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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宽律所装修合同纠纷:追回工程款5万余元

一、案情简介

原告崔某,被告刘某。从2016年起,崔某刘某指示多次到不同地方开展安装通风设备等施工工作。双方每次对施工项目、价格等进行口头约定,崔某依约履行了施工义务,但刘某未按时付款。截至2018年12月15日,双方经对账,刘某签署工程款明细,确认尚欠崔某工程款余款80000元。此后刘某仅支付27500元,尚余52500元经崔某多次催讨,刘某始终拖延不付。崔某无奈委托广东高宽律师事务所律师起诉,向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提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诉讼。

 

二、经办律师

广东高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案件争议焦点

  1. 双方之间是否成立有效的合同关系?
    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仅以口头方式约定施工项目及价格。在缺乏正式合同文本的情况下,如何证明合同关系的存在及欠款事实?
  2. 欠付工程款金额如何认定?
    崔某主张刘某尚欠52500元,该金额是否有充分证据支撑?
  3. 逾期付款利息应否支持?
    双方未就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作出明确约定,在此情况下,崔某关于逾期付款利息的主张是否具有法律依据?
  4.  

四、律师办案手记

接受委托后,代理律师第一时间着手梳理全案证据。本案最大的难点在于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多年来的多次施工均为口头约定,需要依靠间接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来证明合同关系的存在及欠款事实。

 

代理律师系统整理了以下核心证据:

  1. 《工程款明细》 2018年12月15日,刘某亲笔签署工程款明细,确认欠付崔某多项工程所涉工程款余款80000元。这是本案最关键的证据,直接证明了欠款金额,属于刘某对债务的自认。
  2. 微信聊天记录  2020年8月27日,崔某微信向刘某催付工程款52500元,刘某回复“我会安排,我又没工厂拿什么押”,该记录证明了崔某已催告及刘某承认欠款的事实。

刘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放弃了质证和抗辩的权利。代理律师就证据三性进行了充分说明,清晰展示了工程款明细与微信聊天记录相互印证的关系,确保全部诉求获得法庭支持。

 

五、办案结果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刘某崔某支付工程款525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案件受理费1112元由刘某全额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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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法律分析

  1. 合同关系成立: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口头合同依法有效。刘某亲笔签署的《工程款明细》及微信聊天记录,足以证明双方合同关系成立及欠款事实。
  2. 《工程款明细》效力刘某签署《工程款明细》确认欠款80000元,属于对债务的自认,具有极强的证明力,崔某无需另行举证证明每笔工程量的计算过程。
  3. 利息计算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款利息计付标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崔某主张自催告之日起算利息,于法有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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