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某,是个体户,其与被害人胡某(曾用名)曾为情侣关系(在一起1年半左右)。2026年6月15日,彭某主动提出约会并选定宾馆,被害人未提出异议,其叫车接送被害人前往宾馆。二人未饮酒、到达后点外卖吃喝,后双方发生性关系。彭某称过程中未实施暴力或控制,双方身体均无受伤痕迹,事后用电瓶车将被害人送回家,途中被害人询问他是否愿意与现任妻子离婚并娶她,彭某表示不会离婚。被害人随即展示手机中的录音称已录音,并向彭某索要转账,彭某转账后,被害人未收取,被害人问“这个是封口费吗”。到达目的地后,被害人微信质问他为何强奸,他否认,被害人声称已报警。彭某害怕,从支付宝借款5000元欲转账阻止报警,但被害人未收取。2026年6月15日,彭某被抓获,次日因涉嫌强奸罪被刑事拘留,羁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家属委托广东高宽律师事务所肖响华律师担任其辩护人。
广东高宽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迅速组成案件辩护团队肖响华律师(主导)王健强律师(主办),律师于2026年6月18日前往东莞市第二看守所会见彭某,全面了解案情后,迅速确立以“论证证据不足、争取不批准逮捕”为核心的辩护策略,并向东莞市公安局提交《法律意见书》:
1.指出本案存在“仙人跳”式诬告陷害的重大嫌疑。被害人存在明确的报案动机——其已收取男友彩礼但不想结婚,正面临彩礼退还纠纷诉讼,不排除通过刑事报案向彭某施压以获取经济补偿。被害人在性行为中主动录音、拨打110后自行挂断的行为高度异常,真正遭受性侵的被害人通常处于恐惧状态,而非冷静地启动录音功能固定证据。被害人在脱离“危险环境”后未第一时间报警,而是先进行情感沟通,在未获得满意答复后才声称被强奸,报案时机与强奸案典型反应模式明显不符。被害人向彭某展示录音并声称已报警的行为本身,已构成以刑事报案相威胁的要挟行为,其主动询问“这个是封口费吗”亦反映出将报案作为谈判筹码的心态。
2.论证在案证据不足以认定构成强奸罪。彭某称未实施暴力或控制,双方身体均无受伤痕迹,缺乏暴力、胁迫的客观证据。被害人系自愿赴约进入私密空间,而非被强迫或欺骗带入。双方曾有两年情感基础,性行为结束后被害人并未立即离开或报警,而是在送其途中主动询问婚姻意愿,反映出双方存在情感纠葛。彭某在第一次讯问时明确否认强奸,后在办案人员告知“案件事实已经很清楚,可以定强奸,认罪的话可以从轻处罚”后才改变供述,其认罪供述形成背景值得审慎考量。
3.援引最高检指导性案例。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五十九批指导性案例(检例第243号)明确指出:对于被害人陈述与客观证据存在矛盾、案发后有以撤销报案为条件索要钱款等情形,应当审慎审查,防止冤错案件。本案与上述指导性案例在多个特征上高度相似,恳请办案机关参考该审查思路。
4.无社会危险性,符合取保候审条件。彭某无违法犯罪前科,有固定住所和正当职业,家属愿意提供保证人或缴纳保证金,符合取保候审条件。
2026年6月30日,东莞办案检察院采纳律师的辩护意见,以证据不足为由,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东莞市公安局依法对彭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当事人当日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释放。
注明:不批捕不等于案件终结,案件最终以司法文书为准。
法律适用分析: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的核心要件是“违背妇女意志”,需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行发生性关系。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认定被告人有罪须做到证据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本案中,被害人存在彩礼纠纷报案动机,性行为中主动录音、事后索要“封口费”等行为与“仙人跳”模式高度吻合,被害人自愿赴约、双方曾有情感基础、性行为后仍进行情感交流等情节,使得“违背妇女意志”的认定存在重大疑问。通过律师的专业辩护,检察机关在审查逮捕阶段即认定证据不足,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当事人重获自由。
广东高宽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团队实力雄厚,成员涵盖省、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前资深检察官、刑法学博士以及金融、理工等跨学科复合型人才。兼具东莞本土司法实战经验与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覆盖组织卖淫、诈骗、帮信罪、掩饰隐瞒罪、职务犯罪、经济犯罪、网络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依托大量成功办案经验的积累,致力于为当事人争取取保候审、无罪释放、不批准逮捕、不起诉、缓刑、减轻处罚等最优辩护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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