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华,被告黄某兵。2020年6月,黄某兵聘请杨某华在东莞市××镇××路××号承做钢构房工程,施工时间为2020年6月5日至2020年6月20日,工程完工后交付黄某兵使用。2020年10月17日,双方经对账确认工程总价款为125000元,黄某兵在对账单上签字确认。此后,黄某兵通过银行转账陆续支付部分工程款,截至起诉前,累计仅支付105000元,尚余尾款20000元经杨某华多次催讨,黄某兵均以各种借口推诿拖延,始终分文未付。杨某华被迫委托广东高宽律师事务所律师起诉黄某兵,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诉讼。
广东高宽律师事务所律师
接受委托后,代理律师第一时间着手梳理全案证据。本案最大的难点在于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所有约定均为口头达成,需要依靠间接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来证明合同关系的存在、履行情况以及欠款事实。
代理律师围绕“合同关系存在→工程已完工交付→欠款金额已结算确认”三条主线,系统整理了以下核心证据:
该对账单明确载明案涉工程总价款为125000元,黄某兵黄某兵亲笔在对账单上签名确认,落款日期为2020年10月17日。这是本案最关键的证据,直接证明了工程总价款的金额及双方对结算的确认,属于黄某兵对债务的自认。
杨某华提供了黄某兵通过银行转账付款的95000元记录(四笔:2020年8月18日2万元、2020年9月19日3万元、2020年10月20日35000元、2021年2月11日1万元),另有1万元通过微信或现金支付,合计已付105000元。付款记录与对账单相互印证,清晰展示了已付款明细及尚欠尾款的计算过程。
代理律师将上述证据进行系统整理、制作证据清单,并在庭审中围绕证据的三性(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进行了充分说明,清晰展示了对账单与付款记录之间相互印证的关系。在案由选择上,本案系钢构房工程施工,符合“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法律特征,代理律师准确选择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由。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黄某兵向杨某华支付工程款2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案件受理费172.45元由黄某兵全额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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