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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I李某为他人设置赌博机提供场所涉嫌开设赌场罪案,成功取保候审,重获自由

【案件要旨】

本案核心争议在于犯罪嫌疑人李某某作为烧烤店经营者,允许他人将赌博机放置于其店内阁楼,其行为应如何定性,以及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与作用。经辩护律师从主观目的、客观行为、共同犯罪地位、司法解释适用条件等维度综合论证,公安机关采纳辩护意见,认定李某某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依法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李某某重获自由。本案对厘清“为他人设置赌博机提供场所”行为的定性标准,及捕前辩护在“主从犯认定”与“羁押必要性审查”中的程序价值具有典型参考意义。

【经办律师】

肖响华、王健强,广东高宽律师事务所律师

【基本案情】

(一)案发经过

李某某系广东省东莞市横沥镇“东北***烧烤”店铺经营者。2025年12月,一名常来光顾烧烤店的客人“小洋”以外界天气寒冷为由,提出将赌博机(俗称“老虎机”)放置于李某某烧烤店的阁楼内。李某某本着可能借此为烧烤店带来客源的想法,同意“小洋”将三台赌博机放置在阁楼内,其中仅有一台能正常使用,另外两台因故障未投入使用。李某某未收取任何场地费用,仅因玩家弄脏店铺卫生,偶尔收到“小洋”给予的少量搞清洁“辛苦费”,总计约300元。

(二)刑事强制措施启动

2026年1月8日,公安机关将李某某抓获,次日以涉嫌开设赌场罪对其刑事拘留,羁押于东莞市看守所。李某某家属委托刑辩锋律师律师担任其侦查阶段辩护人,介入案件。

(三)关键争议焦点

本案核心争议在于:李某某作为烧烤店经营者,允许他人将赌博机放置于店内阁楼,其行为是否构成开设赌场罪?若构成犯罪,其在共同犯罪中应如何认定地位与作用?是否符合取保候审条件?

(四)辩护目标与时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提请逮捕的最长期限为30日,检察机关审查批捕期限为7日,即“37天黄金救援期”。辩护目标聚焦于在侦查阶段通过捕前辩护,促使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认定李某某符合取保候审条件,变更强制措施。

【办案手记】

接受委托后,辩护律师以“罪名定性—地位认定—强制措施”为递进式辩护框架,系统推进捕前辩护工作:

第一步:快速会见,全面掌握案情

介入案件后,辩护律师第一时间前往东莞市看守所会见李某某,详细了解其与“小洋”的关系、赌博机放置经过、参与程度、获利情况以及对行为的认知。李某某明确表示:其同意放置赌博机的主要目的是希望借此为烧烤店带来客源,而非直接从赌博活动中牟利;其仅提供了场所,未参与机器的购买、设置、维护、利润分配等核心经营环节;仅因卫生清理获得约300元“辛苦费”,未参与赌资分成。此次会见为后续辩护策略提供了关键事实支撑。

第二步:法律检索与要件分析

通过梳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4〕19号)第二条(定罪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从犯)等规定,辩护律师明确:设置赌博机开设赌场罪的入罪标准为设置赌博机10台以上,或违法所得累计5000元以上,或赌资累计5万元以上,或参赌人数累计20人以上等情形。本案中,李某某处仅有一台能正常运行的赌博机,涉案流水尚未明确达到上述标准;即便构成犯罪,李某某仅提供场所、未参与核心经营,依法应认定为从犯。

第三步:主动沟通,掌握案件动态

针对侦查阶段信息不对称问题,辩护律师多次主动联系办案机关,了解案件侦查进展、已收集证据类型(如转账记录、赌博机数量、涉案流水等),并提示办案机关注意李某某的从犯地位及情节轻微性。通过沟通,律师获悉:公安机关已调取李某某“小洋”之间的转账记录,但2025年12月之前的流水与本案无关;涉案赌博机仅有一台正常使用,违法所得尚在核查中。

第四步:提交取保候审申请,争取程序救济

基于会见及沟通情况,辩护律师于2026年1月22日向公安机关提交《取保候审申请书》,提出:李某某主观上缺乏营利目的,客观行为系辅助性质,涉案情节显著轻微,可能判处较轻刑罚;其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有固定住所和职业,无社会危险性;且其系家庭主要经济来源,继续羁押将导致家庭陷入严重困难。该申请为后续取保候审决定奠定了事实与法律基础。

第五步:递交法律意见书,强化说理沟通

2026年1月22日,辩护律师同步向公安机关提交《关于李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一案的法律意见书》,核心观点如下:

1行为定性分析李某某仅提供场所,未参与赌博机的购买、设置、维护、利润分配等核心经营环节,其行为更符合“为他人开设赌场提供场所”的辅助性角色。涉案赌博机仅有一台能正常运行,违法所得约300元,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可能尚未达到入罪标准。

2主观目的分析李某某同意放置赌博机的主要目的是希望借此为烧烤店带来客源,而非直接从赌博活动中牟利。其获得的“辛苦费”性质更接近于劳务补偿,而非“抽头渔利”或经营分红。其小学文化程度,法律意识淡薄,主观上缺乏明确的犯罪故意。

3从犯地位认定:即便认定构成犯罪,李某某在共同犯罪中仅起辅助作用,依法应认定为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4取保候审条件李某某可能判处较轻刑罚,无社会危险性,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取保候审条件。

第六步:跟进案件进展,促成取保决定

提交法律意见书后,辩护律师持续跟进案件进展,与办案单位保持沟通,强调李某某的从犯地位、情节轻微性及家庭特殊困难。2026年2月8日,公安机关作出取保候审决定,李某某当日释放。

【处理结果】

公安机关经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决定对其取保候审,期限从2026年2月8日起算。李某某于当日释放,由保证人宁某某履行监督义务。

【法律评析】

本案系“为他人设置赌博机提供场所”类案件的典型争议案件,核心法律适用要点如下:

1. 开设赌场罪的入罪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4〕19号)第二条明确规定,设置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构成开设赌场罪需达到设置赌博机10台以上,或违法所得累计5000元以上,或赌资累计5万元以上,或参赌人数累计20人以上等情形。本案中,李某某处仅有一台能正常运行的赌博机,违法所得约300元,涉案情节可能尚未达到法定入罪标准。

2. 共同犯罪中从犯的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本案中,李某某仅提供场所,未参与赌博机的购买、设置、维护、利润分配等核心经营环节,在共同犯罪中明显起辅助作用,依法应认定为从犯。

3. 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对于“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审。本案中,李某某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有固定住所和职业,无社会危险性,符合取保候审条件。

本案处理体现了刑法罪刑法定原则、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及“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在捕前辩护中的综合运用,对类似“为他人设置赌博机提供场所”案件的定性、从犯认定及强制措施适用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成果交付】

1《关于李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一案的法律意见书》(广东高宽律师事务所出具);

2《取保候审申请书》(广东高宽律师事务所出具);

3《取保候审决定书》(东莞市公安局出具);

4《释放证明书》(东莞市看守所出具)。

【代理感言】

“37天黄金救援期”是捕前辩护的关键战场。本案中,辩护律师没有局限于侦查机关移送的罪名框架,而是从主观目的、客观行为、共同犯罪地位、司法解释适用条件等维度构建递进式辩护体系,成功推动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作出取保候审决定。实践证明,捕前辩护的价值不仅在于“取保”的结果,更在于通过专业法律分析,引导司法机关在“罪与非罪”“主从犯认定”“羁押必要性”等关键节点作出审慎判断。作为辩护律师,我始终坚信: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专业辩护,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最有力的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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