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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某涉嫌强奸被刑拘,律师力辩获自由
【案件要旨】

本案核心争议在于,犯罪嫌疑人曹一(化名)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是否违背妇女意志,是否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的“强奸罪”。辩护律师团队通过及时介入、全面梳理案情、精准申请调取关键客观证据,并围绕“双方存在情感基础”“事发时被害人是否处于不知或不能反抗的醉酒状态”“全案无暴力胁迫行为”等核心维度构建辩护体系,成功说服检察机关认定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最终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实现了当事人于侦查阶段即被释放的良好结果。

【经办律师】

肖响华、刘鹏春,广东高宽律师事务所律师

【基本案情】

(一)案发经过

2024年3月24日晚,犯罪嫌疑人曹一与被害人李二(化名)及共同朋友陈三(化名)、李四(化名)等人在东莞市莞城万科城市广场Livehouse聚会。次日(3月25日)凌晨,曹一与被害人一同进入花蜜之家(南城宏远店)酒店房间,并发生性关系。后被害人男友将其接走。随后,被害人报案称其在醉酒状态下被曹一强奸。2024年3月26日,曹一因涉嫌强奸罪被刑事拘留。

(二)争议焦点

 双方关系基础:案发前双方是否存在暧昧关系及亲密行为,是否影响对“违背妇女意志”的认定。

被害人状态:发生关系时,被害人是否处于因醉酒而“不知反抗、不能反抗”的状态。

行为性质:是否存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

证据完整性:是否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排除双方自愿发生关系的合理怀疑。

【办案手记】

接受委托后,辩护律师团队立即制定了“以客观证据为核心,打破有罪推定”的辩护策略,并迅速开展以下工作:

第一时间会见:于2024年3月27日会见曹一,详细了解事发全过程、双方关系历史及关键证据线索。

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于2024年3月27日向东莞市公安局提交《取保候审申请书》,强调曹一无社会危险性。

主动调查与证据调取:系统梳理证据线索,并于第一时间向东莞市公安局提交《提请收集、调取证据申请书》,核心申请包括:

调取Livehouse、中央财津大厦、酒店等关键地点监控,以还原被害人行为状态;

调取曹一车辆(粤AC38677)行车记录仪音频,以固定双方在车内期间的对话与互动证据;

向证人陈三调取2023年5月所拍摄的双方亲密照片等证据,用以证明双方早有情感基础。

与检察机关深度沟通:在审查逮捕黄金期内,先后向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提交《关于建议对犯罪嫌疑人曹一不予批准逮捕的法律意见书》及《补充法律意见书》,从事实与法律层面系统论证本案不构成犯罪。

核心辩护观点如下:

(一)双方具备情感基础与自愿前提,无法排除合理怀疑

历史暧昧关系:2023年5月,双方初次见面时即有搂抱、亲吻等亲密行为,有证人陈三的照片为证。

事发当日主动互动:在Livehouse、车内、大厦门口、酒店等多个场合,被害人均有主动搂抱、亲吻曹一的暧昧、挑逗行为。申请调取的监控及行车记录仪是证明此节事实的关键。

(二)被害人醉酒状态未达“不知或不能反抗”的刑事证明标准

缺乏客观证据:全案无酒精检测报告这一直接证据证明被害人当时的醉酒程度。

存在长时间醒酒间隔:从酒吧离开、乘车、送人、至酒店清洗衣物到发生关系,历经半个多小时,被害人具备清醒可能。

事后行为表现正常:被害人退房时意识清醒、能与曹一正常沟通、并在大排档门口有说有笑地等待男友,此节有酒店监控等证据佐证,与遭受强奸后的常规反应严重不符。

(三)无任何暴力、胁迫或其他强制手段

全案证据,包括曹一的稳定供述及将调取的客观证据,均无法证明曹一实施了任何暴力、胁迫或足以使被害人不敢、不能反抗的其他手段。

(四)证据链条断裂,无法达到刑事定罪标准

本案定罪的唯一核心在于被害人陈述。在无客观证据印证,且存在大量反证表明双方可能自愿的情况下,仅凭单方陈述无法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证据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

【处理结果】

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充分采纳了辩护律师的意见,经审查认为本案证据不足,不符合逮捕条件,于2024年4月初依法对犯罪嫌疑人曹一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东莞市公安局随即解除对曹一的刑事拘留,并于2024年4月向其发放《释放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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