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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宽律所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成功保住房产

一、案情简介

陈先生于2022年1月向某银行贷款20万元。2023年2月陈先生去世,尚欠贷款本金199999.32元及利息。银行将陈先生的妻子谭女士及两个未成年孩子诉至法院,要求三人在继承陈先生遗产的范围内偿还全部债务。谭女士及孩子委托广东高宽律师事务所律师应诉,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诉讼。银行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二、经办律师

广东高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案件争议焦点

  1. 已过户至谭女士名下的房产是否属于陈先生的遗产?
    双方曾于2011年签订《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书》并公证,约定案涉房产归谭女士个人所有并完成过户。该房产是否仍属于陈先生的遗产范围?
  2. 登记在陈先生名下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是否属于遗产?能否在本案中处理?
    陈先生名下的宅基地及地上建筑物是否属于遗产范围?地上建筑物涉及案外人权益(陈先生哥哥出资建造、母亲居住),是否应在继承纠纷中一并处理?

 

四、律师办案手记

接受委托后,代理律师第一时间着手梳理全案证据。本案的核心风险在于:一旦银行主张的房产被认定为陈先生遗产,谭女士和两个孩子将面临失去唯一住房的风险。

代理律师围绕“证明房产不属于遗产→推翻宅基地可执行性”两条主线,系统整理了以下核心证据:

  1. 《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书》及公证书2011年,陈先生与谭女士订立《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书》并经公证,约定案涉房产归谭女士个人所有,并于同年完成过户登记。该文件发生在银行贷款(2022年)之前十余年,绝非恶意转移财产,是证明房产不属于陈先生遗产的最关键证据。
  2. 关联案件生效判决。另一家银行曾就同类债务起诉谭女士,该案生效判决已明确认定案涉房产不属于陈先生的遗产,宅基地及地上建筑物因涉及案外人权益不宜处理。代理律师据此主张统一裁判尺度,增强说服力。
  3. 关于宅基地的陈述。谭女士陈述宅基地上的房屋系陈先生哥哥出资建造、由陈先生母亲居住。该陈述对谭女士不利(意味着她本人无法取得该部分财产),足以证明存在案外人权益的可能性。银行未能举证排除,应承担不利后果。

庭审中,代理律师重点强调:银行贷款为信用贷款,未设定任何抵押,银行放贷时并非基于案涉房产价值。被告方提供的公证书、关联案件判决等证据充分,银行未就房产归属、宅基地权属提供反驳证据。最终一、二审法院均采纳代理律师意见。

 

五、办案结果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谭女士名下的房产不属于陈先生遗产,驳回银行该项请求;宅基地及地上建筑物因可能涉及案外人权益,本案不予处理;谭女士及孩子仅在陈先生留下的公积金和银行存款(合计约48528.43元)范围内偿还部分债务。银行上诉后,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4478.88元由银行负担。谭女士和孩子们成功保住家庭唯一住房。

 

六、法律分析

  1. 《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书》有效,房产不属于遗产: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该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案涉房产已于2011年通过公证约定归谭女士个人所有并完成过户,不属于陈先生的遗产。银行贷款发生在十余年后,系信用贷款,银行无权就该房产主张清偿。
  2. 宅基地及地上建筑物涉及案外人权益,不宜在本案处理:地上建筑物由陈先生哥哥出资建造、母亲居住,存在案外人权益争议。银行未能举证排除案外人权益,法院依法不予处理,符合《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关于遗产分割时应先将夫妻共同财产及他人财产分离的规定。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为限承担清偿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继承人仅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谭女士和两个孩子仅在陈先生留下的公积金及银行存款48528.43元范围内承担责任,名下房产无需用以抵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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