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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宽律所加工合同纠纷:追回加工款17.9万余元

一、案情简介

原告文某,被告陈某。2017年3月至12月期间,原告为被告提供毛衣染色加工服务,被告长期拖欠加工费。2020年10月2日,双方经对账,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确认拖欠加工款179908元。此后被告始终分文未付,经多次催讨无果。原告无奈委托广东高宽律师事务所律师起诉,向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提起加工合同纠纷诉讼。

 

二、经办律师

广东高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案件争议焦点

  1. 欠付加工费金额如何认定?
    原告主张被告拖欠179908元,该金额是否有充分证据支撑?在被告缺席的情况下,《欠条》的证明力如何认定?
  2. 逾期付款利息如何计算?
    《欠条》未约定付款时间,利息应从何时起算?原告主张自起诉之日起算是否合理?

 

四、律师办案手记

接受委托后,代理律师第一时间着手梳理全案证据。本案最大的难点在于双方合作时间久远(2017年),且未签订书面合同,需要依靠《欠条》这一核心证据来锁定欠款事实。

代理律师系统整理了以下核心证据:

  1. 《欠条》 2020年10月2日,被告亲笔签署《欠条》并捺印,确认拖欠原告2017年3月至12月期间的毛衣染色加工款179908元。这是本案最关键的证据,直接证明了欠款金额及被告对债务的自认。
  2. 原告陈述。原告对双方合作背景及被告未还款事实进行了详细说明,与《欠条》内容相互印证。

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放弃了质证和抗辩的权利。代理律师就《欠条》的效力进行了充分说明。《欠条》未约定付款时间,根据法律规定,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债务,债权人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给债务人必要准备时间。原告以提起诉讼方式催告还款,视为已经过合理催告,法院认定自起诉之日起计算逾期利息,全部诉求获得支持。

 

五、办案结果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加工款17990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案件受理费1949元由被告全额承担。原告全部诉讼请求获得法院100%支持,合法权益得到全面维护。

 

六、法律分析

  1. 《欠条》效力:被告签署《欠条》确认欠款179908元,属于对债务的自认,具有极强的证明力。被告未到庭抗辩亦未提供反驳证据,法院依法采信原告主张。

  2. 利息起算时间:《欠条》未约定付款时间,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债务,债权人可随时请求履行。原告以起诉方式催告,法院认定自起诉之日起算利息,于法有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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