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某(反诉被告),被告惠州市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反诉原告)。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原告为被告提供铁网烤漆加工服务,双方按月对账,约定月结30天。原告完成加工并送货后,被告仅支付2019年11月以前的费用,尚欠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加工费91385.2元。2020年7月7日,双方曾就质量问题签订不良扣款对账单,原告同意承担30000元赔偿,但被告此后仍未支付加工费。原告无奈委托广东高宽律师事务所律师起诉,向博罗县人民法院提起加工合同纠纷诉讼。诉讼中,被告以质量问题为由提起反诉,要求原告赔偿经济损失30000元及脱漆费用12493元。
广东高宽律师事务所律师
接受委托后,代理律师第一时间着手梳理全案证据。本案不仅涉及加工费追讨,还面临被告以质量问题为由的反诉,属于典型的“本诉+反诉”对抗型案件。
代理律师系统整理了以下核心证据:
诉讼中,被告反诉要求原告赔偿经济损失30000元及脱漆费12493元。代理律师调整策略:一是确认本诉加工费金额,二是就反诉部分积极应对。关于脱漆费反诉,代理律师指出被告库存2035个铁网是否已脱漆解决、是否产生实际损失,被告均未举证证明,且被告从未将不良品退回,应视为已接受货物。关于30000元赔偿,因原告已签署协议,法院认定有效,从加工费中抵扣。
最终本诉支持91385.2元加工费及利息,反诉支持30000元,两项抵扣后被告实际应支付61385.2元及利息。原告核心诉求获得支持。
博罗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加工费91,385.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原告向被告支付经济赔偿金30,000元;
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合计2,016元,由被告负担1,991元,原告负担25元;反诉受理费432元,由被告负担157元,原告负担27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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