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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 魏某某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精准辩护,金额从200万降至37万,轻判

【案件要旨】

本案系一起电信网络诈骗下游“车手”案件的典型辩护范例。核心争议在于:被告人魏某某是否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涉案金额如何认定,以及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如何界定。经辩护律师从证据链条、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等维度进行系统论证,法院最终采纳辩护意见,成功排除第三宗犯罪事实,将指控金额从约200.8万元大幅降低至37万元,并认定魏某某系从犯,依法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本案体现了刑事辩护中“精准切入、逐项击破”的策略价值,尤其是在上游诈骗未遂情形下对下游犯罪构成要件的精准把握。

【经办律师】

肖响华,广东高宽律师事务所律师

【基本案情】

(一)涉案行为概况

被告人魏某某,男,19**2月8日出生,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25年3月中旬,魏某某根据上家“飞龙在天”指示,驾驶车牌号为粤A3F**S的黑色丰田小车,在广州市番禺区大石105国道御峰国际附近,对接欧阳某某14岁)、赖某某14岁)、陈某某13岁)等人收取被电信网络诈骗被害人交付的现金。上家指示欧阳某某等人以U币承兑商身份对接被害人收取现金,再将现金交给魏某某魏某某根据上家指示将现金转移。

(二)指控事实与证据

公诉机关指控魏某某2025年3月中旬至3月27日期间,接收欧阳某某等人交付的约200.8万元被骗资金,涉及三宗具体犯罪事实:

12025年3月21日陈某某在东莞市南城街道恒大雅苑西门附近,收取被害人王某某被骗资金7万元,后到广州市番禺区浙江奶油草莓园附近交给魏某某

22025年3月24日陈某某在韶关市浈江区莱斯酒店,收取被害人杨某某被骗资金30万元,后到广州市番禺区浙江奶油草莓园附近交给魏某某

32025年3月24日:被害人谢某意识到被骗后,与诈骗分子约定在南城街道国际公馆交付45万元,诈骗分子指示欧阳某某取款后交给魏某某欧阳某某取款时被当场抓获,45万元返还谢某

42025年3月26日22时许,公安机关在广州市番禺区大石105国道御峰国际附近将魏某某抓获,当场缴获现金5万元、手机一部。

(三)诉讼进程

2025年3月26日魏某某被羁押;

同年3月27日:被刑事拘留;

同年4月30日:被逮捕;

同年6月24日:案件移送审查起诉;

同年10月23日:公诉机关提起公诉,指控魏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情节严重;

同年12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涉案金额37万元,魏某某系从犯,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

【办案手记】

一、精准剖析证据链条,逐项瓦解指控事实

辩护律师接受委托后,全面查阅案卷材料,发现公诉机关指控所依据的证据体系存在重大缺陷,尤其是在言词证据的印证性、时间地点的一致性、辨认程序的合法性等方面存在诸多矛盾。辩护人决定采取“逐项击破”策略,针对三宗事实分别提出质疑。

(一)第一宗(7万元):言词证据孤立,时间地点矛盾,辨认链条断裂

孤证问题陈某某指认交付7万元给魏某某,但魏某某坚决否认,且无监控录像、生物痕迹等客观证据佐证,属于“一对一”孤证,依法不能单独定案。

时间矛盾魏某某始终供述其仅于2025年3月26日有一次接收行为,与指控的3月21日交付时间完全不符。

地点差异:被害人王某某陈述取款地点为“恒大雅苑西北门”,而陈某某“西门”,存在不一致。

辨认断裂王某某未辨认出陈某某陈某某虽辨认出魏某某,但无法排除指认诱导可能,且辨认时陈某某法定代理人不在场,程序合法性存疑。

物证缺失:扣押的5万元现金与指控7万元金额不符,无冠字号比对,无法建立关联。

(二)第二宗(30万元):时间细节矛盾,辨认程序瑕疵

时间矛盾陈某某称取款时间为“早上”,而被害人杨某某“15时许”,二者无法吻合。

地点模糊陈某某仅称交款地点为“番禺的一个草莓园”,与指控的“浙江奶油草莓园”不完全一致。

辨认瑕疵杨某某虽辨认出陈某某,但从未对魏某某进行辨认,无法建立魏某某与该事实的关联;陈某某魏某某的辨认同样存在法定代理人缺失的程序瑕疵。

(三)第三宗(45万元):上游诈骗未遂,无犯罪所得,不构成犯罪

辩护律师敏锐地发现,第三宗事实存在根本性的法律构成缺陷,遂将其作为重点突破方向:

1. 上游诈骗犯罪处于未遂状态,未产生刑法意义上的“犯罪所得”

被害人谢某在意识到被骗后,主动联系诈骗分子并报警,欧阳某某前往取款时即被当场抓获,45万元现金始终未脱离被害人控制。根据刑法理论,诈骗罪的既遂以被害人交付财物、行为人取得控制为标准。本案中,诈骗分子并未实际取得该笔款项,属于因意志以外原因未得逞,依法应认定为诈骗未遂。

2. 无犯罪所得,则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构成要件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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