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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宽律所加工合同纠纷:追回加工费9万余元

一、案情简介

原告吴某(反诉被告),被告惠州市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反诉原告)。201912月至20205月,原告为被告提供铁网烤漆加工服务,双方按月对账,约定月结30天。原告完成加工并送货后,被告仅支付201911月以前的费用,尚欠201912月至20205月加工费91385.2元。202077日,双方曾就质量问题签订不良扣款对账单,原告同意承担30000元赔偿,但被告此后仍未支付加工费。原告无奈委托广东高宽律师事务所律师起诉,向博罗县人民法院提起加工合同纠纷诉讼。诉讼中,被告以质量问题为由提起反诉,要求原告赔偿经济损失30000元及脱漆费用12493元。

 

二、经办律师

广东高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案件争议焦点

  1. 欠付加工费金额如何认定?
    被告对部分月份对账金额有异议,且原告对账单无被告签章,法院如何认定欠款金额?
  2. 质量赔偿是否应从加工费中抵扣?
    原告曾签订不良扣款对账单同意赔偿30000元,该协议是否有效?被告能否以此为由要求抵扣?
  3. 脱漆费用是否应予支持?
    被告主张脱漆费12493元,但未举证证明实际损失,该诉请应否支持?

 

四、律师办案手记

接受委托后,代理律师第一时间着手梳理全案证据。本案不仅涉及加工费追讨,还面临被告以质量问题为由的反诉,属于典型的本诉+反诉对抗型案件。

代理律师系统整理了以下核心证据:

  1. 《外发单》《报价单》 。证明双方存在加工合同关系,约定10寸、12寸、15寸铁网报价分别为8元、9元、10元,含3%税金及月结30天。
  2. 《送货单》 。逐笔记录加工完成后送货至被告指定地点并由被告签收,证明原告已履行加工交付义务。
  3. 微信对账截图。双方通过微信按月对账,被告工作人员确认了20201月份对账单金额13109.5元及202035月对账单金额分别为60907.8元、11453元、5597元,合计91385.2元。
  4. 不良扣款对账单(202077日) 。双方协商确认原告承担30000元赔偿,注明现森康库存2035个铁网,脱漆费为12493元,如广迪脱漆样品不通过,将扣除脱漆费作为扣款

诉讼中,被告反诉要求原告赔偿经济损失30000元及脱漆费12493元。代理律师调整策略:一是确认本诉加工费金额,二是就反诉部分积极应对。关于脱漆费反诉,代理律师指出被告库存2035个铁网是否已脱漆解决、是否产生实际损失,被告均未举证证明,且被告从未将不良品退回,应视为已接受货物。关于30000元赔偿,因原告已签署协议,法院认定有效,从加工费中抵扣。

最终本诉支持91385.2元加工费及利息,反诉支持30000元,两项抵扣后被告实际应支付61385.2元及利息。原告核心诉求获得支持。

 

五、办案结果

博罗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加工费91385.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原告向被告支付经济赔偿金30000元;

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合计2016元,由被告负担1991元,原告负担25元;反诉受理费432元,由被告负担157元,原告负担275元。

 

六、法律分析

  1. 加工费认定依据:双方虽未在纸质对账单上签章,但微信聊天记录中被告工作人员确认了各月对账金额,结合《送货单》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欠款91385.2元。
  2. 质量赔偿协议有效:原告于202077日签署不良扣款对账单,同意承担30000元赔偿,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法院予以支持,从加工费中抵扣。
  3. 脱漆费未获支持的原因:双方约定如广迪脱漆样品不通过,将扣除脱漆费,但被告未能举证证明脱漆样品不通过或已产生实际脱漆费用,故该项反诉请求不予支持。该结果提醒加工方,在质量问题争议中,及时退回不良品并固定证据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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