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系涉嫌诈骗罪案件。汪某从事公积金提取居间中介业务,作为中间人传递客户资料并赚取差价,获利4万,因涉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律师介入后,围绕“客户系主动寻求服务且成功后付费,未陷入错误认识;汪某提供的是居间劳务,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本案缺乏诈骗罪典型被害人,定性存在重大争议”等核心观点展开辩护,向公安机关提交《侦查阶段辩护意见书》及《取保候审申请书》。2026年10月2日,公安机关依法对汪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当事人当日释放。
基本案情
汪某,无违法犯罪前科。自2025年5月起,汪某通过微信好友接触公积金提取业务。其角色定位为中间人,具体操作流程为:金融中介将客户资料转发给汪某,汪某再转交给上家“米玖”;“米玖”联系房东办理购房所需的公积金提取业务;提取成功后,客户将服务费转账给上家或房东,上家再将约定的差价通过微信转账给汪某。汪某自述共经手大额七八单、小额七八单,合计约14至15单,个人获利约人民币40000元。汪某确认从未接触过伪造的购房合同或发票,仅负责微信转发客户基本信息,未参与任何材料制作或审核环节。2026年9月4日,汪某在家中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9月5日被移送至东莞市第二看守所。家属委托广东高宽律师事务所肖响华律师辩护。
犯罪嫌疑人单方面陈述
据汪某本人向辩护律师陈述:其行为本质是居间介绍服务,而非虚构事实骗取财物;客户是在公积金成功提取到账后,基于自愿原则支付的服务费用,不存在被骗的情形;其仅赚取信息差和服务佣金,未直接参与伪造材料或欺骗公积金管理部门的具体操作环节;其始终认为该业务模式合法合规,对于上家具体如何操作提取业务(如是否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等)并不知情,也未参与策划;其此前无违法犯罪记录,愿意配合调查。
案件核心争议难点
本案定性存在重大争议。诈骗罪的核心构造在于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致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并处分财产。本案中,客户是主动寻求公积金提取服务的主体,明知需支付服务费且系“成功后付费”,客户支付费用的动机并非基于对“合法性”的错误认识,而是基于对“结果达成”的需求。本案缺乏诈骗罪所要求的典型“被害人”——客户提取的是其账户内属于自己的资金,并未因此遭受财产损失。汪某提供的是居间劳务,其获利性质是居间劳务报酬而非诈骗所得。其是否与上家存在诈骗的共同故意,是本案辩护的关键。
律师辩护策略
广东高宽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肖响华律师、刘鹏春律师负责该案,刘鹏春律师依法会见汪某,了解案情后,迅速确立以“论证定性存在重大争议、争取取保释放”为核心的辩护策略,向东莞市公安局提交《侦查阶段辩护意见书》及《取保候审申请书》:
案件结果
2026年10月2日,因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东莞市公安局依法对汪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当事人当日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释放。
实务总结
本案是一起因从事公积金提取居间中介业务被卷入诈骗犯罪的案件,辩护工作紧扣法条要件,从以下三个层面展开:
一、紧扣诈骗罪客观要件,论证客户未陷入错误认识、缺乏实质被害人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的核心构造在于欺骗行为→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财产损失。本案中,客户明知需支付服务费且系成功后付费,不存在“陷入错误认识”的前提;客户提取的是其账户内属于自己的资金,未遭受财产损失。缺乏诈骗罪所要求的典型“被害人”及实质财产损失,客体要件无法成立。
二、紧扣主观非法占有目的,论证其获利系居间劳务报酬
根据主客观相一致原则,诈骗罪的成立要求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汪某在业务链条中承担了信息传递、资料整理转发等具体工作,付出了劳动成本,其获得的收益是向上家赚取的小额差价,这是典型的居间佣金或劳务报酬。其确实促成了业务完成,具有真实的履约意愿和履约行为,并非意图无偿占有客户财物。
三、结合共同犯罪理论及社会危险性评估,论证无羁押必要
根据《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要求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汪某对于上家具体如何操作提取业务并不知情,未参与策划,缺乏诈骗的共同故意。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或者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可以取保候审。汪某系初犯、偶犯,到案后如实供述,涉案证据已固定,家属愿提供担保,采取取保候审足以保障刑事诉讼程序顺利进行。
本案提示:对于公积金提取等中介服务类案件,应严格区分民事违约、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的界限;审查诈骗罪时,应重点关注被害人是否陷入错误认识、是否遭受财产损失;对于提供居间服务、赚取劳务差价的中间人,应审慎认定其主观故意及共同犯罪地位;及时会见、精准提出法律意见,是争取当事人合法权益最大化的关键。
案件说明:本文涉案件基于客观事实描述,仅为专业普法,最终结果以司法文书为准。
律师介绍:
肖响华律师,25年刑辩经验,累计办案3000余件,系广东省律师协会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东莞市律师协会副会长、东莞市第二看守所律师特约监督员。长期深耕东莞刑事案件一线,熟悉东莞公检法办案尺度。
刘鹏春律师,2017年开始从事法律服务工作,累计办理数百宗刑事、合同、婚姻继承、债权债务及人身损害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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