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4月3日、4月30日,东莞市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科技”)与湖南某某医疗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医疗”)先后签订两份《服装代加工协议》,约定由东莞科技按湖南医疗提供的“医用一次性使用防护服”标准及样品生产防护服,并对数量、规格、价款、质量等作出明确约定。
2020年4月至6月:东莞科技累计交付防护服466,111件;
湖南医疗支付加工费15,019,015元,剩余款项未付;
2020年7月:湖南医疗单方委托广州检验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对货物进行检测,出具《检验检测报告》,显示部分项目不合格;
湖南医疗对剩余294,560件货物进行证据保全公证;
双方就货款支付与退货事宜协商未果,遂诉至法院。
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加工费人民币1124909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提起反诉,反诉请求:1、判令原告对295081件一次性医用隔离服承担退货责任,并退还被告加工费6164675元;2、判令原告赔偿被告损失10411.2元;3、本案全部反诉费用由原告承担。
庭审中,原告对被告提交的广州检验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提出异议,对三性不确认,认为系被告单方面委托,检材的关联性无法确认,法院向原告反复询问是否申请重新鉴定,原告明确表示不申请重新鉴定。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协议合法有效,依法应当全面适当履行。关于产品质量问题,被告提供的《检验检测报告》结论为原告提供的货物明显不符合质量要求,原告虽然提出异议,但未提供有效证据予以反驳,且明确表示不申请司法鉴定重新进行检测,理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认定原告提供的防护服质量不合格,并据此判决:一、驳回原告本诉的全部诉讼请求;二、判决原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返还被告加工费6183710元;三、本案所涉货物294560件由原告自全额返还本判决第二项确定的加工费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提取,被告应予配合;四、驳回被告的其他反诉请求。本案诉讼受理费8972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27510元,合计122230元,由原告负担
单方委托的《检验检测报告》能否作为认定产品质量的惟一依据;
申请司法鉴定的责任应由哪一方承担;
一审法院是否错误适用举证责任分配原则。
在接受东莞科技委托后,代理律师肖响华通过对一审败诉判决的深度剖析,识别出案件逆转的关键在于推翻原审对“单方鉴定+未重新鉴定=质量不合格”的逻辑认定,遂制定“类案引路+举证责任重构”的复合诉讼策略:
一、精准识别一审裁判逻辑谬误
代理律师指出,一审法院将申请重新鉴定的责任错误分配给原告,违背“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
湖南医疗主张货物质量不合格,应就其主张承担举证责任;
单方鉴定报告因检材来源、程序瑕疵等问题,不具备当然的证明力;
原告对报告提出合理质疑后,举证责任并未转移,法院不应以原告未申请重新鉴定为由直接采信对方单方报告。
二、类案检索赋能:构建权威裁判观点支撑
为强化法理论证,代理律师组织团队进行系统性类案检索,最终锁定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申2462号民事裁定,其裁判要旨明确指出:
“《证据规则》第二十八条是对另一方可以申请重新鉴定的肯定,并未免除承担举证责任当事人申请鉴定的责任。提出司法鉴定申请的责任,应归属于对需要鉴定事项承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
该案例与本案在“单方鉴定效力”与“鉴定责任归属”问题上高度契合,为二审法院纠正一审错误提供了直接、权威的裁判依据。
三、构建“举证责任—鉴定申请—败诉风险”三位一体的法律论证
代理律师在二审中系统阐述:
举证责任不可转嫁:质量异议属被告主张,应由其完成举证;
单方报告不具备终局性:如对方不认可,应通过司法鉴定补强;
责任归属清晰:申请鉴定的义务仍在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5月5日作出(2022)湘XX民终XXX号民事裁定:
(一)裁定撤销一审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发回重审后,经法院组织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由湖南医疗支付剩余部分加工费,东莞科技无需承担退货及返款责任,实现案件根本性逆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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