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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某与沈某离婚纠纷案:涉及家庭暴力、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及离婚损害赔偿
【案件要旨】

本案系涉及家庭暴力、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及离婚损害赔偿的典型离婚纠纷。核心争议在于家庭暴力事实的认定、财产分割是否应照顾无过错方、以及子女抚养权的归属。一审法院基于报警记录、医疗证明等证据认定被告存在家庭暴力,属过错方,判决财产按女方60%、男方40%比例分割,并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男方不服提起上诉,主张未实施家暴、财产应均分、子女应分别抚养。二审法院经审理,全面维持原判,确认家暴事实成立,财产分割比例及损害赔偿均予支持。

【经办律师】

刘鹏春,谢致远,广东高宽律师事务所律师

【基本案情】

(一)婚姻基础与感情破裂

原告唐某某与被告沈某某于2006年10月9日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二子:沈三(化名,2007年7月24日出生)、沈四(化名,2018年11月28日出生)。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因家庭琐事频发争吵,原告多次报警称遭受被告殴打、辱骂。2023年9月10日,双方分居,原告携二子共同生活。

(二)一审诉讼与认定结果

唐某某向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分割、损害赔偿等。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沈某某存在家庭暴力行为,构成过错;财产分割依法照顾女方及无过错方,按60%-40%比例分割;两子均由唐某某直接抚养,沈某某按月支付抚养费;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

(三)二审争议焦点

沈某某是否存在家庭暴力,是否构成过错;

财产分割比例是否适当,是否应均分;

子女抚养权是否应重新分配;

贵重首饰(足金金条)是否应折价补偿。

【办案手记】

接受委托后,代理团队围绕“固定家暴证据、强化子女抚养优势、精准计算财产补偿”三大核心,制定“证据夯实+法律精准适用”的诉讼策略:

一、证据链构建:锁定家庭暴力过错

针对被告否认家暴的抗辩,代理团队通过律师调查令重点收集并梳理:

1.报警记录(含接警时间、出警处理结果);

2.医疗诊断报告(头部挫裂伤、软组织挫伤等具体伤情);

3.心理测评报告(中度抑郁症);

4.分居证明(2023年9月起两子随原告生活)。

通过上述证据形成完整链条,证明被告长期实施暴力行为导致原告身心受损,符合《民法典》第1079条“感情确已破裂”及第1091条“家庭暴力”的损害赔偿要件。

二、子女利益最大化:强化抚养合理性

针对被告争夺长子抚养权的主张,代理团队重点举证:

1.长子书面意愿书(明确表示愿随母生活);

2.两子日常生活照片、教育费用支付凭证(证明原告长期实际抚养);

3.原告经营个体工商户的收入证明(月收入约5000元,具备抚养能力);

4.被告自述收入较低(月约2000元)且未举证更高收入的反证。

结合《民法典》第1084条“尊重八周岁以上子女意愿”及“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成功说服法院支持原告抚养两子的诉求。

三、财产分割精细化:平衡过错与实际

针对共同财产分割,代理团队采取“分项核算+过错比例”策略:

1.房产:通过竞价确定东莞房产价值(150万元),结合购房成本(首付、税费、已还贷款)及贬值率,按60%比例计算补偿款;重庆房产按双方确认的现值(60万元)及分割比例核算。

2.车辆:双方确认各自名下车辆价值(原告车18.8万元、被告车1.5万元),按比例计算差额补偿。

3.贵重物品:针对50克足金金条,结合被告“金条存放于共同住所且未报警”的矛盾陈述,主张其未尽保管义务,应补偿原告。

【处理结果】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6月23日作出(2025)粤19民终****号民事判决:

(一)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一审判决全部生效,包括:

准予双方离婚;

两子由唐某某直接抚养,沈某某按月支付抚养费各1500元;

财产按唐某某60%、沈某某40%比例分割,沈某某支付房屋补偿款合计575,795.45元;

沈某某支付足金金条折价补偿款12,000元;

沈某某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

双方名下信用卡债务各自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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