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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杨某“六合彩”写单涉嫌“开设赌场”辩护成功“不批捕释放”

【案件要旨】

本案核心争议在于犯罪嫌疑人杨某某收受“六合彩”投注的行为,应定性为开设赌场罪还是赌博罪,以及其涉案金额是否达到刑事立案追诉标准。辩护律师从行为特征、参赌人员范围、经营模式等维度对罪名定性提出异议,并重点论证涉案赌资、人数、获利均未达到赌博罪立案标准,同时结合当事人认罪认罚、无社会危险性等情节,在审查逮捕阶段成功推动检察机关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本案对“六合彩”类赌博案件中罪名区分、立案标准适用及捕前辩护的策略选择具有典型参考意义。

【经办律师】

肖响华、王健强,广东高宽律师事务所律师

【基本案情】

(一)案发经过

2025年10月起,犯罪嫌疑人杨某某通过微信接受参赌人员“六合彩”投注,后将赌资转给上家,并按投注金额收取3%的“回水”作为提成。2026年1月14日,杨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

(二)刑事强制措施启动

2026年1月15日,公安机关以杨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对其刑事拘留,羁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杨某某家属委托刑辩锋律师团队担任其侦查阶段辩护人,介入案件。

(三)关键争议焦点

本案核心争议在于:一是杨某某的行为应定性为开设赌场罪还是赌博罪;二是若构成赌博罪,其涉案赌资、人数、获利是否达到刑事立案追诉标准;三是是否符合逮捕条件及有无社会危险性。

(四)辩护目标与时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对拘留人员提请逮捕的最长期限为30日,检察机关审查批捕期限为7日。辩护目标聚焦于在审查逮捕期限内,促使检察机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不符合逮捕条件,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办案手记】

接受委托后,辩护律师以“罪名之辩”与“立案标准之辩”为双主线,系统推进捕前辩护工作:

第一步:快速会见,锁定关键事实

介入案件后,辩护律师第一时间前往东莞市第二看守所会见杨某某,详细了解其收受投注的起始时间、参赌人员来源、投注方式、资金流转模式及获利情况。杨某某明确表示:参赌人员均系其在日常生活中打麻将认识的朋友,共计2人;其仅通过微信收受投注后转给上家,无固定赌博场所,无雇佣人员,未向社会公开招揽投注;截至案发,收受赌资约1万元,获利约300元。上述事实为后续定性论证提供了核心支撑。

第二步:法律检索与要件分析

通过梳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赌博罪、开设赌场罪)、《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四十三条(赌博罪立案追诉标准),辩护律师明确:开设赌场罪与赌博罪在参赌人员开放性、场所固定性、经营组织性上存在本质区别;赌博罪的立案追诉标准为“组织三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累计五千元以上”或“赌资累计五万元以上”或“参赌人数累计二十人以上”。本案若定性为赌博罪,涉案金额、人数均未达到追诉标准。

第三步:提交取保候审申请,争取程序突破

2026年1月下旬,辩护律师向公安机关提交《取保候审申请书》,提出:杨某某行为不符合开设赌场罪特征,涉案金额未达赌博罪立案标准,无社会危险性,且家庭有年幼子女需要照料。虽公安机关未直接取保候审,但该申请为后续向检察机关提出不批捕意见奠定了事实与法律基础。

第四步:跟踪审查批捕,精准提交法律意见

2026年2月上旬,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批捕。辩护律师第一时间联系检察院案管部门,确认承办检察官信息,并结合会见情况,于审查批捕期间向检察机关提交《关于建议对犯罪嫌疑人杨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一案不予批准逮捕的法律意见书》,核心观点如下:

1罪名定性错误杨某某仅向2名特定人员收受投注,无固定场所,无组织经营,不符合开设赌场罪的“开放性”“固定性”“组织性”特征,应定性为赌博罪。

2未达立案标准:涉案赌资约1万元、抽头渔利约300元、参赌人员2人,均未达到赌博罪“赌资五万元”“抽头渔利五千元”“参赌人数二十人”的立案追诉标准,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

3无逮捕必要性杨某某系初犯、偶犯,涉案时间短,认罪认罚,无社会危险性,且家庭有未成年子女需要照料,符合取保候审条件。

第五步:检察机关采纳辩护意见,作出不批捕决定

检察机关经审查,采纳辩护律师主要意见,认为杨某某涉案情节不符合逮捕条件,于2026年2月12日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公安机关同日依法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杨某某2026年2月13日释放。

【处理结果】

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现有证据显示杨某某收受投注的人员仅为2名特定人员,涉案赌资约1万元,获利约300元,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的逮捕条件,亦未达到赌博罪立案追诉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决定对杨某某不予批准逮捕。公安机关依法释放杨某某,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法律评析】

本案系“六合彩”类赌博案件中罪名区分与立案标准适用的典型争议案件,核心法律适用要点如下:

1. 开设赌场罪与赌博罪的区分认定

开设赌场罪要求行为人具有“经营性”“组织性”和“开放性”,如设置固定场所、制定规则、雇佣人员、面向社会不特定人员招揽参赌。而赌博罪中的“聚众赌博”则表现为组织特定熟人群体临时性参赌,缺乏长期经营特征。本案中,杨某某仅向2名熟人收受投注,无固定场所、无组织架构,应依法认定为赌博罪,而非开设赌场罪。

2. 刑事立案追诉标准的严格适用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四十三条明确规定了赌博罪的立案追诉标准。本案涉案赌资约1万元、抽头渔利约300元、参赌人数2人,三项核心指标均远低于法定追诉标准,依法不应作为刑事案件处理。

3. 逮捕必要性的实质审查

逮捕作为最严厉的强制措施,以“社会危险性”为必要条件。本案中,杨某某无犯罪前科,涉案时间极短,认罪认罚,且家庭有未成年子女需要照料,采取取保候审足以保障诉讼顺利进行,符合“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

本案处理体现了刑法罪刑法定原则、刑事诉讼法证据裁判规则及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捕前辩护中的综合运用,对同类案件的罪名定性、立案标准审查及强制措施适用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成果交付】

1《关于建议对犯罪嫌疑人杨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一案不予批准逮捕的法律意见书》(广东高宽律师事务所出具);

2《取保候审申请书》(广东高宽律师事务所出具);

3《不批准逮捕决定书》(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作出);

4《取保候审决定书》(东莞市公安局作出);

5《释放证明书》(东莞市第二看守所出具)。

【代理感言】

“37天黄金救援期”是捕前辩护的关键窗口。本案中,辩护律师没有囿于侦查机关移送的罪名,而是回归行为本质,从罪名定性、立案标准、社会危险性三个维度构建递进式辩护体系,成功推动检察机关在审查批捕阶段作出不批捕决定。实践证明,捕前辩护的价值不仅在于“不捕”的结果,更在于通过专业法律分析,引导司法机关在“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关键节点作出审慎判断。作为辩护律师,我始终坚信:精准的法律适用、扎实的证据分析、理性的沟通策略,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最坚实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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