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原告东莞市某电子厂(以下简称某电子厂),被告东莞市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科技有限公司)。某电子厂为某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电子产品加工服务,双方长期存在加工合作关系,约定加工费月结60天。2019年8月至11月期间,某电子厂依约为某科技有限公司完成加工任务,但某科技有限公司未按约定支付加工费,累计拖欠92922.96元。经多次催讨无果,某电子厂委托广东高宽律师事务所律师起诉,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加工合同纠纷诉讼。某科技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经办律师
广东高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案件争议焦点
- 加工合同关系是否成立?
双方长期合作但未签订书面框架合同,如何证明具体的加工交易及欠款事实?
- 逾期付款利息应否支持?
双方未在《委外加工单》《对账单》中约定逾期付款利息,在此情况下,原告关于逾期付款利息的主张是否具有法律依据?——这也是被告上诉的核心理由。
四、律师办案手记
接受委托后,代理律师第一时间着手梳理全案证据。本案双方虽长期合作,但每次加工均以订单方式推进,未签订书面框架合同,需依靠订单、送货及对账等单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代理律师系统整理了以下核心证据:
- 《委外加工单》 。载明加工产品名称、数量及双方约定月结60天的付款方式,是证明双方加工合同关系成立及付款约定的基础文件。
- 《送货单》 。逐笔记录了某电子厂已向某科技有限公司交付加工产品的事实,与《委外加工单》相互对应,证明原告已履行加工交付义务。
- 《对账单》 。经双方核对确认,明确载明2019年8月至11月期间累计欠付加工费金额为92922.96元,属于被告对债务的自认,是本案最关键的证据。
一审判决支持原告诉请后,被告提起上诉,主张双方未约定逾期付款利息,一审判决利息错误。二审中,代理律师据理力争,指出加工费月结60天系双方交易惯例且在《委外加工单》中已有体现,加工费早已届清偿期,被告逾期付款依法应承担资金占用损失。二审法院采纳该意见,维持原判。
五、办案结果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支付加工费92922.9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共计2014元由被告承担。被告上诉后,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六、法律分析
- 加工合同关系成立:《委外加工单》《送货单》《对账单》三份证据相互印证,形成了“订单→交付→结算”的完整证据链,足以证明双方加工合同关系成立及被告欠款事实。
- 《对账单》效力:被告确认的对账单载明欠付加工费92922.96元,属于对债务的自认,具有极强的证明力。
- 逾期付款利息于法有据:双方约定月结60天,案涉加工费早已届清偿期。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可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标准计算。被告以“未约定利息”为由上诉不能成立,二审法院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