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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涉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面临量刑10年,经辩护从轻处罚,实判4年

本案系因怀疑财物被盗而引发的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件。杨某涉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面临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重罪指控(法定量刑通常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肖响华律师接受委托后,精准提出“被害人特殊体质”“被害人存在明显过错”“被告人构成自首”“家属积极赔偿取得谅解”等多层次辩护意见,最终法院采纳自首、被害人过错、赔偿谅解等核心观点,对杨某依法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取得了远超预期的辩护效果。

基本案情

当事人杨某系广东某高铁工地工人。某日,杨某返回宿舍后发现裤袋内615元现金及一张购物小票丢失。同宿舍工友告知,只有工友陈某曾在杨某离开期间进入宿舍翻动其物品。杨某遂怀疑陈某偷窃,双方发生争吵。杨某先用拳头击打陈某头部,后前往陈某宿舍寻找,在陈某床铺下找到其丢失的600元现金及小票。杨某持钱款返回质问陈某,双方再次发生口角。杨某挣脱他人劝阻,用左拳击打陈某右太阳穴,致陈某当场倒地昏迷,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陈某患有严重脑动脉硬化,在轻度外力作用下脑血管破裂致弥漫性蛛网膜下腔出血死亡,其自身特殊体质是死亡的重要诱因。案发后,杨某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杨某被以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面临极其严峻的刑罚。家属紧急委托肖响华律师担任其辩护人。

律师辩护策略

肖响华律师通过详细阅卷、会见当事人并深入研究法医鉴定意见,制定了多维度、递进式的辩护策略,核心是“在无法推翻定罪的前提下,最大限度挖掘从宽情节,实现量刑跨越式减轻”:

论证被害人特殊体质对因果关系的实质影响:律师指出,法医鉴定明确表明,被害人死亡的根本原因系其自身严重的脑动脉硬化病变,该病变导致血管壁脆性极高,在常人通常不致伤的“轻度外力”下即可破裂致死。虽然不能完全否定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的刑法因果关系,但被害人的特殊体质是损害后果发生、扩大的主导因素,这一事实应作为对被告人大幅减轻处罚的关键量刑情节予以充分考量。

全力争取自首认定,奠定法定减轻基础:律师查明,杨某在被害人倒地昏迷后,第一时间用自己的手机拨打110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事实,无任何隐瞒。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及相关司法解释,该行为完全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法院最终采纳了这一意见,为减轻处罚提供了最坚实的法律依据。

强调被害人存在明显过错:多名证人证实,案发当天仅有被害人陈某进入过杨某宿舍,且杨某随后在陈某床铺下发现了自己丢失的现金及购物小票,能够合理认定被害人实施了盗窃行为。正是被害人的不法行为先行引发杨某的愤怒与后续冲突,被害人对本案的发生负有不可推卸的过错责任,依法可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积极促成赔偿谅解,展现悔罪诚意:律师积极协调杨某家属,筹措资金向被害人家属赔偿55000元,并成功取得被害人家属出具的书面谅解书。这一情节在法庭上为杨某争取到极大的酌定从轻空间,体现了刑法教育与修复性司法的结合,也是法院最终轻判的重要考量因素之一。

案件结果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采纳了辩护律师关于自首、被害人过错、赔偿谅解的核心辩护意见,并对被害人特殊体质在量刑上予以充分考量。虽然法院认为被告人的伤害行为仍应对死亡结果承担刑事责任,但综合全案情节,依法对杨某减轻处罚。最终,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杨某有期徒刑四年。

在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案件中,法定起刑点通常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本案通过律师专业辩护,实现了跨越六个量刑年度的减轻处罚,是刑事辩护中充分利用自首、被害人过错、赔偿谅解及被害人特殊体质等多重因素的典型案例,充分彰显了肖响华律师在重罪案件中的精细化辩护能力和专业的刑辩水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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