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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宽律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追回工程尾款2万元

一、案情简介

原告杨某华被告黄某兵2020年6月,黄某兵聘请杨某华在东莞市××镇××路××号承做钢构房工程,施工时间为2020年6月5日至2020年6月20日,工程完工后交付黄某兵使用。2020年10月17日,双方经对账确认工程总价款为125000元,黄某兵在对账单上签字确认。此后,黄某兵通过银行转账陆续支付部分工程款,截至起诉前,累计仅支付105000元,尚余尾款20000元经杨某华多次催讨,黄某兵均以各种借口推诿拖延,始终分文未付。杨某华被迫委托广东高宽律师事务所律师起诉黄某兵,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诉讼。

 

二、经办律师

广东高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案件争议焦点

  1. 双方之间是否成立有效的合同关系?
    双方未签订书面建设工程合同,仅以口头方式达成施工合意。在缺乏正式合同文本的情况下,如何证明合同关系的存在及工程价款的约定
  2. 欠付工程款金额如何认定?
    杨某华主张总工程款125000元、已付款105000元、尚欠20000元,该金额是否有充分证据支撑?
  3. 逾期付款利息应否支持?
    双方未就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作出明确约定,在此情况下,杨某华关于逾期付款利息的主张是否具有法律依据?

 

四、律师办案手记

接受委托后,代理律师第一时间着手梳理全案证据。本案最大的难点在于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所有约定均为口头达成,需要依靠间接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来证明合同关系的存在、履行情况以及欠款事实。

代理律师围绕“合同关系存在→工程已完工交付→欠款金额已结算确认”三条主线,系统整理了以下核心证据:

  1. 《对账单》 

该对账单明确载明案涉工程总价款为125000元,黄某兵黄某兵亲笔在对账单上签名确认,落款日期为2020年10月17日。这是本案最关键的证据,直接证明了工程总价款的金额及双方对结算的确认,属于黄某兵对债务的自认。

  1. 银行转账记录

杨某华提供了黄某兵通过银行转账付款的95000元记录(四笔:2020年8月18日2万元、2020年9月19日3万元、2020年10月20日35000元、2021年2月11日1万元),另有1万元通过微信或现金支付,合计已付105000元。付款记录与对账单相互印证,清晰展示了已付款明细及尚欠尾款的计算过程。

理律师将上述证据进行系统整理、制作证据清单,并在庭审中围绕证据的三性(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进行了充分说明,清晰展示了对账单与付款记录之间相互印证的关系。在案由选择上,本案系钢构房工程施工,符合“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法律特征,代理律师准确选择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由

 

五、办案结果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黄某兵杨某华支付工程款2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案件受理费172.45元由黄某兵全额承担。

六、法律分析

  1. 合同关系成立: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口头合同依法有效。被告亲笔签名的《对账单》及银行转账记录,足以证明双方合同关系成立。
  2. ​《对账单》效力:被告签署《对账单》确认工程款125000元,属于对债务的自认,具有极强的证明力,原告无需另行举证证明每笔工程量。
  3. 利息计算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欠付工程款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双方于2020年10月17日结算,利息自次日起算,于法有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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