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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宽律所加工合同纠纷:追回加工款8万余元

一、案情简介

原告东莞市某甲有限公司,被告东莞市某乙有限公司。原告长期为被告提供加工服务,双方每月通过微信对账确认加工款。2023年5月至9月期间,原告依约完成加工并交付货物,经双方对账确认,被告累计拖欠加工款共计80305.58元。原告于2024年4月17日向被告发送律师函催款,被告仍分文未付。原告无奈委托广东高宽律师事务所律师起诉,向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提起加工合同纠纷诉讼。

 

二、经办律师

广东高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案件争议焦点

  1. 欠付加工款金额如何认定?
    原告主张被告欠付五个月加工款共计80305.58元,是否有充分证据支撑?在被告缺席的情况下,法院将如何审查证据的证明力?
  2. 付款时间未约定,利息应否支持?
    双方未明确约定付款时间,原告未主张利息,法院如何处理?加工款的支付期限如何确定?

 

四、律师办案手记

接受委托后,代理律师第一时间着手梳理全案证据。本案双方合作期间未签订书面框架合同,每月的加工交易均以订单、送货、对账方式推进,需依靠单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代理律师系统整理了以下核心证据:

  1. 《对账单》 。被告在每月对账单上加盖采购专用章并手写确认各月加工款金额(5月4940元、6月17107.08元、7月23668.3元、8月24599.2元、9月9991元),这是本案最关键的证据,直接证明了欠款金额,属于被告对债务的自认。
  2. 《送货单》 。逐笔记录了2023年4月至9月期间的送货情况,包括订单号、品名、数量等信息,送货单上均有被告方人员签收确认,与对账单相互印证,证明原告已履行加工交付义务。
  3. 微信聊天记录及律师函。双方通过微信对账,被告将盖章对账单发回原告;原告发送律师函催款,证明已尽催告义务。

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放弃了质证和抗辩的权利。代理律师就证据三性进行了充分说明,清晰展示了对账单与送货单之间相互印证的关系。本案中双方未约定付款时间,也无证据证明交付时约定了付款期限,代理律师依据《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二条关于“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报酬”的规定,主张被告应在收到加工物时付款,法院予以采纳,全部诉求获得支持。

 

五、办案结果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加工款80305.58元;案件受理费1807.64元由被告全额承担

 

六、法律分析

  1. 加工合同关系成立:《送货单》与《对账单》相互印证,形成了“交付→结算”的完整证据链,足以证明双方加工合同关系成立及被告欠款事实。
  2. 《对账单》效力:被告每月在对账单上加盖采购专用章并手写确认欠款金额,属于对债务的自认,具有极强的证明力。
  3. 付款时间认定:双方未约定付款时间,根据《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二条,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报酬。被告收到加工物后未付款,原告诉请于法有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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