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参考:(2024)粤 1322 民初 22** 号
承办律所:广东高宽律师事务所
承办律师:高宽律所劳动争议律师
当事人:原告吴某;被告一深圳甲公司、被告二惠州乙公司、被告三深圳丙独资股东公司
案件类型:混同用工、拖欠工资纠纷
审理机构:博罗县人民法院
案件结果:三家企业连带支付全部拖欠工资 39253 元
母公司整体搬迁至惠州子公司,两家企业混同管理、统一出具工资欠条,全资股东公司无法证明财产独立。本所代理劳动者起诉三家主体,法院判决两家经营公司共同付薪,独资股东企业承担连带责任,劳动者全额追回六个月欠薪。
吴某 2011 年入职深圳甲公司,后随厂区搬迁至惠州乙公司,两公司统一管理、统一出具加盖公章欠薪表,累计拖欠 2023 年 1-6 月工资 39253 元。乙公司由深圳丙公司 100% 持股,股东无法举证财务独立。协商无果后起诉三家公司连带清偿欠薪。
法院判令深圳甲、惠州乙共同支付工资 39253 元,深圳丙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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