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系因停车纠纷引发的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案件,庄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一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肖响华律师在二审阶段接受委托后,精准捕捉到一审遗漏的“自首”情节,通过有力辩护推动二审法院重新认定事实,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减刑一年零两个月。
基本案情
当事人庄某在东莞市东坑镇经营一家木工装修店。因隔壁广告店店主将小货车停在其店门口,庄某与之发生口角并率先动手打人,双方继而发生推打。对方当事人的父亲见状参与打斗,持铁条击中庄某头部致其轻微伤。庄某跑回店内取出一根木棍,击中对方当事人父亲头部,致其重伤二级、八级伤残。案发后,庄某未逃离现场,并在现场人员报警后等候警方处理。次日,庄某被刑事拘留。一审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庄某不服,委托肖响华律师担任其二审辩护人。
律师辩护策略
肖响华律师介入后,通过详细阅卷和会见当事人,精准锁定了一审判决在量刑情节认定上的关键疏漏,确立了以“争取自首认定”为核心的二审辩护策略:
核心突破:论证构成自首。一审判决未认定自首。律师指出,案发后现场证人(庄某妻子)明确证实其报警后曾喊“不要打架了,已经打电话报警了”,庄某亦供述“隐约听到有人喊已经报警了”。在此情况下,庄某未逃离现场,主动等候公安机关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应当认定为自首。二审法院采纳了这一意见,认为一审未认定自首不当。
全面呈现被害人过错,争取从轻评价。律师指出,本案系因邻里停车琐事引发,被害人在冲突中率先使用铁条殴打庄某头部致其轻微伤,对矛盾激化存在一定过错。虽然庄某率先动手辱骂对方,但被害人的过激反应也是导致事态升级的重要因素,应在量刑时予以酌情考量。
强调当事人认罪悔罪态度。庄某归案后始终如实供述,认罪态度良好,且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相对较小。律师通过整合上述情节,有力论证了一审量刑过重,请求二审依法从轻改判。
案件结果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采纳了肖响华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上诉人庄某构成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二审判决将刑期从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改判为三年四个月,成功为当事人减刑一年零两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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