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3月25日,张某(化名)因涉嫌聚众淫乱罪被东莞**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因张某在十余年前偶然参与过一次私密聚会。辩护律师从“非首要分子”“非多次参加者”“情节显著轻微”“已过追诉时效”及“证据严重不足”五个维度展开论证,明确指出张某的行为依法不构成犯罪,且存在法定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在侦查阶段,肖响华主任律师向公安机关提交了系统、详尽的《侦查阶段辩护意见书》,成功说服办案机关采纳“情节显著轻微且已过追诉时效”的辩护观点,2026年4月24日依法对张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张某获释。
肖响华、肖梦琪,广东高宽律师事务所律师
据张某陈述,十余年前,其通过QQ结识的网友“侯老弟”主动邀约其参加一次聚会。聚会共五人(三男两女)先在饭店吃饭,张某结账。饭后其中一男离开,剩余两男两女前往“侯老弟”开设的双床房酒店房间。在房间内,四人各自成对分开,一对一发生性关系,无多人群交、无交叉。张某未组织、未策划、未指挥,仅作为受邀参与者。活动结束后各自离开。此后十余年间,张某未再参与任何类似活动。2024年,张某与他人的QQ聊天记录中出现“上次五个人玩得很开心”等模糊表述,以及他人邀约“聚会”但张某均未实际赴约的内容。
2026年3月25日,张某因涉嫌聚众淫乱罪被东莞市公安局**分局刑事拘留。张某家属委托广东高宽律师事务所肖响华主任律师担任其侦查阶段辩护人。
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张某仅参与一次十余年前的私密活动,且非组织者,其行为是否构成聚众淫乱罪?若构成,是否已超过五年的追诉时效?全案仅有张某供述及模糊聊天记录,是否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刑事证明标准?
本案辩护目标聚焦于在侦查阶段(刑事拘留后30日内),通过向公安机关提交《侦查阶段辩护意见书》,争取办案机关依法撤销案件或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避免错误羁押。
辩护律师以“争主体、驳要件、攻时效、促取保”为核心策略,紧扣“首要分子”“多次参加”“追诉时效”三大聚众淫乱罪关键要件,系统推进辩护工作:
第一步:紧急会见,固定核心事实。
2026年4月19日(接受委托后次日),辩护律师即前往东莞市第二看守所会见张某。历时三小时的会见中,律师重点核实了以下细节:张某参与活动的具体次数(仅一次);其在活动中的角色(被动受邀,未组织、未策划、未出资开房);活动场所的私密性(酒店房间);活动中是否存在对外传播(无拍照、录像、直播);十余年间有无其他类似行为(无);QQ聊天记录中他人邀约是否实际成行(均未赴约)。张某明确表示:其仅参与一次,非组织者,且对法律定性为聚众淫乱罪无异议,但认为自己不应作为“首要分子”或“多次参加者”被追诉。此次会见为后续辩护策略提供了关键事实基础。
第二步:法律检索与要件解构。
通过梳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一条(聚众淫乱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追诉时效期限)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八十六条(犯罪已过追诉时效应当撤销案件),辩护律师明确:聚众淫乱罪的入罪主体仅限于“首要分子”或“多次参加的”人员;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追诉时效为五年;仅有一次参与且非组织者,依法不构成犯罪。
第三步:精准提交书面辩护意见,系统阐述无罪理由。
2026年4月20日(会见次日),辩护律师即向东莞市公安局正式提交《关于建议对张某涉嫌聚众淫乱罪一案撤销案件的辩护意见》。该意见书从四个维度展开论证:(1)张某既非“首要分子”亦非“多次参加者”,不符合犯罪主体要件;(2)案涉唯一活动情节显著轻微,发生于私密空间,未扰乱公共秩序,不认为是犯罪;(3)即便构成犯罪,行为发生于十余年前,已超过五年追诉时效,依法应当撤销案件;(4)全案仅有张某供述及模糊聊天记录,无其他客观证据,未达“证据确实、充分”证明标准。
第四步:持续沟通,强化说服效果。
提交书面意见后,辩护律师多次与承办警官电话沟通,重点强调:对已过追诉时效的案件继续侦查于法无据;对仅有孤证、事实存疑的案件继续羁押将导致错误追诉风险;张某无社会危险性,变更强制措施符合“少捕慎诉慎押”刑事政策。同时,辩护律师恳请办案机关依法全面审查行为发生的具体时间,精确查证是否超过追诉时效。
第五步:成功取保,当事人获释。
2026年4月24日,东莞市公安局**分局采纳辩护意见,以“情节显著轻微且已过追诉时效”为由,依法对张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张某于当日获释,与家人团聚。从3月25日刑拘到4月24日取保,历时30天。
东莞市公安局**分局于2026年4月24日依法作出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张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张某于当日获释。
