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核心争议在于被告人黎某某通过网络直播平台进行淫秽表演并向特定用户发送淫秽视频的行为,是否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规定的“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以及在侦查阶段如何通过精准法律论证争取不批准逮捕,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不同意适用缓刑的情况下,如何在法院阶段成功争取缓刑判决。辩护律师通过侦查阶段提交无罪辩护意见、审查逮捕阶段提交不予批捕律师意见书、审判阶段提出量刑从宽及缓刑适用理由,最终实现不批捕+缓刑的双重突破。
肖响华、刘鹏春,广东高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黎某某,女,1985年12月13日出生,初中文化,无业。2025年3月起,其在东莞市常平镇某某花园****小区住处,使用手机应用“多彩”和“直播助手”注册账号,以显露裸体、摸胸、自慰等形式进行淫秽直播,吸引观众打赏。直播中,刷“跑车”的观众可添加其QQ,通过QQ发送自拍淫秽视频或进行裸聊。至被抓获,黎某某共向7名QQ好友发送淫秽视频12段(经鉴定属淫秽物品),获利共计7414元(其中1459元未提现,40元为QQ裸聊获利,5915元为直播提现)。公安机关侦查中录制其直播视频8段(经鉴定属淫秽物品)。
·2025年5月12日:黎某某被羁押;
·同年5月13日:被刑事拘留;
·同年6月18日:因检察院不批准逮捕,被取保候审;
·同年8月21日:案件移送审查起诉,继续取保候审;
·同年10月15日:退缴违法所得7414元,预缴罚金15000元;
·同年10月16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
辩护人第一时间介入,提出以下核心意见: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1号)第一条,黎某某行为未达任何入罪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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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罪指标 |
法定标准 |
本案事实 |
达标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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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播淫秽视频数量 |
≥20个 |
4个 |
未达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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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所得 |
≥1万元 |
约1000元(传播直接获利) |
未达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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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被点击数 |
≥1万次 |
观众3-4人 |
未达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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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员数 |
≥200人 |
无会员制 |
未达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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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合标准 |
两项一半以上 |
视频4个(20%)、违法所得1000元(10%) |
未达标 |
黎某某系个人独立运营,未组织他人表演,不符合《刑法》第三百六十五条“组织他人进行淫秽表演”的构成要件。
·证据已固定,无串供、毁证风险;
·可能判处较轻刑罚(拘役、罚金或缓刑);
·无社会危险性,系初犯、偶犯,有固定住所,愿意配合调查。
结果: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采纳辩护意见,于2025年6月18日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黎某某当日获释。
案件不批准逮捕后,公安机关补充调取了关键证据,并将案件移送审查起诉。辩护律师经全面审查后认为,在案证据已基本达到定罪标准,遂建议并指导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黎某某随后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主动退缴违法所得7414元,充分展现了悔罪态度。
然而,检察机关在起诉书中提出的量刑建议为“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十一个月,并处罚金”,并明确表示不同意适用缓刑,给后续辩护工作带来了新的挑战。
辩护人在一审中围绕以下四个方面,全面论证缓刑适用条件:
·传播范围限于7人,视频12段,获利7414元;
·未造成广泛传播或严重后果;
·远低于“情节严重”标准。
·侦查阶段即如实供述;
·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
·主动退赃7414元,预缴罚金15000元。
初犯、偶犯,无前科;
取保候审期间表现良好;
已深刻认识错误,承诺不再从事类似行为。
需抚养未成年子女吕某某(2009年出生);
家庭经济困难,丈夫收入微薄;
若判处实刑,将导致家庭破裂、未成年人失管。
村委会出具《情况说明》,证明其居住表现良好,适用缓刑对社区无不良影响。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于2025年10月16日作出(2025)粤1973刑初3345号刑事判决:
一、被告人黎某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已预缴);
二、退缴的违法所得7414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三、作案工具手机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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