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宽律所劳动争议胜诉案例|代理员工方,工伤多项待遇二审胜诉
案号参考:(2024)粤 19 民终 31** 号
承办律所:广东高宽律师事务所
承办律师:高宽律所劳动争议律师
当事人:上诉人(企业)东莞某园林公司;被上诉人(劳动者)刘某
案件类型:工伤待遇、经济补偿、加班费纠纷
审理机构: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件结果:二审调整护理费、停工留薪期工资标准,伤残就业补助、经济补偿金核心诉求全部维持,劳动者大部分工伤待遇胜诉
一、案件总结
劳动者园林作业受伤认定工伤,一审支持伤残就业补助金、经济补偿金、护理费、停工留薪工资、工资差额等多项诉求。企业不服上诉,主张护理费、停工留薪工资标准过高。二审仅酌情下调两项金额,其余全部维持,劳动者核心工伤、补偿款项全额拿到手。
二、案件由来
刘某在园林公司工作期间发生工伤,认定伤残等级。公司拖欠停工留薪期工资、拒绝支付护理费、伤残就业补助金。劳动者提起诉讼,一审法院综合银行流水、住院医嘱支持多项诉求,企业上诉认为应按最低工资核算工伤待遇、护理费标准过高。
三、案件核心基础事实
- 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合法有效;
- 住院 139 天,医嘱住院需专人陪护;
- 公司未足额发放停工留薪期工资;
- 因企业拖欠工伤待遇、工资,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 企业提交无劳动者完整签字的考勤,法院对早年加班费不予采信。
四、企业二审上诉请求
- 撤销一审护理费、停工留薪期工资、经济补偿金、工资差额判项;
- 调低护理费、停工留薪工资标准;
- 本案诉讼费由劳动者承担。
五、本案核心争议焦点
- 停工留薪期工资应当按受伤前平均工资还是最低工资计算;
- 无护理等级但住院需陪护,护理费标准如何认定;
- 企业拖欠工伤待遇,劳动者离职是否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六、高宽律所代理操作
- 提交工伤认定书、劳动能力鉴定、住院病历陪护医嘱、银行工资流水;
- 依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主张停工留薪期按正常平均工资发放;
- 主张住院期间护理费应当参照当地护工标准计算;
- 论证企业欠付工伤待遇,劳动者被迫离职符合经济补偿金支付条件。
七、最终维权成果
- 维持: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48120 元、经济补偿金 9591.4 元、工资差额 7944 元、法定节假日加班费 1046 元;
- 二审调整:护理费、停工留薪期工资按本地护工标准适度下调;
- 全部核心工伤、补偿款项企业仍需足额支付。
八、高宽律所普法提示
- 停工留薪期工资标准为工伤职工受伤前正常月平均工资,不得按最低工资发放;
- 工伤住院医嘱需要陪护,即便未评护理等级,企业仍需承担护理费;
- 企业拖欠工伤相关待遇,劳动者可提出解除并主张经济补偿金。
高宽律师事务所・劳动争议法律服务介绍
高宽律师事务所年均承办案件近1000件,劳动争议系高宽律所核心优势领域之一。汇聚 10 名深耕劳动法律师,其中牵头处理复杂劳动纠纷的主任律师拥有 25 年实战经验,同时担任东莞、广州两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对仲裁委及法院的裁判尺度、办案流程与裁审标准有着深度把握。依托大量劳资纠纷实战积淀与众多胜诉案例,致力于为劳动者提供切实有力的法律保障。
服务范围涵盖:企业劳动仲裁应诉、拖欠工资追索、违法解除赔偿、未签劳动合同、调岗降薪争议、工伤认定及伤残赔偿、工亡追偿等各类劳动争议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