同

证明冷某已成功购买案涉商品房,某公司促成交易的条件已成就,付款义务已产生。

庭审中,两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放弃质证和抗辩权利。代理律师就证据三性进行了充分说明:虽然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但《确认书》加盖了被告公司公章、有法定代表人签名及捺印,内容清晰明确,足以证明被告确认欠付佣金64,150元、家电16,000元并承诺于2023715日前结清的事实。关于吴某的连带责任,代理律师指出吴某在《确认书》中以其个人名义承诺本人承诺2023715日前结清,并签字捺印,构成债务加入,依法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法院采纳代理律师意见,全额支持佣金、家电款及利息,并判令吴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办案结果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判决某公司向冷某支付购房佣金64,150元、家电价款16,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02元由两被告共同负担;吴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全部诉讼请求获得法院100%支持,且法定代表人个人承担连带责任,极大增强了判决的可执行性。

六、法律分析

  1. 中介合同关系的认定:虽然双方未签订书面中介合同,但《确认书》加盖了公司公章、有法定代表人签名及捺印,内容清晰明确,足以证明双方存在中介服务合同关系及被告确认的付款义务。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抗辩,法院依法采信原告主张。
  2. 法定代表人债务加入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吴某在《确认书》中以其个人名义备注本人承诺2023715日前结清并签字捺印,构成债务加入,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有效保障了判决的可执行性。
  3. 逾期利息起算时间:《确认书》承诺“2023715日前结清,付款期限届满日为2023715日,逾期利息应从次日即2023716日起算。原告主张自2023715日起算,法院依法调整为自716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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