本案系聚众淫乱罪中“一次参与者与首要分子的界限”“追诉时效制度准确适用”及侦查阶段有效辩护的典型成功案例,核心法律适用要点如下:
1. 聚众淫乱罪“首要分子”与“多次参加者”的严格认定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一条明确规定,聚众淫乱罪仅处罚“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的”人员。所谓“首要分子”,是指组织、策划、指挥聚众淫乱活动的人;“多次参加”,司法实践中通常指三次以上。本案中,张某仅参与一次,且系被动受邀,未实施任何组织、策划、指挥行为,亦未出资开房,其角色与“首要分子”相距甚远。同时,无任何证据证明其存在“三次以上”的参加行为。辩护律师准确指出,将仅参与一次的偶然参与者作为刑事犯罪追诉,违背了刑法谦抑原则和罪刑法定原则。本案对司法实践中不当扩大聚众淫乱罪处罚范围具有纠偏意义。
2.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准确适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不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活动参与者仅为两男两女,行为方式为两两分开、一对一进行,无多人群交、无强迫、无金钱交易。活动全程在酒店房间这一私密空间内进行,无任何证据证明存在拍照、录像、直播等对外传播行为,未对社会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造成任何现实的扰乱与侵害。辩护律师精准指出,在完全私密、无公开性的情况下,此类行为属于个人道德和隐私范畴,不具有刑事违法性。
3. 追诉时效制度的刚性约束。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第一项规定,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不再追诉。聚众淫乱罪的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追诉时效为五年。涉案行为发生于十余年前,远超五年追诉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二)项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八十六条,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应当撤销案件,不追究刑事责任。辩护律师对这一程序要件的精准把握,直接提供了法定阻却刑事责任的事由,为办案机关提供了坚实的程序法依据。
4. “证据裁判原则”在侦查阶段的运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本案中,全案核心证据仅为张某的供述及部分内容含糊的QQ聊天记录(如“上次五个人玩得很开心”等语句不能唯一指向聚众淫乱行为),缺乏多次开房记录、转账凭证、其他参与者证言等客观证据。辩护律师坚持“疑罪从无”原则,有力推动了办案机关依法审查证据链的完整性。
1、《关于建议对张某涉嫌聚众淫乱罪一案撤销案件的辩护意见》(广东高宽律师事务所出具,2026年4月20日);
2、《取保候审决定书》(东莞市公安局**分局出具,2026年4月24日)。
3、《释放证明书》(东莞市第二看守所出具,2026年4月24日)
“刑拘后30天取保”——这一结果的关键,不在于“关系”,而在于对刑法构成要件的精准解构和对程序法规则的敏锐运用。本案中,辩护律师在介入后24小时内完成会见,48小时内提交书面辩护意见。我们紧紧扣住“非首要分子”“非多次参加”“已过追诉时效”“证据严重不足”四大命门,将案件从“曾参与过一次私密聚会”的模糊事实,成功转化为“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精准法律判断。
实践证明,在侦查阶段,辩护律师完全可以通过专业、及时、有据的书面沟通,推动公安机关依法履行侦查监督和自我纠错职能。尤其值得强调的是,追诉时效制度不是“技术性免责”,而是刑法基于“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眠的人”这一法理作出的刚性程序规定。对于已过追诉时效的案件,无论实体上是否构成犯罪,均不得再追究刑事责任。辩护律师的职责,就是确保这一制度在个案中不被虚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二)项(犯罪已过追诉时效,不追究刑事责任)及第一百六十三条(侦查中发现不应追究刑责的,应撤销案件)之规定,如未获取新证据或发现新犯罪事实,本案已丧失继续追诉的程序法基础。追诉时效制度本质上是国家刑罚权因时间届满而法定消灭,非因法定事由不得重启。辩护人将坚持“疑罪从无”“程序优先于实体”原则,严格监督侦查机关在取保候审期间是否取得足以推翻时效抗辩或证明张某“多次参加”的新证据。期限届满且无实质进展的,我方将依法申请撤销案件,彻底终结不当追诉,还无辜者清白与安宁。
作为辩护律师,我始终坚信:以事实为基、以法律为刃、以证据为尺、以沟通为桥,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最有效、最专业的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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