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要旨】
本案核心争议在于行为人胡某某通过网络销售用于制造气枪铅弹的模具(俗称“母鸡”),其行为是否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非法制造枪支、弹药罪”。辩护人从主观认知、客观行为、证据标准、社会危害性等角度提出系统性辩护意见,主张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构成刑事犯罪。公安机关最终采纳辩护意见,认定胡某某行为不构成犯罪,于2026年2月15日依法释放胡某某,使其在除夕前与家人团聚。
【经办律师】
肖响华,黄耀彬,广东高宽律师事务所律师
【基本案情】
(一)案发经过
2026年1月19日,胡某某在东莞市大朗镇被公安机关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涉嫌罪名为“非法制造枪支、弹药罪”。其行为被指控为:通过抖音平台直播展示用于制造气枪铅弹的模具(“母鸡”),通过微信沟通、顺丰代收货款的方式销售,累计销售8套,获利约1万元。
(二)争议行为细节
胡某某供述称:模具从林某某处购入后转售,交易流程为:客户通过抖音加微信→沟通型号数量→将订单信息发给林某某→林某某直接发货→顺丰代收货款后返款至其支付宝;直播中未明确宣传用途,客户“心知肚明”,亦有客户称可用于制作“钓鱼铅坠”;胡某某到案后稳定供述交易过程,配合公安机关指认上家,无前科劣迹。
公安机关未查获任何终端买家,亦未查获任何利用该模具生产的气枪铅弹成品;
【办案手记】
接手本案后,辩护律师肖响华、黄耀彬迅速开展以下工作:第一时间会见当事人,了解案件事实与主观认知;梳理涉案交易流程、上家信息、电子数据等关键线索;研判相关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撰写《侦查阶段辩护意见书》及《取保候审申请书》,围绕主观明知、证据完整性、社会危害性等核心问题展开系统论证。
辩护律师提出以下核心辩护观点:
(一)主观上无非法制造弹药的故意
胡某某未参与任何制造行为,仅转售模具,属“销售工具”而非“制造弹药”;
其主观上对模具是否可用于制弹认知模糊,部分客户称可用于制作“钓鱼铅坠”,存在合法用途解释空间;
无证据证明胡某某明知买家将用于制弹,更无证据证明其与买家存在制造合意。
(二)客观行为不构成“制造弹药”
胡某某未实施任何灌注铅料、压制成型等实质制造行为;
涉案模具是否为“专用制弹工具”未经法定鉴定,其法律属性不明;
无任何成品铅弹被查获,无法证明其行为已造成实际危害结果。
(三)证据链条断裂,未达刑事证明标准
无实物证据(铅弹)证明制造行为已完成;
无鉴定意见证明模具属“枪支散件”或“专用制弹工具”;
无终端买家证言或成品数量证据,无法证明铅弹数量已达入罪标准(500发以上);
全案证据仅能证明销售行为,无法证明制造弹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
(四)社会危害性显著轻微,无逮捕必要
销售数量仅8套,获利约1万元,规模小、情节轻;
无证据证明铅弹已实际制造并流入社会;
胡某某系初犯,到案后配合调查,认错态度良好;
其患有高血压,身体状况不适宜长期羁押。
【处理结果】
公安机关经全面审查后认为,胡某某的行为虽涉嫌行政违法,但缺乏制造弹药罪的客观行为与主观故意,亦无证据证明其行为已造成实际危害后果,不符合《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构成要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对胡某某撤销刑事案件,并于2026年2月15日依法释放。胡某某得以在除夕前与家人团聚,案件由刑事程序转为行政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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