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某受老乡请托,仅作为中间人介绍铜材买卖双方认识,未参与核心交易、未收取任何介绍费用,因上游铜材属于犯罪所得,蓝某被公安机关以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刑事拘留。肖响华律师介入后,围绕主观是否明知、客观行为性质、全案证据是否达到定罪标准开展辩护,先后向公安提交侦查阶段辩护意见、向检察院提交不予批准逮捕法律意见书,2026年9月11日,检察院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蓝某取保候审释放。
蓝某长期从事贸易行业,2024 年 11 月之后在深圳罗湖水贝从事贵金属交易。蓝某与胡某系多年老乡,胡某提出请蓝某帮忙介绍铜材买家,蓝某便将做金属回收生意的朋友阿强介绍给胡某认识。交易前蓝某主动询问胡某货物来源是否合法,胡某保证货源正当,买卖双方还签署书面保证书确认货源无问题。
整个交易过程,蓝某仅牵线、传递信息,没有参与价格谈判、没有经手货物交割,没有收取任何介绍费、佣金、好处费。后续应胡某的要求,蓝某帮忙联系他人协助完成部分现金换现。后经查实,案涉铜材系上游犯罪所得,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将中间人蓝某以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刑事拘留,羁押于东莞市第三看守所。其家属委托广东高宽律师事务所肖响华律师辩护。
据蓝某向辩护律师陈述:自己只是碍于老乡情面帮忙介绍,事前主动核实过货物合法性,得到对方书面保证,主观完全不知道这批铜材属于犯罪赃物;自己没有从中赚取一分钱收益;介绍、协助换现只是熟人之间中性帮忙行为,不存在窝藏、转移、掩饰隐瞒赃物的主观意图;水贝贵金属行业大额现金结算属于行业常态,自己将现金交易理解为商业周转习惯,并非协助掩盖犯罪。蓝某有稳定家庭,家中有三名未成年子女需要抚养,愿意配合公安机关全部调查工作。
本案核心争议焦点在于蓝某主观上是否明知涉案铜材属于犯罪所得。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成立必须以 “明知是犯罪所得” 为前提。 1、仅有交易存在现金结算这一客观异常表象,能否直接推定中间人主观明知赃物; 2、熟人之间无偿的居间介绍、信息传递,是否属于刑法意义上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 的行为; 3、在行为人已经尽到合理核实义务、取得货源保证书、未获利的情况下,全案证据能否达到 “证据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 的逮捕及定罪标准。
广东高宽律师事务所接受家属委托,肖响华律师多次前往东莞市第三看守所会见蓝某,核实全部案件细节,检索贵金属行业交易惯例类案,确立主观不明知、客观属于中性帮助行为、证据不足不应当逮捕的辩护总思路,分阶段开展辩护工作:
1.主观方面,论证蓝某不具备 “明知” 的犯罪故意 蓝某事前主动询问货源合法性,并且取得卖方书面保证书,已经尽到普通人合理注意义务;蓝某和双方是多年熟人,基于熟人信任,不能要求普通人对每一次民间交易做超限度背景调查;蓝某没有参与议价、货物交接等核心交易环节,缺乏识别货物违法的客观条件;全程未获取任何经济收益,缺少犯罪动因;水贝贵金属行业大额现金结算属于行业惯例,不能仅凭现金交易推定主观明知。现有证据无法排除蓝某确实不知情的合理怀疑。
2.客观行为层面,属于中性社交帮助,不构成掩饰隐瞒行为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客观行为要求达到与窝藏、转移、收购相当妨害司法追查的程度。蓝某的介绍行为公开,买卖双方自行磋商、完成货物交割;虽然协助联系换现,只是为促成交易提供生活便利,并非为切断赃物和上游犯罪的联系,不具备掩饰隐瞒赃物的性质。
3.证据层面,本案没有达到逮捕要求 “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标准 蓝某供述始终稳定,坚持自己不知情;手机微信聊天记录、货源保证书原件属于关键有利证据有待侦查机关完整调取核实;没有任何书证、证人证言证实蓝某知晓铜材是赃物;不能依靠交易方式异常进行有罪推论。
4.社会危险性层面,论证蓝某无羁押必要 蓝某系初犯,无前科劣迹,在东莞有固定住所,多名未成年子女需要抚养;到案之后全程配合侦查,不存在串供、毁灭证据、逃跑风险,采取取保候审完全可以防止社会危险性发生。
东莞市检察院充分审查全部案卷、律师提交的法律意见,综合全案证据,2026年9月11日依法作出: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蓝某主观明知涉案铜材系犯罪所得,不符合逮捕条件,依法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公安机关依法对蓝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当日蓝某得以释放。
本案属于典型的中间人无偿帮忙,被牵连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案件,对同类居间介绍、朋友帮忙类案件有参考意义:
一、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主观 “明知” 是罪与非罪的核心门槛。不能仅依靠交易表象异常(现金结算、熟人介绍)直接推定行为人主观明知,应当结合行为人职业背景、是否尽到核实义务、是否获利、参与交易深浅综合评判,必须达到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
二、熟人之间无偿居间介绍、传递信息的中性帮助行为,并不当然构成刑事犯罪。只有行为达到妨害司法机关追查赃物的程度,才纳入刑法打击范围。
三、该类案件一定要抓住37 天黄金辩护窗口期。尽早会见,梳理对当事人有利客观事实,及时调取聊天记录、书面保证等关键书证,分阶段向公安、检察院提交书面辩护意见,重点向检察院阐述不具备逮捕条件,是争取不批捕的关键。
四、普通人在社交、商业交往之中,即便碍于情面帮忙居间介绍,也应当主动核实交易标的来源合法性,保留沟通、核实证据,避免被上游犯罪牵连,卷入刑事风险。
案件说明:本文基于案卷材料客观描述,为普法参考,案件最终处理结果以司法机关正式文书为准。
律师介绍:
肖响华律师,广东高宽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律师,25年刑辩经验,累计办案3000余件,系广东省律师协会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东莞市律师协会副会长、东莞市第二看守所律师特约监督员。长期深耕东莞刑事案件一线,熟悉东莞公检法办案尺度。擅长刑拘紧急介入、看守所会见、37天取保、不批捕、不起诉、缓刑、轻罪辩护等全阶段刑事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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